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4
编者按
2月2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携手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联合主办的“首届刑罚前沿与热点问题研讨会”成功在线举办。包括法学教授、法律工作者、智库学者等近百位参会者借助网络平台“齐聚一堂”,就刑罚目的概念及意义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孟昭武教授在会上的发言。特此发布,以飨读者。转自海德智库。
引言
刑罚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把刑事实体法律体系划分为四大板块: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关系论和行刑论。这四大板块与刑罚目的的实现都紧密相连、息息相关。
在刑事法律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我们走过了“重入罪轻出罪、重犯罪轻刑罚、重定罪轻量刑、重严打轻宽缓、重判刑轻行刑”的“五重”历程。我把它们概括为两重主义,即重罪主义和重刑主义。人类悠久漫长的刑事法律发展历程基本是在这两重主义思想观念支配下完成的,其影响至今不鲜。
进入近代文明以来,日新月异的人性良知仁爱之光,渐渐射入刑事法律领域,推开了理性刑罚大门。摒弃野蛮、愚昧,残酷、罪刑擅断,肆意施刑;倡导现代的“刑期于无刑”的轻缓开放理念成为现代之潮流。现代刑罚理念是要通过刑罚的方式达到犯罪最小化、刑罚适用集约化、高效化、人性最大化。这一目标实现需要我们一代代的不懈努力。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刑罚目的、功能、适用方法在现代化社会治理进程中,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在平安中国建设中,在谋取和维护人民权益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提倡和推行良法善治的法治之道,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开始入脑入心,已经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自觉之势。
人类走过了刑罚等量、等价的发展阶段当今已经进入刑罚等质发展的新时期。
一、刑法立法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1、刑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刑法立法质量决定刑罚目的实现的质量。主要表现在:
一是刑法立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是刑罚目的与社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刑法立法本身就不切合国情,刑罚目的自然也要打水漂。
三是刑法罪名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关系的合理性也会对刑罚目的产生影响。
2、刑罚结构及其配套政策及时性、合理性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刑罚适用具有以采用有期徒刑为主的封闭式刑罚传统影响深远的国家,还不乏存在基本不习惯、不愿意、不善于采用开放式刑罚的观念影响。所以如何尽快转变刑法和刑罚适用观念,找到合理刑法和刑罚适用阈值是关键。
3、如何实现刑罚目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立法和适用法律的集中表现,也是引导、形成和推进全社会法律意识(知法、守法、用法、执法)的首要标准。背离了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不能引导一个国家步入正确的法治轨道,也不可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国强民富的目标。
二、刑事法律资源配置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1、刑罚目的体现和实现是我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和刑罚不仅仅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更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是体现和实现了司法机关在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地位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认识高度和深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治理现代化社会的能力、水平和职业品质。
2、法律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司法资源。法律人的资源质量决定了刑罚目的实现的质量。在刑事法律运行中,每一个诉讼环节都与刑罚目的实现的质量与效率密切相关。每一位法律人都有其自身的职责。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共同目的就是一个:把好入罪与出罪关口。使有罪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在侦控审执申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不相信、不采信辩护辩解意见;不愿意、不敢于判决或者改判无罪;不重视、不核实申诉执行意见;不习惯、不理睬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畸重或有罪的抗诉请求。“八个基本不”的形成与过去刑事诉讼中立案、刑拘、批捕、起诉、一二审判决裁定了、驳回了就绝对正确准确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式一脉相承。在这种思维定式影响下,无法排除会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三、社会与公众的多样性差异性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1、刑罚不是万能的,消除刑罚依赖症。社会成员的经历阅历、习惯性格由于种种原因决定了其心态、行为的多样性。自然刑法和刑罚对不同人格品质的个体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所以刑罚不是万能的,依赖刑罚解决一切问题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不仅要在刑法和刑罚之中,还要在刑法和刑罚之上之下之前之后之外寻找新途径。要因人、因时、因地、因势而行。
2、刑罚目的在刑罚适用中会出现衰减现象。刑罚在适用中只会导致刑罚目的、刑罚功能、刑罚作用、刑罚能量逐渐削弱,逐渐衰减,不会增强。理由是:一是刑法立法设计的刑罚目的是理想化的;实践中不可能100%实现。二是刑罚适用执行环节很多,每个环节都会有必要的损耗。即各个环节都是耗能的,赋能永远小于耗能。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积极要给刑罚目的的实现创造条件,最大化实现刑罚目的。三是社会发展变化,刑罚相对稳定滞后,其自身也存在不适应的情形,从而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作用实现期待的刑罚目的。
怎样才能最大化实现刑罚目的:应当在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寻求出路。目前应当依靠刑事政策以外的社会政策来给刑罚目的实现赋能是必由之路。
四、滥用刑罚权的危害
1、破坏法治,动摇、颠覆全社会的法治信仰;
2、助长人治的戾气、酷气、傲气,易于公权私化;
3、削弱其他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
4、毁损政府和执政党地位和形象;
5、易于引发新的社会风险,激化社会矛盾;
6、不利于司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和业务养成。
应当牢记:适用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可持续性的公平正义,化解消减社会风险和矛盾;而不是掩盖和激化风险矛盾;更不是引发新的风险和矛盾。
高质量高效的适用法律需要一代代法律人养成久久为功,念念不忘的胸怀大局、胸怀长远、胸怀担当、胸怀奉献、胸怀若谷的品质。
总之,刑罚适用是个很复杂的课题,当今之刑罚适用中需要人文、有温度、有情怀、有智慧、有艺术给其赋能;刑罚适用好了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滥用刑罚会动摇社会的善良根基。
来源: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作者:孟昭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三级教授(退休),技术二级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