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5-24
绝大多数律师代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那些并非广为人知、社会关注度较低、影响较小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这些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当中,又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为犯罪情节轻微、量刑起点较低,办案程序简化,甚至可能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等较轻刑罚的刑事案件。本文把这样一些案件称之为小案、轻案。
实践中,这些小案轻案,往往构成许多年轻律师群体,或其它非专业刑辩律师的主要刑事办案内容,形成了整个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
这些案件,往往案“小“事“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办案人员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及其他重特大刑事案件,尤其容易被业内的刑辩“大咖”所忽视,辩护人多为名不见经传的、默默耕耘的“小”律师、年轻律师。
而实际上,这些案件辩护质量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又关乎着刑事辩护工作的声誉,影响着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趋势,甚至关乎着刑事辩护工作的未来。本文试图就这些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谈些肤浅的看法。
一、小案轻案辩护工作的基本特点
1、案情相对简单,涉罪情节相对轻微。这是小案轻案的一个基本的特点。说案情简单,通常是每案只有一起或极少起数的犯罪事实,且指控的犯罪过程也简单明了,没有曲折迂回的作案经过。常见的如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额较小的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等,涉案事实少,人员少,卷宗材料少。
在我们办理的类似案件中,有的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驾车超速,致死一人,有事故责任认定,有现场勘验笔录和视频监控,事实清楚明白,没有争议,全案事实的确比较简单。
2、量刑起点较低较轻,被告人认罪认罚。也恰恰因为案情简单,涉罪行为情节较轻。这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特别是那些经过退赔后获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案件,不少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所以,这些案件,相对而言量刑起点较低较轻,轻判的可能性也较大。实践中,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也为数不少,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一两年短期实刑的,也较为常见。
例如笔者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名卡车司机驾车转弯时车速过快,来不及避让,将正在通过路口的一位刚刚退休的男子撞死。辩护过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经辩护人尽心沟通,被告人所在单位及时做出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一方谅解。最终法院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3、社会影响力、危害性小,关注度低。区别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直接同居民生活安全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社会居民切身感受的恶性暴力性犯罪案件,本文所涉及的小案轻案,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情节简单,多数社会人员对其感触不深,因而社会影响力、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同那些曾经权倾一时的官员们,即使是基层官员的犯罪案件相比,这些案件通常没有媒体的炒作或跟进报道,社会热点较低,极不容易引发百姓议论和关注。实践中,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一起日常邻里争吵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即使存在较重的涉案情节,案件本身的社会热度和影响力,也要比一件基层村官贪污、挪用或者涉黑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度小得多。
4、涉罪人员及亲属盯得紧,期望值高。小案轻案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普遍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较高的期望值。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亲属往往天天紧盯案件,频繁要求会见,要求律师和办案人员积极沟通。
有的甚至直接提出“花钱买平安”,千方百计让辩护人通融关系,以求得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早日出来。一些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涉案后,尤其关心自己判刑轻重、能否保留原有公职。哪怕有一线希望能够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让辩护人不遗余力地争取免予刑罚。
实践中,特别是一些酒驾案件的公职人员被告人,对这方面考虑得更多更重。笔者2019年办理的一起公职人员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经过不懈努力,被告人最终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小案轻案辩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容否认,刑事辩护工作实践中,更多的是大量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相对于那些持续引发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这些小轻案件才实际上构成了整个刑事辩护业务的基础。没有这些小案、轻案作为基础,整个刑事辩护工作都将在律师业务中得到削弱。从某种意义上说,做好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是做好整个刑事辩护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
而实际工作,无论是林林总总的律师事务所,还是众多刑事辩护律师,都对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重视不够。就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都不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损害了刑事辩护工作声誉,限制和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整体发展。主要表现在:
1、工作排不上位。一方面,一些律所,包括个别大的综合律所,在其整体业务设计和发展规划上,都没有涉及刑事业务,而是集中于改㓡上市、企业并购、证券发行、建设工程、房地产等“来钱”的业务。有的律所常年不办理刑事业务,偶尔收办一两起刑事案件,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也常常被边缘化。
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律所经办刑事业务,甚至有些还是专业律所,在具体工作中也偏重于大案要案的开发经办,对小案轻案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一般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大案要案的辩护,往往安排专业团队,而对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较为忽视。
有的小案轻案即使安排了辩护力量,但有的承办律师也不曾阅卷,不曾会见,辩护词让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代写,自己出庭应付一下了事。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整体上没有摆上应有的工作台面。
2、辩护力量薄弱。不少承办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小案轻案的辩护委托后,主办律师往往并不主办,而是由助理或者其他实习律师代办。有的主办律师不仅不会见、不阅卷、不沟通、不写辩护词,甚至开庭之前所有的工作全不介入。只在最后开庭之前,听取前面办案律师的情况介绍,就拿上委托手续去开庭辩护。
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情形。同案一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公开讲他不认识自己的辩护人,要求原来的律师出庭履职,对当庭辩护人的表现表现较为不满,台下的家属辩护人也颇有微词。
3、辩词肤浅无力。辩护意见的发表,是辩护工作的核心。而这一切,都通过辩护人凝聚心力而成的辩护词体现出来。但在小案轻案辩护中,由于辩护人重视不够,或者承办人水平不及,辩护词肤浅无力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有的不能紧密联系案件实际进行深入阐述辩护观点;有的蜻蜓点水,不能触及问题实质进行辩护;还有的只是走走过场,在法庭说几句对所有案件辩护工作都适用的、不痛不痒的官话,诸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等。
辩护工作消极应付,不求有效。特别是一些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多名被告中为排名靠后的被告人辩护的案件,这方面表现更为明显。
4、辩护效果不佳。刑事辩护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辩护工作,保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事实证据依法得到确认,从而实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被告人之目的。而实践中,恰恰由于小案、轻案在工作安排中摆不上位,拿不上台,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案件辩护效果不甚理想。
比如,有的案件本来通过努力辩护,可能获得缓刑,却没能如人所愿,让被告判了实刑。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已经涉罪,本来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争取较轻刑罚,但因为辩护方向出现失误,作了无罪辩护,被告人却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还有一些案件,因为辩护结果距离委托人预期太远,而招致投诉,甚至要求收案律所退款,等等。
笔者曾经代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前面辩护人代理过程中,因为对侦查、起诉人员的某些工作方式存在疑问,进而片面地认为案件事实存在问题,意图做无罪辩护。而公诉机关因为和辩护人沟通不畅,初步拟定的量刑期限为5年有期徒刑。委托人知情后非常着急,便找到笔者咨询。
笔者在听取案情介绍,特别是了解到案件涉案金额不高,诈骗的基本事实清楚之后,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动员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在积极退赔的基础上,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存在着判处缓刑的可能。
在接受了被告人亲属委托后,本辩护人在和检察人员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为被告人作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手续。又在前期已经退赔全额涉案赃款的情况下,通过公诉人联系到被害人,进一步和被害人沟通,并建议亲属对对被害人作出相应补偿,从而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开庭中,公诉人根据辩护人的意见,提出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也表示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对被告人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法庭最终裁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起小案,某种意义上是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辩护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三、小案轻案辩护工作的着力点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小案轻案辩护工作中,虽然就单一案件而言,事实情节简单,量刑起点通常不高,影响也不大。但纵观整个刑事辩护工作,小案轻案却是涉案情况数多量大,足以撑起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
从这一意义上讲,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事关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和整体发展,事关刑事辩护工作的形象声誉。无论是各个律所,还是我们律师个人,都轻视不得,马虎不得。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我们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历程,刑事辩护工作也是如此。试想一下,没有长期的、大量的小案轻案的办案积累,何来大案要案的办案经验?哪一个律师,又不是经历了从办小案轻案,再到逐步接手大案要案的办案过程。古人讲,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
正是因为有了一件件不起眼、不被人关注的小案轻案的办案经过,才使众多的律师,从起初只能作收案登记、作简单的谈话笔录,到能够独立问话,提出辩护思路,直到起草辩护词,逐步成为一名能够独自担纲,独当一面的成熟律师,甚至是业界精英和大咖。
因此,无论是致力于律所发展,还是提高律师专业技能,律所和律师个人,对于接手的刑事案件,无论大小轻重,都应当高度重视,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地倾注力量和心血,力争把小案办好,轻案办精,不辜负被告人、委托人的满怀期望。
二是注重从细节处让小案件辩出大作为。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特的案件情节和证据。即使同类别案件中再相似的案件,事实证据等也存在着明显差异。因为每起案件,都有自己特定的时间、环境、人物、场景。
小案轻案也是这样,我们常讲,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就是这个道理。也正因为如此,这些不同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也为我们提供了辩护的空间和契机。只要这样做,小案件同样有辩护的“大”作为。
在代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公安相关以强奸立案。在多次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有强奸的犯罪事实。经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不仅与被害人曾经相识,而且有过两年恋爱史。
案发这天,是被害人在街头和犯罪嫌疑人偶然相遇。几句搭讪,被害人便上车和嫌疑人一路相谈,来到了郊区。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二人虽有过分亲密行为,但从未发生性关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阅卷发现,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是在事发两天之后,其间双方还有商议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已经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数万元赔偿。
特别重要的情节是,作为被害人,女方虽然拿出后来收藏的精斑作为报案证据,但在所有笔录中,不但没有讲到男方对其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还提到了男方小气,不为其代交房租。而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双方亲热过程中,女方还提出让其交房租,事后女方又曾提及房租一事。
针对这样一起存在明显疑问的强奸案件,辩护人阅卷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和证据,向公诉机关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犯罪的法律意见。在进一步的会见中,辩护人在和公诉机关沟通后,对犯罪嫌疑人析法明理,动员犯罪嫌疑人以强制猥亵罪认罪认罚,其表示同意。
最终,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了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终经法院审判,被告人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很快得以出监,被告人亲属也极为满意。
三是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了刑事案件中的实体和程序内容,是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自2019年初这一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工作中,不少刑辩律师通过着眼于案件实际,积极和当事人及办案人员沟通,主动对案件进行认罪认罚,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最终目的。
实践表明,刑事辩护工作,特别是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只要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无疑,对被告人实行认罪认罚,是一条方便可用,行之有效的辩护途径,具有其他辩护方法不可比拟的强大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坚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应当成为小案轻案刑事辩护工作中不可扭转的坚定方向。
四是全力做好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工作,最大限度地求得谅解。小案轻案的辩护工作中,庭审法官的态度至关重要。而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官的裁判心理,又往往和被害人一方的态度密切相关。
不少具备较轻处刑可能的案件,就是因为顾虑被害人一方的态度,法官才在裁判区间内选择上限。从而造成应缓没缓,该轻没轻。从这意义上讲,被害人的态度,就是法官裁判意见的晴雨表。因此,对绝大多数小案轻案来说,做好被害人的谅解工作,就成为案件能否轻判的重要一环。
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2012年,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涉案金额近80万元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李四,作为排位第二的被告人,伙同张女共同诈骗。因李四长相酷似张女父亲,张便在偷出其父亲和继母的房本后,请李四冒充其父亲和其一起出面,将其父亲的房子卖掉,所有款项全部被张女挥霍。在这起案件中,辩护人紧紧抓住实行人李四没有得到赃款、属于从犯这样两个情节进行了认真辩护。
在得知张女无力退赔全部款项后,经过和李四亲属协商,李四亲属同意代交全部涉案赃款,同时向法官明确表示认缴案件全部罚金。通过这些行动,拿回全部损失的被害人一方对李四表示出充分谅解,亲笔书写了要求法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经过上述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特别是在李四全部交付涉案赃款,并提前认缴罚金后,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在认定李四为从犯的同时,对其决定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样一起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诈骗案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来源:司法兰亭会
作者:陈文海,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