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01
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传销犯罪的研究变迁,揭示该领域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研判传销犯罪的发展规律、完善法律规制措施、打击传销诈骗犯罪、保护商业模式创新和企业产权提供决策参考。以CSSCI与北大核心中收录的“传销”相关的主题论文为数据来源,通过文献计量工具对传销犯罪研究进行可视化回顾。结果显示,该领域研究的相关理论历经了“传销行为进入法律视野”“传销行为的刑事规制”“新型传销的查处与规制”三个时期,目前在研究方法、程序及证据理论、实体刑事规制等方面依旧薄弱,应当兼顾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立足国情的同时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现应用与理论研究的并重。
关键词: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商业模式;文献计量分析
传销(multi-level marketing)一词最早产生于“二战”后的美国,直译为“多层次传销”,指单一商事主体通过发展两个层次及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模式。直销商可以通过发展下线,建立销售网络,并根据销售网的销售业绩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即所谓的拉人计酬。这种拉人头的模式以金字塔销售(pyramid selling)模式为主,也演化出诸如连锁信(chain letter)、无限连锁 (infinite chain)、滚雪球销售 (snow fall)等方式。其中“金字塔销售”为各国立法所明令禁止,其本质是经营者以敛财作为目的实施的行骗活动,在招收人员形成几何级数的同时收取高额入门费用,而销售产品只是拉人头的借口。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打击传销的力度的增强,传销犯罪开始进入法学(含犯罪学、公安学等)研究的视野。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销犯罪的形式愈发多样化,研究范式也日趋多元化。
学问者,前人经验之所积,及时总结和回顾文献是正确判断研究方向和避免研究偏题的前提。本文借助陈超美博士研发的CiteSpace可视化工具对近些年传销犯罪研究成果进行可视化回顾,辩证看待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反思传销活动的理论进展,深化学界对传销犯罪的整体理解,以期形成专业化的学科研究领域,建立统一的话语体系,进一步拓宽对于涉商业模式类诈骗犯罪的研究思路。本文选取了1990年至2020年期间发表并收录于“北大核心”“CSSCI来源期刊”这两个数据库中传销犯罪的相关文献为研究对象进行可视化回顾。通过使用CiteSpace中共词分析、聚类分析、共现、Timezone等显示方法,对传销犯罪相关论文的内容进行归纳分析。在分析时为了突出传销犯罪研究的重点问题,也使用了中国知网数据库内收录的其他有关传销犯罪的论文作为对照。概括而言,本文以知识图谱与表格的形式对传销犯罪的研究历程进行可视化回顾,针对不同时期的研究核心、动态轨迹与重点导向,概括传销犯罪研究的发展历程,挖掘研究主题变化过程之内在逻辑,探寻研究发展的作用因素,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利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传销犯罪的文献进行分析,可以帮助研究者形成关于传销犯罪研究的一般印象,有利于对传销犯罪作历史的动态把握。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数据源准确与合理的程度决定可视化回顾的信度。传销犯罪目前的学术热门研究主题涉及如何认定传销行为、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制、传销犯罪的侦查办理等板块,围绕这些主题又分别涉及“法学研究”“犯罪研究”与“侦查研究”等研究方向。由此,本文所分析的数据基础来自中国知网收录的“北大核心”“CSSCI来源期刊”,初步检索方式为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输入“主题=传销;传销犯罪;传销侦查”“期刊来源=北大核心、CCSCI期刊、时间范围=1990.1.1—2020.12.31”“文献分类目录=社会科学Ⅰ辑”“文献类型:中文”等。经过对初步检索的数据进行多次筛选与预处理,排除其中的新闻稿、征稿启事等与传销犯罪关联度不大的文献后,最终选择导入input文件中供CiteSpace分析的文献总量为320篇。此外,为了确保320篇文献可以大致覆盖传销犯罪的整体研究历程,作者又借助知网的“主题检索”“关键词检索”功能对上述论文逐一进行复核,保证文献数据总量不变。
(二)现有研究的文献计量学特征
1.论文的时序分析
某一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关注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在发表论文数量以及其在不同时间段呈现出的变化上。我国有关传销犯罪研究的核心期刊各年度发文量整体时间分布如图1所示。1990年雅芳公司进入中国后,学术界并没有第一时间对“传销”进行深入讨论。早期的概述型文章多归属于经济管理学科,一般仅对国外的制度作科普性介绍。也有个别学者已经意识到传销行为需要法律规制,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践,对传销进行立法,规范传销活动,保护传销公司及参加者的合法利益。1995年武汉大学张茂于《法学》撰文,第一次从法教义学角度剖析传销模式,提出加强对多层次传销的法律管制,使之走上法治轨道;随后在近30年的时间内关于传销研究的论文数量呈波浪式变化,于1997年(《传销管理办法》发布)、2005年(直销立法)、2010年(传销入刑)、2017年(网络传销)分别达到峰值。由此可见,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学者对传销的关注度起伏较大,研究贴合国家立法、规章、司法解释出台,具有明显的对策法学特点。
作为对比,我们选取了1990—2020年全部的传销相关研究,得到图2传销相关文献发表年度分布,可以看出2014年以来传销相关研究文献并不在少数,一度超过之前年度的文献数量,但核心期刊文献的数量与整体趋势不甚匹配,尽管以刊评文会有一定程度的偏颇,但是可以看出关于传销的“精品”研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膨胀,传销形式也不断更新换代,网络传销事件接连发生,相关研究日益增多,但总体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2.研究的学科和机构分析
多层次、多角度、跨学科是传销犯罪相较其他一般犯罪的显著特点,传销作为商业模式的本质属性也吸引了刑事法学、经济法学、犯罪学、侦查学、金融学等不同领域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鉴于对传销犯罪研究的重点、范式和价值向度因学科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本文对现有论文按照法学、公安学、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分类进行整理和归纳。从运行机理而言,“传销”首先应当是一种商业模式,然而,在我国的市场运营中却存在严重异化的现象。人们往往想到的不是其经济价值,而是其具有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我国传销研究首先集中在法学研究领域,包括行政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法学关注规范研究,主要围绕行政规范、刑事立法与司法以及行刑衔接等问题展开研究,但经济法学文章数量明显偏少。其次是在包括犯罪学、侦查学在内的公安学研究领域,犯罪学着眼于研究犯罪现象、原因和防控对策,尤其是关注传销犯罪被害人的问题;侦查学则是以打击传销来展开,围绕传销犯罪的侦查措施、侦查机制以及侦查难点等问题,提出策略性方案。最后才是围绕经济学相关领域所做的研究,鉴于传销与直销的标准在实践中较为清晰,文章多从商业经济角度区分传销与直销的界定标准。
从发文量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系研究传销的主要学术单位,具有显著的警、法集群特点。将数据导入CiteSpace进行分析得到作者合作网络图谱(图3),在该图谱中有335个节点,97条连线,网络整体密度为0.0017。335个节点代表参与发表传销研究核心期刊文献的作者共计335人次,统计时包括第二、第三等全部作者在内。从图3显示的连接节点上看,目前国内研究传销的学者较为分散,作者与研究机构之间未能形成较为稳定、优势互补的合作群体,没有明显的团队出现。可见我国传销研究的统一网络还没有形成,比如在传销领域鲜有侦查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文献,法学领域内部跨学科研究的文献也属于凤毛麟角。传销作为跨学科的集合问题,有必要建立沟通交流的团队机制。
3.研究的关键词和聚类分析
关键词作为在论文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核心词汇,一般是文章的浓缩和提炼。一个领域的研究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高频出现的文献关键词得以充分体现。本文借助CiteSpace软件,以关键词共现技术为基础构建了传销犯罪研究的关键词共现图谱,考虑时间跨度较长,关键词共现图谱以两年为一个时间切片,为了凸显传销犯罪研究的高频关键词,通过频次限制下的阈值对图像内节点个数进行了限制,阈值数为6,对页面所示节点进行了聚类调整,最终显示效果如下(图4)。
节点显示数量是按照关键词频次大小来调节控制的,可以观测到图谱以“传销”“传销活动”“直销”“非法经营罪”“非法传销”等关键词为中心节点,两组数据体现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程度的吻合性。从各中心节点圆圈的大小和颜色深浅程度可以看出传销犯罪的重点依旧是围绕“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罪”“变相传销”等关键词。为了更好地表达关键词的中心性与频次,借助CiteSpace的网络表格显示方式对高频关键词进行了整理,按照频次对1990—2020年传销犯罪研究热点关键词进行排序(表1)。中心节点的中介中心度代表的是关键词通过连接线对周围节点起到了的连接作用,中心度越高则说明连接作用越强,即该关键词是连接周围关键词的重要术语。
由表1可知,近年来传销犯罪研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关键词为“传销”“非法经营罪”“直销立法”“网络传销”“传销犯罪”,这一组关键词体现出两个特点:其一,高频关键词的出现年份在表1中均列在2005年及以前,总体而言较为久远;其二,从中介中心度来看,高频关键词明显高于其后关键词,是传销犯罪的核心词汇。比如以“非法经营罪”为核心的罪名聚类区域,出现频次较高的还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说明“非法经营罪”词的高中介中心度,不仅出现频率高,且对其后关键词的研究起到关键的媒介与引证作用。这也说明了理论界对于传销犯罪究竟属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营性犯罪,还是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诈骗性犯罪,尚存争议。
为了进一步展现时间轴与关键词的对应关系,利用Timezone视图对上述图4、表1进行转换,显示效果如下(图5)。Timezone视图表达了关于传销研究的主要关键词频率在不同年份的更迭情况以及各个关键词之间的连接状况,而关键词所在节点表明其出现的时间与频率。
由图5可知,21世纪以前,以传销、传销活动与非法传销为代表的关键词出现时连线脉络复杂、发展较为成熟。在第一个十年内,该类高频关键词对其后关键词的影响极为强烈。相对而言,其后出现的关键词发展呈现逐步递进的形态,变化程度较小,发展相对平稳。通过表1、图4与图5不难发现,传销犯罪作为新兴主题时呈现语句知识井喷式,其话语体系却一直没有成熟稳定,有关传销的研究还道阻且长。在图5中可以看出,从2005—2008年前后传销犯罪的刑法规制呈爆发式出现,到2010年以后研究热点逐步下降。但作为最早出现于2003年的关键词“网络传销”,其研究热度却一直持续至今。根据表1、图4与图5的热点聚类与时间透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关于传销的研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因此通过关键词共现结果将近二十年来传销研究历程分为三大时期,并在每阶段根据被引核心文献介绍该段时段传销犯罪的政策背景、研究重点及研究成果。
(一)传销行为进入法律视野
1990年前后,传销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传入我国,在其高额利润刺激之下,形形色色的传销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面对新兴事物,恰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期,传销作为新兴事物,暂被搁置在政府管控的灰色地带。大量投机分子利用传销“销售网络化”这一特性恣意实施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严重。因此,传销的研究几乎是瞬间从“商业模式”的讨论转向“合法性”的讨论。
如图5可见,此时期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于“传销行为”“非法传销”“传销活动”等基础性研究。在传销进入我国初期,政府对传销的态度是允许其在严格限制下发展。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我国传销市场的严峻现状提出“允许存在、严格限制、严格管理,谨慎试点”的方针,在该理论指导下先后采取了多项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例如严格清理审查,坚决打击非法传销,严格试点,严格规范管理等。此时期关注的热点一直是“传销”与“传销活动”如何规范的问题,并没有直接否定传销行为本身。因此,这一时期出现了诸多讨论传销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规制传销的文章。如有的学者在深入研究传销的历史源流、现实状况、国际立法惯例与我国立法与改革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提出传销立法的框架;有的学者则辩证地提出传销要有全面正确的评价,不能简单地视之为洪水猛兽,而应加强对多层次传销的法律管制,使之走上法治轨道。1997年1月10日,我国首个有关传销管理的部门行政规章《传销管理办法》标志着在国家层面上将针对传销的管制初步纳入了法治视野。
(二)传销犯罪的刑事规制
作为部门行政规章,《传销管理办法》并未根本制止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其实施效果不佳。仍有大量不法分子受巨额利益驱动,游走在法律边缘,继续利用受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影响的广大群众急于摆脱贫困的心态,从事非法传销行为。在这一时期,猖獗的非法传销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更是规定,对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定罪处罚,即将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经营方法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畴。
在图5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讨论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围绕以“非法经营罪”为中心的“直销立法”“罪刑法定”“商业欺诈”“变相传销”相关研究。为此,学界开始了长达十年的传销是否应该归为非法经营罪、如何用刑法规制传销的讨论,涌现了诸多佳作及观点。现存多篇高频率引用的文章皆出现在这一阶段。例如,徐松林发表于《现代法学》的《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一文中就指出将传销归为非法经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胡敏、曹坚发表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上的《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合理认定》也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直接将所有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视为非法经营罪,有司法造法之嫌疑。
或许是迫于非法经营罪的难以自洽,立法机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做出修改,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传销犯罪独立成罪,形成了传销犯罪刑法研究的高峰。这一阶段的研究热点相当集中,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七)》”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中心,以立法背景和解释为引领。有的学者从教义学的角度探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和传销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的学者从传销单独成罪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现行规定不足以规制传销犯罪,确实有新增传销犯罪的必要性。这一阶段的讨论仍没有脱离经营模式的窠臼,缺少对传销行为诈骗本质的探究。虽然有文章讨论了《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规制的“传销”与《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之间的关联,认为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从而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但关于传销罪名实质系围绕诈骗型传销创设,还是兼及经营型传销制约并未形成定论。
(三)新型传销的查处与规制
2010年前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类新型传销手段层出不穷,以网络传销为核心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从图5和表1中也可以看出,“网络传销”作为关键词自2002年左右第一次出现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研究热度。陈晓敏于2002年第一次提出“网络传销”的概念,并介绍了网络传销及其分类,提出要对网络传销开展有效的监管。此后,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愈加多发。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2826起,同比上升19.1%。网络传销的研究热度逐渐增高,但相关的教义学研究一直处于传销研究的边缘地带,与传统传销在法律规制上究竟有何差异一直没有澄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明确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相比较于传统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诈骗型传销,团队计酬是否应当入罪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这一时期的研究具有比较明显的理论和实务分野。一方面以学院派为主的刑法学者,主要是关于《意见》的相关讨论。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有论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规制诈骗型传销,而经营型传销行为仍依据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单纯“团队计酬”的非罪化意味着传销犯罪的范围被进一步限缩。相反观点则认为,《意见》根据现实的需要,区分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团队计酬”和“不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对刑事立法做了适当扩张解释,传销犯罪应准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这些讨论也都是围绕团队计酬展开,主要讨论《意见》中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单纯的团队计酬”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的“形式上的团队计酬”的界分,较少涉及网络传销的法教义学认定。
另一方面是以公安院校研究人员和侦查实务人员为代表,明显聚焦于网络传销的侦查工作机制和犯罪学方面的相关研究。有的侦查实务人员结合实践分析了网络传销的组织体系,提出了网络传销犯罪模式,构建了网络传销研究的基础框架;也有的实务人员立足实践,将微商传销这种新型网络传销进行剖析,增强了网络传销研究的实务性的同时,也指出了传统刑法规制的矛盾与缺陷。有研究者从传播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视角提出观点认为,网络传销与普通的传销活动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的规制体系难以应对单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配置提高到和集资诈骗罪相当的程度,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罪责刑的均衡,并应将纯正“团队计酬”合法化。总体而言,当前关于传销的研究日趋精细化与网络化,新型传销的定性问题依旧是两者共同关注的核心。
近些年以来,随着权健案、华林案等传销犯罪案件的宣判,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层出不穷,传销犯罪研究方兴未艾,文献也越来越丰富,然而传销犯罪研究仍然有诸多薄弱之处,等待我们继续开拓和填补。
(一)研究方法较为单一
我国规制传销行为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构主要依托注释研究完成。学者们在比较研究方法下借鉴移植了诸多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传销规制范式及理念。然而,传销犯罪的形势依旧严峻,与此同时新型传销犯罪不断衍生,传统的经院派研究难以适应法律实施效果的不断变化,单一的教义研究方法已无法满足传销犯罪研究的需求。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争并不复杂,目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争论:一是关于“骗取财物”是否属于传销犯罪独立的客观要素,还是仅属于表面构成要素;二是传销犯罪与团队计酬的区分。然而,仅就这两个方面作教义分析很难刺破传销商业模式的本质,作为基础的经济分析还远远不够。在实证研究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受制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也罕见真正深入传销犯罪实践的相关研究。尤其是目前传销犯罪涉及人数众多,犯罪组织形式复杂,面对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消费模式创新的形式,相关研究极为欠缺。传销犯罪研究初始的比较研究,从传销入刑后就鲜有文章,尤其是国外对传销案件的刑事规制等方面的引介和研究,更是国内研究的薄弱之处。
(二)证据研究较为匮乏
当前,关于传销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仅局限于实体刑法的角度。关于传销犯罪独有的证据问题往往被法教义学所忽视,传销犯罪的证据类型、综合认定规则等至关重要的问题缺乏研究,滞后于实务发展,无法为个案证据审查疑难问题提供指导和启示。传销犯罪大案要案频发高发,涉案人员众多,涉互联网、跨区域情况突出,案件的办理难度较大。证据审查关系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证据审查的标准和尺度直接影响着是否将涉案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犯罪人数、犯罪数额的证据审查也直接影响着量刑。即便是在有限的实务型研究中,也主要是关于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等,少数以传销证据问题作为切入点的文章,其思路仍然是围绕传销犯罪侦查取证的策略研究,鲜有从证据法学的思路研究传销犯罪证据的司法审查判断的文章。传销犯罪牵涉的人员关系和利益关系复杂,罪与非罪的认定关系到商业模式创新,直销行业发展,以及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如何在证据规则的指引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进行合理定性,避免刑法打击面的盲目扩大,均是亟待研究的现实命题。
(三)网络传销犯罪研究深度不足
网络传销犯罪因涉众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化、隐蔽性强等特征在互联网不断普及和发展的背景下呈现出高发频发的现状。网络传销犯罪是新兴活跃的网络犯罪分支,网络传销犯罪的大规模涌现带来了一系列独有的问题。相比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的扩张力更大,隐蔽性更强,对互联网诚实信用的网络环境造成了干扰,对电子商务现有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在网络传销犯罪的实体层面,当前规范传销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却严重落后于网络传销犯罪的新罪情演变趋势。司法机关仍然延续过去以人身拘禁为主要手段的北派传销指导办案工作。囿于当前网络传销的法律规制研究深度有限,网络传销犯罪的刑法规制等方面的文献远远少于传销研究爆发阶段的数量。诸如网络传销的本质、网络团队计酬定性与惩治方式等问题研究程度依旧不够,不但难以满足实务需求,也无法回应基础性的法理问题。网络传销法律适用研究的薄弱引发一系列的商业模式定性的实体问题以及网络传销犯罪证据收集、提取、运用、审查判断的程序难题。网络犯罪的复数性使得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予以相应调整。网络传销犯罪相比传统传销犯罪更加突出计算机信息技术对案件侦破的路径依赖,更加依赖于客观性的电子数据的认定。网络传销犯罪的证据疑难问题则集中反映在传销网络的证据组织、司法证明和审查判断的全过程,即围绕如何从数据库提取的网站后台数据梳理还原传销网络的商业运营模式、利益分配方式、上下层级关系,如何从虚拟的账户回溯至人头,如何计算传销组织成员的违法所得,证明上述事实的电子证据与言词证据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印证规则等问题展开。网络传销犯罪所涉及的证据的海量性和被害人的不确定性,使得传统证据一一印证的绝对规则失灵,必须要概括性地诉诸证据综合认定。
通过回顾、反思传销犯罪的研究历程不难看出,当前传销犯罪仍然是隶属于经济犯罪的学术研究热点。本文通过对其中得失的梳理和权衡后将以下三个方面作为未来研究的着力方向,有待业界同仁作更深入的探寻。
(一)研究方法: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兼顾
纵览传销犯罪相关研究,过往成果多采用规范研究,即着眼于有关传销犯罪刑事规制及其目标、结果、决策的应然性研究,旨在解决刑事司法实务中“传销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犯罪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特征,在探讨传销犯罪的应然问题之前,厘清其“实然”现状更为关键,求诸实证研究方法迫在眉睫。诸如基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传销犯罪裁判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其中侦控机关举证、审判机关查证内容进行分析研判,通过总结与反思司法实践经验、探究传销犯罪的现状、特点、模式、规律和发展趋势,为规范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然而实证研究方法也有其局限性,随着传销犯罪的变化,相关研究的研究方法和设计必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传销犯罪的研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在充分的实证数据支持下,制订出具有深刻思辨色彩的防控措施。
(二)研究对象:借鉴域外与立足国情互补
(三)研究内容: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并重
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作者:印 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法律伦理学;
唐淑臣,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公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