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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吴宏耀、贾紫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理念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4

编者按

 

法治改革持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时值2022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认罪认罚制度”话题,我们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贾紫涵共同撰稿,提出灼见,以期研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次重要改革,更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益探索。”吴宏耀教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专稿中指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国家追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不再是一味的压制或对抗关系,而是在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基础之上的平等理性对话与协商。过去一年间,认罪认罚案件质效不断提升。最高检数据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一审服判率96.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吴宏耀直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为倡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需要建立必要的制度激励机制。但囿于传统刑事诉讼观念的影响,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从宽方面一直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激励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我国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吴宏耀表示,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积极探索实施措施。他同时提醒,在这一刑事政策之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应当注重区分轻罪与重罪,力争将“程序从宽”落到实处,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感受积极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利益”。二、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应当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理念,“是否选择认罪认罚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民主、文明的犯罪治理模式不仅有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亦能够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配置,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2018年,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及其具体制度,开启了我国犯罪治理的新时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开始从一味强调控辩对抗转向鼓励控辩平等协商,从注重保障法庭审理的正当程序转向强调尊重被追诉人的自主意愿,并根据其是否认罪认罚进行审程分流。需要说明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不是对控辩对抗、正当程序的简单否定,而是以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为分流器,将刑事案件导入不同的程序轨道,以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刑事司法改革目的。

 

犯罪治理转型:从对抗性诉讼到协商性诉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变革。犯罪治理模式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宁,通过刑事司法改革、颁布刑事法律、制定刑事政策等具体措施所确立的综合性犯罪控制策略。犯罪治理包括犯罪预防、犯罪惩治等多个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影响,犯罪形势有所不同。当犯罪形势的基本态势发生实质性变化时,犯罪治理手段也必然需要作出相应的策略性调整或实质性变革。

 

以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为脉络,我国在犯罪治理方面实现了从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1979-1996)到对抗性犯罪治理模式(1996-2012)再到协商性犯罪治理模式(2018-)的多次转型。因此,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及其诉讼制度是主动适应我国犯罪基本态势变化所做的制度调整。20世纪70、80年代,我国吹响了对外改革开放的号角。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则标志着我国犯罪治理开始摆脱无法可依的局面,走上“依法惩治犯罪”的刑事法制之路。鉴于当时暴力犯罪频发的严峻犯罪态势,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嗣后的诸多司法解释在价值导向上以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为鲜明特色,在制度安排上以重罪案件的追惩为指向,强调追诉效率与打击力度,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人权的尊重和正当程序的保障。

 

据统计,1979年,我国犯罪案件首次突破60万件;此后,犯罪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尤其在1979年至1981年三年间,刑事犯罪案件以每年9%-12%的速度递增。面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以镇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强调国家本位与司法效率的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成为我国治理犯罪的首要选择。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3年“严打”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人民法院等均体现了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的特色。诚然,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如果一味追求从重从快追诉犯罪,则有可能诱发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现象,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

 

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初见成效,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个体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刑事法制领域,受西方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尤其是英美诉讼理论)的影响,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诉讼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以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为契机,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英美对抗制诉讼制度及其经验,确立了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模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保障控辩平等对抗的维度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诉讼制度。

 

具体而言,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倡导法庭审理应当由控辩双方主导等当事人主义理念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人定位,规定了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等。之后,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改革目标,要求以庭审实质化为导向,让法庭审理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以说,在对抗性犯罪治理模式下,“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具有较强的法治进步意义。

 

然而,也必须看到,在国家长治久安、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下,我国犯罪形势的基本态势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近20%。

 

“时移则法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轻刑化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同步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改革要求。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扬弃了传统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缺点,标志着我国犯罪治理开始从“对抗”走向“协商”。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国家追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不再是一味的压制或对抗关系,而是在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基础之上的平等理性对话与协商。通过制度化地倡导自愿认罪认罚、“平等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解了一味强调“对抗”的制度弊端。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次重要改革,更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益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不仅兼顾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更顺应了犯罪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践行了“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理念,体现了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人文关怀。

 

制度实践成效:从强调诉讼效率到助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两年的试点经验,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若干具体制度和程序规则。

 

为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利用检察一体、上令下从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责任,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生根。

 

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规范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勇于直面问题,积极凝聚共识,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发展完善。2020年10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2020年12月1日,最高检提出“28条意见”、“十个着力”,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为落实“十个着力”“28条意见”,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措施等作出全面且明确的规定。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保障;同月,又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检察机关精准规范量刑提供指导依据。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提高认罪认罚的适用比例,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平等协商、精准量刑,消弭了不必要的控辩对抗、控审分歧。统计数据表明,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95.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也日益全面。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实践表明,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实施成效之一。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另一方面,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简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而且通过修复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大大提升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治理能力。

 

“少捕慎诉慎押”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入新活力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为倡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需要建立必要的制度激励机制。但囿于传统刑事诉讼观念的影响,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从宽方面一直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激励措施。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我国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积极探索少捕慎诉慎押的实施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无疑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关系密切,二者同向同行、相辅相成:在产生背景上,二者均是为了适应我国犯罪结构与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趋势而生;在价值追求上,二者均以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权为目标;在制度功能上,二者均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埋下了伏笔;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善意与制度活力。

 

为了实现“1+1>2”的制度功效,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之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应当注重区分轻罪与重罪。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应当切实落实程序从宽原则。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要求,最大限度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善意,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建议缓刑,力争将“程序从宽”落到实处,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感受积极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利益”。同时,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做好权利告知、认真听取意见、注重量刑协商等,尽量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参与感受,让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经得起考验。

 

至于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时,则应当着眼“个案差异”,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具体而言,根据犯罪案件的具体特点以及行为人的悔罪程度,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严有序、宽严有别。

 

二是,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应当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理念,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融入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而不是以不认罪为由简单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是否选择认罪认罚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他可以选择自愿认罪认罚换取量刑减让、程序从宽,也可以选择不认罪不认罚,要求国家追诉机关通过公开法庭、通过控辩对抗的方式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罪与非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判决。

 

因此,在任何阶段,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胁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更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将其置于更不利的诉讼地位。在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坚持以下刑事正当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融入具体程序裁量之中: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坚持控辩平等原则,包括平等武装与平等保护,要积极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对抗作用;坚持审判独立公开原则,任何个人、企业、机关均不得干预审判等。

来源:澎拜新闻

作者: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贾紫涵,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