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1
▲ 周光权代表
现行刑法有进行全面修订的必要
羊城晚报:为什么要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现行刑法?
周光权:在我国1979年立法过程中,并未有意识地使用法典的概念,但是,1979年刑法的编排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可以说是下意识地按照法典的结构、内容和标准制定的。经过1997年的全面修订,以及单行刑法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较为完整,内容比较全面、丰富,对于各类主要犯罪都有所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基本能够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标,具备法典的诸多特征,可以说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
但是,必须承认,我国现行刑法是在法典化的立法意识相对薄弱的时代制定的,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继续按照传统的立法理念,未必能够使其完全契合法典化的要求。未来刑法的全面修改,必须在法典化立法观念的指导下,遵循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应有逻辑有序开展。
羊城晚报:存在的不足表现在哪里?
周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新时代,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观念得到进一步落实,有大量犯罪需要增设,有些犯罪原来很严重,现在犯罪的机会、危害性都降低,是否需要删除个别罪名?刑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结合?都需要统筹加以考虑。这些都不是通过仅把分散凌乱的规定加以整合就能够解决的。由此必须呼唤刑法的改革,通过立法进行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的工作来应对不同的犯罪现象。
另外,刑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刑法典统筹解决。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有:刑法与其他刑事法的关系;刑法典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刑法与监察法、反恐法、反间谍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协调和衔接;刑法与民法典、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刑法与社区矫正法、政务处分法的协调;如何吸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
还有,刑法体量大,其自身的不协调累积到一定程度时难以再依靠传统修订方式解决。我国现行刑法已具有相当规模,是除民法典之外,条文数量最多的法律。现行刑法体量大的副产品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内在矛盾。例如:刑罚结构不合理,如有的罪名的法定刑偏低问题,说明对我国刑法的刑罚结构有进行全面审视的必要;在个别领域,如税收方面,行政犯设置得不合理,罪名叠床架屋;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本身也需要借法典编纂的机会进行深度整合,对个别犯罪所放的位置是否合适也需要统筹考虑。
全面修订刑法过程中要增设必要的轻罪
羊城晚报:全面修订刑法典关键要解决什么问题?
周光权:全面修订刑法典既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要适应新形势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为此需要解决好以下关键问题:
关于刑法立法模式。总体而言,刑法立法模式有两种:多元立法模式(即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类)、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统一的刑法典)。我国宜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第一,从实现妥当处罚的角度看,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表明,分散立法的模式会影响刑法施行的效果。第二,从满足司法实务需要上看,制定统一刑法典,可以使法官处理刑事案件时都从刑法典中寻找裁判依据,也有助于减少不当的形式解释。第三,从刑法与行政违法分立的立法格局看。将行政违法的许多行为作为刑法处罚对象,与我国实行违法和犯罪、行政处罚和刑罚二元分立的法律责任体系不相一致。第四,我国社会治理和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统一刑法典被赋予特殊使命。当然,统一刑法典之外不排斥单行刑法的存在。
全面修订刑法典必须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对立法权、司法权都有所约束。一方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需要减少空白罪状的立法,减少关于定罪的授权性规定,将罪刑关系明确化,以减少刑法立法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的疑问。另一方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需要更加精准把握明确性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设计应当尽可能明确,同时要使新设置罪名真正成为现有体系的有益补充。
羊城晚报:一谈到打击犯罪,不少人希望用重罪重刑。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应否坚持重刑化的理念?
周光权:我认为,全面修订刑法过程中要增设必要的轻罪——应当考虑增设发生率很高、各国普遍处罚的轻罪;增设特定情形下的见危不救罪;对现有部分罪名进行整合、部分罪名进行分解,形成相应的轻罪;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增设相当数量的轻罪。
对于你刚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认为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进而轻易提高刑罚,而是要消除对重刑化的误解。立法对刑罚的设置应当尽可能轻缓化,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需要专门研究。同时,还需要考虑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以及不同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其他相关处罚制度的建构等问题。
全面修订过程中要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
羊城晚报:在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民众往往有重罚的朴素愿望,在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如何对待民众的这一呼声?
周光权:要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在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开门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编纂工作的各个环节。当然,强调民主立法并不是对“众声喧哗”不加甄别,一味迁就民众的重罚愿望,这不但不会消除国民的很多疑问,而且会产生加深民众不安的负面效果。
羊城晚报:全面修订过程中,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之间的关系?
周光权:在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不应对刑法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应对刑法典提出“包罗万象”“一网打尽”的期待,法典不应当一步到位地颁布,编纂法典不应该使法律陷入固化状态。法典由立法者制定,由法学家和司法者所解释。重要的不是苛求立法,而是在适用时敢于解释、准确解释刑法。
我的观点是,在民法典制定出台以后,应当将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打造刑法典的“升级版”提上议事日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为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这是未来刑法立法确保成功的根本保障。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内在结构更为合理、能够管长远的刑法典。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2022年3月10日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