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21
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一样,企业合规也是21世纪初在全球兴起的重大法学交叉课题。企业合规涉及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学科,触及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本书试图从多维视角讨论企业合规问题,解释企业合规的性质和理论根基,分析作为新的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体系,揭示企业合规架构的三大激励机制——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体系、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计划以及作为解除国际组织经济制裁依据的诚信合规机制。本书不仅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对律师如何展开合规业务提出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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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
对于企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而言,合规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内在价值和功利价值?
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企业合规究竟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随着我国相关行政法规逐渐将合规管理确立为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合规指引、作出行政指导、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我们有必要思考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具有怎样的地位?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妥协性、契约性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合规究竟具有怎样的正当性?
随着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改革,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和验收究竟应具备怎样的标准?
这种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与企业日常性的合规体系建设,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实质区别?
最后还有,检察机关通过合规考察方式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属于一种“合规出罪”的宽大处理方式,这种“合规出罪”究竟具有多少种形态?
它们各自的正当性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
检察机关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所推动的改革,在经验层面得到正当性验证之后,如何在理论上获得全社会的共识,从而有可能转化为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制度?
(1)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2)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监管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需要;
(4)通过督促企业实行“自我监管”,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陈瑞华
2021年10月21日于北大中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