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2-09
摘要:“越南新娘” 的犯罪链条上,一端拴着主观上或客观上无知的越南女性,另一端则拴着娶妻心切的中国农村贫困男青年。越南妇女之所以被拐卖到中国大地上成为“越南新娘”,很大程度上是她们自己愿意到中国来生活或工作,否则,人贩子漏 洞百出的贩卖过程不会轻易完成。而收买 “越南新娘” 的家庭则是倾全家之力为在当地婚姻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的男性家庭成员完成人生的重大目标。因此,对拐卖越南女性的犯罪活动治理远不止 “打击” 拐卖行为、惩罚人贩子那么简单,整个供应链上既 牵涉到对人贩子的打击,更需要对供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进行深层次的社会治理。
关键词:“越南新娘”; “婚姻型拐卖”; 犯罪治理
人口贩卖的罪行遍布全球,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幸免。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边境线长达1347公里,因为语言、文化相近,具有通商、互市的历史文化传统。 近年来,拐卖越南女性至中国案件多发,占中国总拐卖妇女案件的比重正在逐年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她们大多数被贩卖到中国内地农村地区,“嫁”给当地未婚男性,成为“越南新娘”。 本文以这些“越南新娘”为视角,研究她们为何“被自愿”或者被强迫嫁给中国男性? 她们究竟嫁给了什么样的中国男性? 又是谁把她们“嫁”到了中国? 她们能改变自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宿命吗? 等等。
这里的“越南新娘”指所有那些被人贩子拐卖到中国后,与收买她们的人结婚生子的越南女性,不管她们是自愿还是非自愿。 这些“越南新娘”的丈夫则是本文所说的收买人,而不论跟他结婚的“越南新娘”是他自己买来的还是其家人买来的。
本文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该网站公布的拐卖越南女性的判决书为基础进行研究。 在检索中,笔者采用“高级检索”的方式,全文检索的关键词为“拐卖妇女罪”和“越南”,“案件类型”设定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设定为“判决书”,“审判程序”设定为“一审”。通过高级检索,笔者获得时间跨度在2010年—2018年的判决书117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一一研读,剔除了不符合本文研究条件的卖淫型拐卖及重复案例共40份,剩余符合研究条件的判决书77份,也即获得有效案例77例。在这77个案例中,共涉及“越南新娘”222名,涉及中国的215个收买家庭。而从事拐卖活动的犯罪人只有175名,基本上每个案例都涉及多名被拐来的“越南新娘”。通过对判决书的认真梳理、阅读、归纳和总结,笔者了解到那些越南女性怎样一步一步变成中国大地上的“越南新娘”。文中所有的图表、数据,若无特别说明,均来自笔者对77篇判决书的整理。
一、越南新娘的身份及其特征
通过综合分析222名不同时期“嫁”到中国来的“越南新娘”,我们发现她们绝大多数人身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被害性。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和自然条件下,被害人某些特殊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使之容易遭受侵害的特性。瑞士被害人学者格雷文认为,被害性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使人因此成为被害人的某种特性。被害性也可以说是被害人缺少被害的敏感性,即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者已然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不敏感。 一般来说,被害人对于被害均有明晰的感知和预感,但是也有一些被害人对于即将来临或者可能发生的被害毫无感知, 陷于被害情景而不自知。从我们统计的“越南新娘”的情况看,这些姑娘在与中国紧邻的越南贫困乡村里长大,自小就听说中国的生活很好,到中国能赚大钱。因此,一旦她们长大成人,就特别希望离开家乡,跨过离家不远的那道并不明显甚至连标志物都没有的国界,到中国来挣大钱。 因为被挣钱的希望占据了全部身心,即便在她们被拐卖过程中发生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即便她们只要动脑筋想想都应该怀疑事情的真实性,但她们总能将被拐卖过程中的一切合理化,并最终容忍自己被拐卖的事实。
首先,这些“越南新娘”在主观上都有特别强烈的意愿到中国来。中国周边部分邻国和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很多越南女性希望到中国挣钱或嫁到中国以改变自己、娘家或夫家的生存状态,受“结良缘”“求新奇”“跳龙门”等心理状态的引导,往往具有主动的流出意愿。比如某越南女性访谈提及:“家里有1个弟弟,1个妹妹,母亲常年生病,父亲在外打工。父亲家里有十四个兄弟姐妹,父亲是第11个,都很穷;妈妈家里也是14个兄弟姐妹,母亲是第10个;我从12岁开始给人家洗衣服,后来在海鲜市场工作了三年,每天早晨5点钟起床,要到凌晨1点才可以睡,每个月赚400元左右,但还要自己付生活费。他们要我来中国,希望在中国找老公卖小食品赚钱,然后回越南探亲,寄钱给弟弟、妹妹上学”。可见,因为越中经济上的差距,加之人贩子的鼓吹以及因婚姻移民的越南女性回乡探亲的描述,激发了越南女性通过跨国打工或婚姻改变命运的无限想象,形成了只要到中国嫁人或者打工就可以赚钱寄回娘家的印象。通过阅读和分析判决书,我们发现,共有85名“越南新娘”陈述了自己被拐卖的原因,有的说是被人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中国,有的说是被人以结婚(包括骗子编造为自己或为别人找老婆的理由)为名骗到中国,有的说是被人以到中国观光旅游为名骗到中国,甚至还有骗子本人以付费嫖宿的借口将越南女孩骗到中国,前述四种情况占到总人数的82%。其中又以想来中国工作的为最多,共36人,占42.3%;因为想嫁给中国人而被骗的共18人;误以为来中国观光旅游而被骗的有9人,占11%;以付费嫖宿名义被骗到中国的7人,占8.24%。剩下的18%均为非自愿进入中国,她们有的是被暴力劫持到中国,有的是在被迷晕之后强行带入中国。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越南新娘”被拐骗入境的方式
由图1可见,82%的“越南新娘”主观上具有流出意愿,而这种主观流出意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库存知识的有限性造成的认知偏颇,最后被人贩子利用,在进入中国之后又被进一步转卖。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一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书如实记录了“越南新娘”自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害人杨某5(音译)的证言。证实其是越南人,约17岁,文盲。在2014年天气比较热的某天,其同村的杨小红(音译)打电话给一个经常去越南,其也认得并称作阿姑的中国女人, 说想去中国找工作, 那个阿姑回答说去中国砍甘蔗一个月可以赚8000元,其听到后说也想去,阿姑回答说年纪太小,但可以帮带孩子,期间包吃住,还给买衣服。其觉得在越南这边生活太苦就答应阿姑去中国,等以后再慢慢找工作。”这是“越南新娘”最典型的心态,不管她们年龄多大,也不管她们已婚还是未婚,她们都迫切地希望能到中国打工赚钱,以便能改变自己及家庭的生活状况。为此,她们会主动寻求通往中国的途径,并对一些有可能带她们离开家乡到中国的人表达强烈的意愿。这种情况跟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的农村姑娘迫切希望到城里打工或嫁人最终却被拐卖到偏远农村的经历是何其相像。
其次,这些“越南新娘”绝大多数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从未上过学,她们不仅缺乏对中国的认知,不了解中国的情况,甚至对那些带她们离开家乡的人贩子一些违背基本常识的做法也缺少辨别能力。“越南新娘”被长途转运的过程中,对自己被拐卖并无明确的认知,缺乏起码的敏感性。比如,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书在记录被拐卖的“越南新娘”的陈述时是这样写的:“被害人梅某某陈述:2014年7月5、6日,我为了嫁给中国人,在广西经越南朋友介绍联系到陈某某。几天后,我独自一人坐汽车到汕头市汽车总站,陈某某和另一男子开车接我,我在澄海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陈某某告诉我带我去让相亲的人看一下,陈某某开一辆小车带我到一大路旁停了下来,过一会儿,‘花姐’叶某某就过来,陈某某让我坐在车上,他下车同叶某某不知道在说什么,然后叶某某即拿了一叠钱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叫我跟叶某某一起走,陈某某自己开车回去。我同叶某某来到他家里两个小时后,我感觉我可能被陈某某卖给叶某某”。从本案的“越南新娘”梅某某的陈述来看,她的中国之行还未开始就已充满风险,中间被卖的过程她应该是很清楚的,但是,她在这时候只想着如何嫁给一个中国人,没有想过是否会有被卖的风险。甚至,她可能觉得,即便被卖给一个中国男人,她也是愿意的。
不仅如此,许多越南女性认为自己是正常的跨国婚姻,在被卖出之后还未察觉自己被拐卖。 直至在收买人家里生活一段时间,学会中国话,在与其丈夫交流的过程中才得知自己被拐卖。 比如,丰都县人民法院的某判决书被害人自述部分写到:“姓张的男子(人贩子)还告诉她(被拐卖越南女性)准备介绍给她的这个男的还有一辆长安车,家庭比较好。过了二三天,廖某甲(收买人)就到了姓张的这个男子家中,当时有姓张的男子以及其媳妇。 姓张的男子就指着廖某甲问她喜不喜欢这个人,她说喜欢,于是这个姓张的男子就叫她第二天跟廖某甲走,然后廖某甲就离开了。第二天上午,姓张的男子把她和廖某甲送到街上找了一辆长安车,她和廖某甲就坐着长安车离开了,中途还坐了大客车,后来才到廖某甲的家中。 姓张的男子没有说把她卖给别人,如果是要把她卖了,她是不会同意的”。
“越南新娘”既缺少常识也缺少警惕的状况是有其深刻根源的,一是她们受教育程度低,二是她们的生活贫困,三是她们自己对于中国的美好想象,最后还有人贩子的鼓吹,特别是嫁到中国的越南女性回乡的游说。所有这些因素的叠加,使得她们忽略了自己被拐卖的可能。而一旦被人贩子以介绍婚姻或打工赚钱的名义骗入中国,她们就没有足够的被害判断感知能力,加上不懂中文,不熟悉环境,只能任由人贩子一步步运输,转手拐卖。多数人往往只有在被卖出去之后,或被收买者领走时,才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了。最后,更为让人感到难过的是,这些“越南新娘”在得知自己被拐卖之后,绝大多数人往往对于自身被拐卖的事实也持容忍态度, 进而导致很多落后农村存在非法跨国婚姻,更有许多“越南新娘”在有了孩子之后便不再思考其来路如何,更不会想再回越南生活,因此,即使这些“越南新娘”被“解救”,她们也不会举证人贩子的所作所为。
笔者阅读案例时发现,一些“越南新娘”在意识到自己被拐卖时,起初也会有稍微的反抗,但随之而来的是人贩子对她们的暴力殴打或恐吓。比如河北成安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越南新娘”的陈述就证明了这点。判决书是这样记录的:“其在广西认识一个老乡,这个老乡说是能给其介绍对象,还给其路费,其和另一个工友阿妹一起来到邯郸,到邯郸后,老乡把她们接到了临漳县牛村,第二天,其和阿妹被关在一个屋子里。过了几天,那个越南老乡说给介绍对象,其看了给介绍的那个人,感觉那个男的太小就没有同意,老乡给其说,不同意就把其卖了当小姐,其害怕就同意去这个男的家看看,他们就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的中国字,其不认识,就签了越南字‘同意’”。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人贩子为了阻止越南女性自救,还会告诉她们:“中国公安坏的很,被他们发现了会把你剁碎喂狗。”对那些从未来过中国,对中国政府完全没有了解,也不明白中国社会的运行方式的越南女性来说,往往会因为惧怕而产生心理妥协,从此就不再反抗和自救,默许自己的人生被安排,直至“结婚”生子。
不仅如此,还有些越南女性在进入中国之前就确定自己是要到中国嫁人,因此,她们并不在乎自己是被“嫁”给一个中国男人还是被卖给一个中国男人,她们觉得能达到自己最初的目的就是最好的结果。由上文可知,被拐卖的妇女中21.06%是被以“婚姻”的名义带入中国的,这表明这些妇女进入中国的目的就是嫁到中国来。在湖南新化县某案件中,一案8个被拐卖越南女性均在当地结婚生子,生活幸福。在警方解救她们时,她们向警方解释,自己是自愿与收买人发生性关系的,而且她们的老公对她们都很好,并不需要解救,更不想返回越南居住,甚至恳请警察不要处罚她们的老公和“媒人”。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收买人都曾是大龄未婚,举全家之力才得以收买一越南女性,因而对妻子也较为疼爱,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的生活条件相对越南较为富裕,许多越南女性便不再想返回越南,即便她们对自己被卖感到委屈,或者在婚姻生活中有些不如意,但她们还是不想为了所谓的公正失去现在的生活。也许,对于她们来说,稳定且衣食富足的生活远比一次公正的判决重要得多。
二、“越南新娘”的丈夫及其家庭
近年来,中国大地上出现的拐卖越南女性问题有着独特的背景,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等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口性别比失衡导致的对婚姻市场的挤压和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贫困农村出现大量的男性“婚姻剩余人口”。
从地域上看,这些人基本上都生活在中国内地的贫困农村。 笔者通过对77份拐卖越南女性的判决书进行汇总,发现222名“越南新娘”中有205名是有明确收买目的地的,涉及的收买人共208人。按照正常的逻辑,205名“越南新娘”应该对应205名收买人,但事实上有3人被卖了两次,她们都是被第一次的买主卖了。
收买人最多的河南省,共有39名收买人被发现。排名第二的是云南省,共有38名收买人出现在我们统计的案件当中。但从“越南新娘”的最终目的地来看,河南与云南两省完全一致,各有37名“越南新娘”被发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河南商城县发生了两起同一名越南女性被卖两次的事,一次是一名叫丁显河的人“以38 000元的价格收买越南籍女子何XX给其儿子沈传军为妻,不久,丁显河又以40 000元的价格将何XX卖给河南信阳商城县鲇鱼山乡匡店村庙坎组的陈XX为妻”。一次是“刘耀邦以40000余元的价格收买越南籍女子阮某给其儿子刘浩为妻,后又将阮某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为妻。”同样,云南也有一名越南女性被卖了两次。2012年4月,云南省广南县人幸能科购买了一名越南女性给黄某一做老婆,“但是黄某一看不上这名越南妇女,后两人以26000元的价格将这名越南妇女卖给郑某做老婆。”收买人数量排第三位的是安徽省,共有35人,接下来是湖南省,共有30人参与收买越南女性。四个省份合计占了约七成。除此之外,部分省份的“越南新娘”虽然总量较少,但是个别县市收买行为突出,基本上全省的收买人都集中在一个县甚至一个村,比如内蒙古杭锦后旗集中了内蒙古自治区12名收买人的11人,浙江省的11名收买人全部集中在台州市仙居县,重庆市的8名收买人居住地址都是丰都县。另广西、河北、山东、江苏、贵州、吉林、广东等也有少量的“越南新娘”。具体如图2所示。
图2:“越南新娘”流入省份占比
按照具体的县市来说,收买人最多的是紧邻越南的云南富宁县,该县几乎占了生活在云南境内的“越南新娘”的一半,达18人。另一个可以跟其比肩的是安徽的枞阳县,为17人。收买人比较集中的内蒙古杭锦后旗、云南广南县、浙江台州仙居县、河南商城县、湖南新化县和道县等的“越南新娘”收买人都超过了10人。此外还有河南新县、重庆丰都县、安徽的利辛县和凤阳县的收买人也比较多。这里所列举的12个县中,有10个是中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小组在2012年认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而且,直到2020年1月,还有8个未脱贫,有的甚至进了“国务院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名单”。
“越南新娘”收买人不仅来自贫困地区,同时还无一例外地来自偏僻农村,所有收买人的居住地址均可具体到村民小组。
从收买人的身份特征来看,他们不仅学历低,知识缺乏,而且基本上也没有正当职业。在判决书里,208名收买人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均不涉及他们的学历和年龄,但因为有32人是给自己或自己的儿子买媳妇,所以这部分人的学历、职业均有统计,下面将对这32人做一个简单分析。虽然人数极少,但可以管窥豹。32名收买人中,小学文化者最多,为23人,超过七成。其次有初中文化者8人,占四分之一。剩下的一人是文盲。而高中及以上学历者没有。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收买人学历情况统计表
学历 |
文盲 |
小学 |
初中 |
出现频次 |
1 |
23 |
8 |
32名收买人的职业也非常简单,农民占了一半多,外出打工者超过30%,还有两人在学手艺。笔者认为,虽然判决书上有“农民”“务工”“无业”“学手艺”的差别,事实上这些人的身份全都是农民,从出生就一直呆在祖祖辈辈生活的小村庄里,只不过是有的人子承 父业,继续耕种家里的几亩薄田,而有的人无田可耕,便外出打工谋生。判决书里统计的无业,应该也可以算得上是农民,因为“农民”这个职业在中国算是一个口袋职业,就是所有出生在农民家庭的孩子,成年以后如果没有跳出农门,都可以归集到农民这个职业类型,详见表2。
表2 收买人职业情况统计表
职业 |
无业 |
农民 |
务工 |
学手艺 |
出现频次 |
2 |
18 |
10 |
2 |
无论收买人来自何处,贫穷是导致收买人收买被拐卖越南女性为妻的重要原因,收买人的经济状况使他们不能正常迎娶妻子。教育程度的低下及职业身份的限制导致收买人及其家庭缺乏积累财富的手段与途径,表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这些家庭特别贫困,因而也无法在当地通过正常途径娶妻。在拐卖越南女性的判决书中,因为主要以人贩子 为重点进行信息记录,有关收买人的信息收录不全,但是从被告人陈述中依然可以窥见 收买人的情况,其经济多处于贫困中,且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比如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记录被告人朱孟虎的陈述:“第二次大概是2015年正月二十几,我得知临沐县蛟龙镇杨庄村一个姓陈的人家要找老婆,因为这个陈姓男子有残疾,媳妇跑了,娶不到媳妇,想买个媳妇。第三次是2015年5月,我表弟患有精神分裂症,我想给他找个老婆。第四次是大约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有个兄弟朱某三跟山东临沐县一个叫孔某的人讲,我在跑云南,能从云南那边帮他儿子朱某四弄个媳妇,因为朱某四患有精神 病,没有找到媳妇。朱某三说孔某的儿子也想找媳妇”。由此可见,男性本身及其家庭存在“缺陷”使得其社会地位低下,在紧俏的婚姻市场中丧失竞争力,最终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婚姻,转而寻求相对“廉价”的被拐卖越南女性。
河南、云南、安徽、湖南等地的传统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再加上传统观念影响比较深,笃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他们对传宗接代的重视程度往往让自己无意识地忽略了收买越南女性为妻的风险,利用仅有的一点知识和手头资源最大可能地“娶”上媳妇成为他们最最重要的需求,因而成为收买越南女性的重灾区。
通过分析77起案件的判决书,我们还发现收买越南女性并不是娶妻人本人一人所为,甚至绝大多数案件中,娶妻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父母或家庭安排的“越南新娘”。
在收买越南女性这个问题上,一般是娶妻者的父母更“积极”,亲戚也跟着一起帮忙张罗。因此大多数的收买人是以村户为单位的收买,多表现为父母为儿子收买,也有个别 是哥哥姐姐为弟弟收买,叔叔姑姑为侄儿收买,爷爷为孙子收买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收集跟“越南新娘”相关的信息需要时间和人手,而父母长辈有相对更大的 人际交往圈子,他们更清楚谁家娶了媳妇、谁家生了娃这样的事,他们也更有意愿自己或 委托远亲近邻帮忙留意“谁可以领到媳妇”“谁家之前买了媳妇”等等。二是因为收买越南 女性需要钱,对于这些贫困的农村家庭来说,往往需要举全家之力才能完成凑足购买一 名越南女性的费用。在决定花掉全家的积蓄甚至举债去购买一名越南女性这件事上,当然是对积累家庭积蓄贡献更大的父母、长辈或兄长更有发言权。
在我们搜集的判决书中,收买人的情况多次在证人证言或被告人陈述中被提及。比 如,河南省安阳市某判决书列出了被告人申长印供述:“其儿子申玉童和前妻离婚后在当地一直找不上媳妇。听人说河北的郭某能从外地介绍过来女的,过了几天郭某打电话说 云南那边有消息了,其就和申玉童、郭某一块儿坐车去云南,先到云南河口见了一个女的不满意就离开了,后来又到云南溪镇见了这个女孩,双方都比较满意,其把彩礼给了郭某,郭某当场将彩礼给了云南那边的人,当天就带着那个女的回来了,回到安阳后那个女的就和申玉童一块儿去天津打工了 ”。在另一案例中的法庭审理也有类似的表述:“被告 人卿聪云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被告人卿聪云要为其儿子邹某找一个越南媳妇。欧 某、刘某1 (均已判刑)得知该情况后共同出资,通过中间渠道,于2015年11月28日从云南 将一名称作’夏荷花’的越南女性收买至新化。随后以9.2万元的价格将’夏荷花’贩卖给 了卿聪云做儿媳妇。”同案的另一收买人与卿聪云年龄相仿,目的相似,也是想为儿子购买媳妇,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王敏珍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敏珍要为其儿 子刘某某找一个越南媳妇。欧某、刘某1得知该情况后共同出资,通过中间渠道,从云南将一名称作‘参’的越南女性收买至新化,然后以8.28万元的价格将‘参’贩卖给了王敏珍做儿媳妇”。可以说,在208个收买人家庭中,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几乎每一个收买人的背后都站着操碎了心的父母或长辈。他们既要出钱还要出力,既要收集信息,又要筹钱支付收买越南女孩的费用,还要承担被骗乃至被法律追究的风险。
因为对越南女性的收买多以家庭为单位,而且亲属普遍参与其中,作为这种类型的收买人,往往对收买行为入罪没有清晰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全家共同参与信息收集,寻找卖家与农村找媒人说媒性质相同,收买付出的钱财与农村娶媳妇的彩礼也并无明确的区别,与拐卖人进行金钱交付,索要收据时也写明是彩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此类型的拐卖案件中,同案多个被告人往往存在比较密切的关系,或是远亲或是近邻。
三、犯罪的“媒婆”
前文说过,在农村绝大多数收买人的观念里,那些帮他们买媳妇、买老婆的亲戚、朋友、邻居都是中国传统社会里一直存在的媒婆,他们支付的那些钱,也是他们应付的彩礼 和媒婆费。不仅收买人这么想,甚至很多为拐卖越南女性牵线搭桥的人也都这么想,因为他们自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是在成就一段姻缘。但是,他们不知道,他们的上游并不这么想,法律也不这么想。
笔者经过对77起案件的判决书的分析,将整个拐卖过程分为三个时段来总结拐卖行 为人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上游人贩子多为越南籍,他们将被拐卖的妇女带到中越边境, 中国边民参与中游段的活动,进一步转卖,运往内地农村地区,而下游人贩子是更为典型 的以媒婆为中心的销售。
在77起案件中,共有“越南新娘”222名,经过对判决书中的“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 和汇总发现,许多越南女性被多次转手贩卖,很多信息已无法考证,但是依然有76名“越 南新娘”明确表示自己是被越南籍犯罪人拐至中越边境地区,或中国云南、广西地区,总占比高达34%。另有48名“越南新娘”表示是被人从越南拐卖,但是对方国籍信息不明, 无法核实人贩子信息。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越南新娘”为长期滞留在中国广西、云南等地的“三非人员”。她们非法入境打黑工或者从事卖淫工作,但判决书对这些人员如 何入境并无具体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很少有中国籍人贩子直接进入越南带走越南女 性,因此,婚姻型拐卖越南女性犯罪活动的上游人贩子,即将越南女性带入中国的人贩 子多为越南籍。比如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7、8月份,贾氏萍利用其越南人身份,以带黄某某到中国旅游为名,将黄某某骗至上蔡县邵店 乡自己与左治全共同居住的家中,后贾氏萍、左治全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黄某某以 50 0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金浦镇李庄村村民李某全为妻。2012年秋,贾氏萍利用其越 南人身份,以介绍婚姻为名,把潘某某带至中国左治全家,被告人左治全以54 000元的 价格将其卖给上蔡县邵店乡邵店村委大马村的徐某贵的儿子为妻。”“证人郭某乙证 言,证明其是丈夫周某从云南娶回来的,周围人知道其丈夫在云南那边能帮人介绍老 婆,其丈夫和云南那边的媒人联系,其只知道丈夫联系的是越南人,是从越南那边搬到 云南省弥勒县东风农场的。越南人说他们那有越南女人可以介绍过来给人当老婆,过去看过后满意就可以娶回来当媳妇”。
由此可见,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最上游的源头人贩子基本上是越南人,他们利用自己 越南人的身份,以介绍工作、介绍婚姻、观光旅游等名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成功地把被 害人骗到边境地区或者直接偷渡入境,将被害人送到在中国云南或广西的集合点,交给 中国的犯罪人进行下一步的运输和买卖,甚至由此形成了固定的职业。河北省沧州市南 皮县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越南新娘”阮某一的陈述:“我在越南胡志明市打工,我老家有个叫’阿河’的老太太专门负责往中国带人的,有一天这个叫阿河的老太太给我打电话说中 国条件好,问我去不去打工,当时我就同意了。后来这个老太太把我介绍给一个年轻的越南女人’阿某1她说给我介绍一个中国的男朋友,我当时也就同意了”。判决书中提到 的'阿河’老太太即是越南专门介绍越南女性的上游人贩子。
如前所述,上游的越南拐卖已无从调查,我们能分析的只有中国境内查有实据的175 名犯罪人,其中籍贯信息缺失的人为51个,剩下的124个人贩子,籍贯及长期居住地主要 集中在与越南紧邻的云南和广西,两省区的人贩子占总人贩子的52.6%,达92人。在广西 和云南两省中,又以云南省最为突出,为83人,占总人贩子的47.4%,如图3所示:
图3:人贩子户籍分布
而户籍为云南省的人贩子中,又主要来自紧邻越南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丘北 县、文山市、麻栗坡县、富宁县、西畴县、马关县、砚山县、广南县等,占比达到85%。这些县 集中了大量的人贩子。其次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的金平县、河口县,具体占比分布 如图4所示:
图4 人贩子户籍在云南省内的分布
从图4可知,占比最大的是云南省马关县,列第二位的是广南县,其后是富宁县。马关 县与富宁县都与越南接壤,处在中越边境线上,马关县与麻栗坡县、西畴县相连,与越南的箐门、猛康、新马街等县相望。富宁县与越南何江省相连,更是中越两国的重要门户,处在两国三省十县的结合点。而广南县虽然不与越南相邻,但其周边都是人贩子集聚的县 市,包括富宁县、麻栗坡县、西畴县、砚山县、丘北县等(具体位置如图5所示)。从图5可以 看出,云南省的另一人贩子重灾区,即红河州的河口县和金平县也紧邻越南。
图5 云南境内的人贩子分布示意图
中越两国存在漫长的边境线,熟知当地地理状况的云南、广西边民作为买卖链条的中端接收被拐卖入境的越南女性并往内地贩运显然具有地理位置上的优势。边民中的少数民族,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语言优势及对人文知识的了解,和成为拐卖目标的越南女性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收集的175个犯罪人当中,有99人可以查到相关的民族信息,其中苗族占比最高,其次是汉族、壮族,哈尼族。如图6所示:
图6 人贩子民族分布
越南民族众多,语言多样,其境内共有五大语系:南亚语系、壮侗语系、苗瑶语系、南岛语系和汉藏语系。顾名思义,苗族和瑶族是苗瑶语系的主要使用者,中国的广西、云南等地同样拥有数量较多的苗族,他们的语言与越南边民一样,同属苗瑶语系。少数民族边民利用自身的语言和民族优势,成为越南籍人贩子的中转站,从事居间贩运的业务,并联系中国内地的中转者进行下一步转手或者直接运往内地地区寻找收买社区的联络点。2017年,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某判决书指出某一被告人为云南苗族人,其利用自己的语言能够与越南女性沟通的便利条件,将愿意去中国结婚的五名越南女性成功带入中国,并拐至浙江省仙居县,卖与当地娶不上老婆的男子,从中赚取利润。拐卖越南妇女的下游环节也就是最后的出售环节,往往以当地“媒婆”为中心形成贩卖网络。
在中国传统农村市场,媒婆手中掌握大量的未婚男女资源,因此人贩子为了更好地卖出拐来的越南女性,一般会寻找收买当地的媒婆家作为中转站,利用媒婆的信息渠道将妇女卖出。 现代社会的媒婆,不仅仅像旧时媒婆一样服务于一村一地,其服务范围扩大到乡、镇,甚至更广的区域。 媒婆之间还会进行信息交换,扩大收买范围,因而贩卖成功率也更高。据笔者了解,媒婆在当地婚姻介绍市场的信任度比较高,因为其“介绍”婚姻会提前做一些基础工作,了解供需双方的基本情况,匹配度极高,很少发生争执,不易案发。 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发生的一起重大拐卖越南女性案件中, 犯罪人是一对夫妻,其中妻子的母亲是越南人,拥有越南亲戚可以进行源头拐卖,妻子在夫家当地又是媒婆。经其夫妻在中间往返介绍,一案共有11名越南女性被拐卖。 在湖北省枣阳市的另一起案中也证实了这一现象:“湖北省钟祥有一个叫曲冬梅的女的领了一个越南女的到我们家里,找我婆婆。曲冬梅听说我婆婆陈玉凤喜欢说媒,问有没有人要这个越南女的。然后陈玉凤给这个女的找了一个婆家。”安徽凤阳县的某判决书则显示:“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姬书西的妻子“红”(越南籍)将越南女性楼某骗至家中,并与其丈夫姬西书将楼某控制。姬书西联系经常给人说媒的邻庄被告人杨玉梅欲将楼某卖出。 杨玉梅联系其在凤阳县的干姐姐被告人李秀英,并将楼某的情况告诉李秀英,问是否有人需要介绍对象。在此之前,梁某曾找到同村的李秀英给其儿子苗某介绍对象”。
除了接受被拐卖的越南女性,媒婆也主动联系买家去购买,以促进交易成功。江西九江市某案件证人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0月份,江埠的媒婆叫其(收买人)到余干县石门饭店,一个九江的媒婆带了越南女子‘小兰’与其见面。‘小兰’说愿意做其老婆,其就答应了。最后经过商量拿了7.2万元给江埠的媒婆,将‘小兰’买回家了一直生活在一起”。
除了这种传统媒婆,在当地媒婆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早期越南女性婚姻移民,她们扮演桥梁纽带的角色,专职介绍越南女性以出售。 一方面,她们在收买地将越南媳妇宣传定位为“温柔贤惠”“吃苦能干”“传宗接代”的形象,激发收买方对越南媳妇的期待,另一方面通过自身的经历描述塑造越南女性对异国的想象。这些越南女性来中国的时间较长,与中国男性合法婚姻或者非法同居多年,已经熟悉夫家及其所在地情况,获得了夫家信任,也可以自由返回娘家。她们结合夫家所在地周边的婚姻市场需求和娘家附近女性的外流愿望,依靠自己的语言优势及其他网络资源,在夫家所在区域进行“婚介服务”,充当“跨国婚姻”的桥梁。 如果其夫家附近的市场需求较大,她们往往还会联合丈夫以及夫家附近嫁过来的越南女性共同进行。 比如河南某案例中,“被告人左治全供述,其妻子阿萍是越南人。2012年大约7、8月份,其妻子阿萍从越南带回来一个女的,那个女的在他家住有10来天。 一天上午,汝南县张楼梦乡的小五骑着电动车带着其妻子到他家,小五的妻子也是越南的,与阿萍认识。小五夫妻见到那个女的问有头没有,他说没有。 小五的妻子就给阿萍说将那个女的给李某全介绍介绍,看李某全买不买。 在那个越南女的被领走没几天,阿萍又回越南去了”。另外,河南信阳市商城县一份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言显示:“陈霞打电话给其母亲说有越南人介绍越南女人,问要不?其母亲就同意了。然后那天上午,陈霞带其和四姐刘萍坐车到三里坪三教洞一家去了,那家人姓李(注:越南籍女子在当地生活)。到后见到了越南女人黄丹(阮碧贤),对她比较满意。然后老李家的越南女人(人贩子)要38000元钱。 ”
在如此的讨价还价中达成交易,久而久之,周边社区的人便会认为这些女性可以带来更多的越南媳妇,一旦有需求便会主动联系其购买,广西西林县某案件被告人谢某的陈述如下:“我离婚多年,想再找一个老婆,后来,我听说何某某能够帮人找老婆。 他介绍的女子都没有户口,介绍几个人都没有跑,因此我委托朋友让他帮忙介绍一个”。类似的人贩子都已在中国生活许久,村民对其有一定信任度,因此极易出售越南女性,成交数量也高。综上所述,关于“越南新娘”的犯罪链条上,一端拴着主观上或客观上无知的越南女性,另一端则拴着娶妻心切的中国农村贫困男青年。越南妇女之所以被拐卖到中国大地上成为“越南新娘”,很大程度上是她们自己愿意到中国来生活或工作,否则,人贩子漏洞百出的贩卖过程不会轻易完成。 而收买“越南新娘”的家庭则是倾全家之力为在当地婚姻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的男性家庭成员完成人生的重大目标。因此,对拐卖越南女性的犯罪活动治理远不止“打击”拐卖行为、惩罚人贩子那么简单,整个供应链上既牵涉到对人贩子的打击,更需要对供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进行深层次的社会治理。
来源:《警学研究》2020年第3期
作者:邱格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