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2-08
一、片断评价为一个轻罪还是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二、报应刑和教义学的角度:后续重罪的预备犯
三、预防刑和经济分析的角度:刚需利益对重刑激励迟钝
四、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犯罪黑数与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
五、法律人的立场与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最近,徐州丰县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拐卖妇女问题的关注。其中,与法律有关的,就是相关犯罪行为的刑罚轻重问题。
片断评价为一个轻罪,还是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报应刑和教义学的角度:后续重罪的预备犯
罗翔教授认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彭雅丽博士提出:
刑罚轻重往往是罪质轻重的标志,民众将收买妇女的行为与买鹦鹉对比是有合理性的。收买作为手段行为,本身也应当按其应有的罪质水平设置刑罚,而不能说“拐卖妇女”一定会有其他结果,考虑到其他结果已经很重,所以就可以减轻“拐卖妇女”的刑罚。
预防刑和经济分析的角度:刚需利益对重刑激励迟钝
桑本谦教授提出,
“既然买了之后更严重的犯罪必然发生,或大概率发生,那为什么不把严惩提前?非要等到生米煮成熟饭之后才动真格的吗?为什么不把严惩安置在一个界限分明的时段,而是非安排等到界限模糊才下狠手?”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犯罪黑数与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
有不少朋友转发给我,提出疑问:按照你所说的,收买被拐妇女罪必然包括了强奸罪、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重罪,但是判决书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呀。这是不是说明,不能指望后续的重罪来评价,还是应当提高收买行为的基本刑呢?
法律人的立场与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因此,在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上,需要承认这个发展中国家面对的现实,以务实的态度,关键是持之以恒地努力地一点点地清除它,要做好与这些陋习和罪恶长期共存和坚持斗争的心理准备。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