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4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也是刑事司法实务中需要反复思考运用的一个知识点。对于律师而言,在承办具体的刑事辩护业务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这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经常重复的问题。我根据自己近几年的执业心得,谈一点体会。
表面上看,四要件说在国内确立时间较早,似乎显得有些过时;三阶层说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学说,颇有新陈代谢之势。实质上,这两种学说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因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同一案件的分析,一般来讲,两种学说所得出的分析结论是一致的。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还提出过一个观点,即:四要件说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不合适。因为犯罪客体实际上是被侵犯的法益,是需要通过其他构成要件反映出来的,与其他构成要件不是一个层次。应该用法益来指导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而不是把它当成构成要件之一。(详见《刑法学》上,第六版,P130)
两种学说在个案辩护中的取舍
所以,四要件说并没有多么不堪,三阶层说也无超脱之处,辩护律师在具体个案的辩护过程中,可以选择自己最擅长的那个。对辩护工作而言,关键还是要下功夫去阅卷,在阅卷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