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5
不持极端立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者总是认为某种观点和做法是正确的,极端地固守这种观点和做法。其实,对于过去实践中一直都认同的做法,未必不能质疑。如若在任何案件中都完全采用某种观点和做法,有时候可能会导致犯罪认定的不妥当、非正义。例如,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司法者总是极端地认为只要有轻伤或轻伤以上后果,就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有很多本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却被错误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成立故意伤害罪,行为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还要具有故意等责任要素。司法人员不能看到行为人把别人打伤了,就认为应当一概定故意伤害罪。不区分情况地一概认定为故意伤害,很多时候会导致非正义。另外,司法者虽然要重视刑法理论成果,但不能做学术观点的奴隶,百分之百地按照某一学派的观点办案,当该学派的理论观点明显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时,不能教条地将之应用到实务当中。恰如周光权教授所说:“在从事刑法研究或者实务过程中,最好不要有绝对化的思维。”司法者在认定犯罪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问题思考”,努力实现个案正义。
作者:陈长均。
来源:《应用法学评论》,注释从略;原题为《刑法适用“五不”法》,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改。原文近万字,本文为压缩版,压缩版曾刊于《公诉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