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1
编者按
2017年,未满14周岁的涛涛(化名)因身上有大面积文身被学校通知暂时休学,父母为帮其清洗文身奔走于各大医院,清洗过程耗时长、费用较高且带来身体伤害。然而,文身店主却曾拒绝家长“不再为涛涛文身”的要求,以“无法律规定”为由,继续为未成年的涛涛提供文身服务,被其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处被告退还原告文身费用1000元,赔偿清洗文身治疗费用5000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2020年,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在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时,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具有不同程度的文身图案,引起检察官重视。但因我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最终检察机关分别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文身店主章某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当天,上述案件在江苏宿迁宣判,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成为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新型职能,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如何具体展开检察公益诉讼,以合理、精准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仍需落实到制度设计的每个环节,是当前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挑战。本期分别选取宋英辉、刘艳红两位学者,苗生明、史卫忠、王广聪三位实务部门专家的近期论述,围绕“公益诉讼检察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这一问题,进行梳理探讨。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