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02
在刑事诉讼科学化理论背景下,需要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跨学科分析。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普遍不出庭和依法不出庭问题突出,在证人理性决策的基础上,未来应当走向体系性的复合模式。基于DEMATEL法应用的科学化分析,需要构建证人是否出庭决策的复合模式,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社会、法律和证人四个维度、内含十二个具体影响因子的关系体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进路,突出体系性复合模式及其证人理性博弈的综合作用。在国家和社会层面,落实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证人出庭,细化报复证人的惩罚制度和程序机制,成立对证人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在法律层面,对刑诉法与刑法交错适用中的关系进行厘清,确立关键证人强制出庭和配套保障制度。在证人层面,引入证人当事人化理念,健全关键证人不出庭的激励和惩罚制度,提高证人的作证能力和健全交互诘问制度。
引言
当前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人出庭决策的DEMATEL法分析
具体来看,假设证人作证需要支付的成本为C,作证带来的社会收益为A,国家为证人提供的补贴为B。为了简化分析,假设证人不作证时社会收益为零,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证人作证、国家提供补贴时,证人和国家的收益分别为B-C 和A-B;在证人不作证、国家不提供补贴时,证人和国家的收益都是0。证人和国家之间的博弈可以用下面矩阵表示。只要B>C且A>B,则上述博弈的均衡解就是(作证,补贴)。也就是说,当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收益A大于证人成本B时、且补贴B大于成本C时,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参见下表1)这意味着,证人出庭的理性博弈决策模式中,国家层面的补贴和社会层面的保障制度至关重要,体现了下述体系性复合模式中DEMATAL分析法的中心度和影响度结果。
立足学界对刑事证人出庭影响因素体系的研究,以及对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以及证人的实证访谈,笔者明确了该影响因素体系的维度和具体因素之间的关系谱系。(具体参见下图1)首先,在法律适用和解释层面维度,可以细化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认识与理解”,“公诉人的认识与理解”和“法官的认识与理解”。其次,在社会层面维度,可以囊括为“厌讼”社会心理影响,社会背景舆论的影响和证人保护专门社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再次,在证人(个人)层面维度,主要包括理性人的价值衡量——趋利避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因素,亲属、家庭以及单位等是否支持。最后,在国家层面维度,包含证人保护立法及其制度的完善,证人服务制度的建立,证人不出庭惩罚机制健全——关键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及其后果。(具体参见下表2)
图2:证人出庭的综合性影响矩阵
其中
证人出庭制度的体系化完善进路
结语
“如果一个为了社会公平正义而出庭的证人,面临风险并付出代价,这样的成本以证人的力量是无法承受的,也不应该由证人承受,而应由国家承担。”在法学科学化、现代化的理论背景下,需要推进“证据科学”背景下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复合性、包容性研究。针对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困境,需要跳出证人理性决策模式和法官控权单一模式的局限,走向体系性的复合模式,探讨证人出庭制度的影响因素、运行机制与行为模式,采用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DEMATEL法进行理论分析。通过DEMATAL法的分析,显示出法律层面“法官的认识与理解”的重要地位,国家层面“证人不出庭惩罚机制健全”的中心地位,社会背景舆论、证人保护专门社会机构、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证人服务制度等因子互为关涉和互为勾连的体系性复合模式。最终,在刑事证人是否出庭的理性决策过程中,需要体系性复合模式中各个维度和因素的综合适用,强调突出中心、抓住关键、巩固基础,需要国家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实现刑事证人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构建和完善。
来源:证据理论工作坊
作者:杨继文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
(二)证人出庭的体系性复合模式:DEMETAL法的分析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