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18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促进检察机关与公民个人、公共部门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互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不仅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中发挥技术性的参考价值,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团结稳定、进行法治教育宣传等社会功能,在“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指引下,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职能,需要“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而且,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也包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一种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促进检察机关与公民个人、公共部门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互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
检察案例指导,能动促进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
自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到2017年,共发布9批38个指导性案例。2018年以来,案例指导工作驶入快车道。最高检成立新一届案例指导委员会,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2019年,最高检再次修订《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体例。4年间,共发布指导性案例25批102件、典型案例168批1206件。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检察机关选择典型案例作为司法人员办理类似案件参考的工作制度,其中的典型案例不仅指检察机关定期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还包括典型案例和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是在司法活动中重视经验理性作用的典型表现。我国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与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肯定了经验理性的作用。指导性案例与常见的演绎逻辑三段论推理不同,其主要的运作方式是从不同的案件之中归纳出具有一贯性的裁量标准,并阐明运用这些裁量标准的理由,比如刑事政策、公平正义、诉讼效率等。案例的运用与两种法学方法论相关:其一是法教义学理论。法教义学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有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与推理的体系化理论,运用多种法解释方法,解决法规范运用中的模糊性。其二是类比法律推理。运用案例的基本出发点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从类比推理的角度看,案件类似,既可以是类型学意义上的类似,也可以是案件之间某一点具有相关性的类似,例如争议点、疑难点类似等。
检察机关能动参与社会治理是“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延伸,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其并非直接针对社会问题行使权力,而是通过检察产品的形式间接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就是兼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检察产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实现多元目标价值,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能够统一规范适用、填补法律漏洞,同时实现对民众的法治教育。
检察案例指导,能动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阐释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落实,不仅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中发挥技术性的参考价值,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团结稳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等社会功能,在“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指引下,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填补法律规范漏洞,精准打击犯罪行为。运用典型案例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指导,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制定法规则注定存在漏洞,尤其在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社会处于深刻转型期的情况下,社会纠纷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检察机关办理的疑难案件、新型案件和适用规范模糊的案件日益增多,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通过对案例的集中分析总结,排除孤立办案等陈旧思维,可以在应对规范漏洞的过程中形成集体力量,从而精准惩治犯罪,形成对于犯罪分子的威慑。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属于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也要在此领域发挥应有作用。
充分发挥检察案例在填补法律漏洞、有效打击犯罪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扩大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虽然指导性案例并非越多越好,但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检察案例是有效引领司法办案活动的前提。即使每一个案例都是精品,都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但是受到数量的限制,其引领司法办案活动的范围必然是有限的。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还需要注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各类指导性案例中的配比问题。其二,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性与代表性。检察案例指导的重点应该是容易发生规范解释争议、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案件,比如: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案件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典型性、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等。其三,深挖指导性案例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案例的搜集和研究,将其转化为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之后,还需要对于新型犯罪、潜在社会矛盾进行深入观察、分析和挖掘,以发现案例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并为之后应对此类问题形成经验和参考。
二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实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目标包括“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法律规则本身是抽象的、静态的,而案件是多元和具体的,适用法律的过程需要法律解释。解释法律的目标就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尺度。通过指导性案例,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应当作相同或接近的处理,就能压缩刑事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滋生司法腐败的机会。只有解决了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回应民众对于司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需求,才能真正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指导性案例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目标,需要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一般而言,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非“法律渊源上的拘束力”,也即指导性案例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典型性、适法性、说理的充分性对于其他办案人员办案活动具有说服力和参考性。然而,依靠这种“软拘束力”的直接后果可能就是主动了解和掌握检察指导案例的办案人员比例较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引用指导性案例的比例同样比较低。因此,应该合理提升检察指导案例的“刚性”,比如,根据《规定》第15条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未来还可以进一步规定,对于没有进行参照适用的情形,需要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并报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同意。
三是强化司法决定理由,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有义务为自己的司法决定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法律规范和演绎逻辑推理之外,提供鲜活的指导性案例,无疑增加了案件决定的正当性和说服力。将指导性案例引入决定的理由之中,就是引入归纳逻辑作为演绎逻辑的补充。“同案同判”是一种能够引起大多数人共鸣的理念,这一理念也在无形中为司法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指导性案例大多回应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人民群众“急难盼愁”的问题,也往往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痛点”。通过案例强化司法决定的理由,增强了检察决定的权威性,事实上是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一种直观而又权威的解决方案。
案例指导工作要强调案件指导中说理的充分性,在没有形成案例的“强制性拘束力”之前,案例本身的说理质量决定了办案人员和民众的认可程度。在指导性案例编纂的过程中除了案件性质、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以及主要案情和裁判结果之外,应当点明案件核心争点,并对于这些争点从实践、理论和规范三个角度进行评述。比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昆山反杀案)”中,就对该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释,强调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传递出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其中详细的说理过程获得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和认同。
四是推动法治教育宣传,促进民众法律认同。指导性案例的有效性来源于司法过程之中检察机关、法院和当事人通过充分的沟通形成的交互性结论。通过检察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宣传,可以让民众意识到法律不是用来管制自己的工具,而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指导性案例的说理部分如果能够做到清晰合理,就能让民众在内心中接受规则,认同法律,从而能够发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和效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还可以进一步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力,将案例作为普法的素材,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民众接受法治的基本理念。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考虑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理论争议性的案例。此外,要建立良好的检察案例公开渠道:一方面,要用好现有的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定期对于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编纂;另一方面,要在大众刊物上广泛公布这些案例,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知案例内容。
检察案例指导,能动促进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与国外的判例法模式不同,我国在“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指引下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以案例作为媒介,积极回应社会生活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领域的现实需求,其导向除了“法律手艺人”对于同案同判的理想追求外,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并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主题,推动我国检察制度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诉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创造性地完善了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保障,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通过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可从多角度、全方面、宽领域反映检察机关主动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责任担当,彰显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非凡的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路旸,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