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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陈兴良:刑法的启蒙不仅是一场运动,更应是一个不断的过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5-30

关于启蒙,康德有过一个经典的定义。康德指出:

 

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

 

由此可见,启蒙意味着从一种不成熟状态过渡到成熟状态,这种过渡又不是自我完成的,而是经由别人的引导完成的。

 

我们完全可以把这种需要启蒙的不成熟状态视为一种蒙昧状态,因而启蒙也就是解蔽、解脱与解放。在17、18世纪,西方曾经掀起了一场思想启蒙运动。

 

德国哲学家卡西勒在论述18世纪启蒙时代的精神时指出:

 

当18世纪想用一个词来表述这种力量特征时,就称之为“理性”。“理性”成了18世纪的汇聚点和中心,它表达了该世纪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一切,表达了该世纪所取得的一切成就···18世纪浸染着一种关于理性的统一性和不变性的信仰。理性在一切思维主体、一切民族、一切时代和一切文化中都是同样的。宗教信条、道德格言和道德信念,理论见解和判断,是可变的,但从这种可变性中却能够抽取出一种坚实的、持久的因素,这种因素本身是永恒的,它的这种同一性和永恒性表现出理性的真正本质。

 

理性,确实成为启蒙精神的核心,是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词汇。在启蒙运动中,人们像发现新大陆一样,似乎发现了理性。

 

这里的“发现”两字是极为重要的。因为按照康德的说法,需要启蒙其原因并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状态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了。

 

Sapere aude!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

 

因此,发现理性、运用理性,这就是启蒙运动所作的一切。

 

恩格斯曾经对启蒙学家作过以下的评价:

 

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那时,如黑格尔所说的,是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最初,这句话的意思是:人的头脑以及通过它的思维发现的原理,要求成为一切人类活动和社会结合的基础;后来这句话又有了更广泛的含义。和这些原理矛盾的现实,实际上被上下颠倒了。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做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到现在为止,世界所遵循的只是一些成见;过去的一切只值得怜悯和鄙视。只是现在阳光才照射出来,理性的王国才开始出现。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

 

毫无疑问,在启蒙学家那里,理性成为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的裁判者。

 

因此,中世纪封建专制刑法也在理性的法庭上受到审判,古典学派的刑法学家们就成为这样一些法官。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具有某种先验性,法律规范是普遍有效的和不可改变的。他不满足于已为世人通过经验所了解的政治社会的法律。他试图把这些五花八门的法律追溯到几条确定的原则。各种各样的习惯之间的秩序及其相互依赖性,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正是这种法的精神,成为法的正义理念。

 

孟德斯鸠从政体形式出发,分析了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制度。孟德斯鸠明确地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基,使刑法第一次从血腥的镇压中解脱出来,成为保障自由的工具。

 

贝卡里亚沿着孟德斯鸠的思想轨迹进一步前行,对封建专制刑法制度作了猛烈抨击,并提出近代西方刑事法制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正如意大利学者利昂纳 Leone 指出:

 

贝卡里亚是第一位推动者,以其极大的动力发动了一场渐进的和强大的刑事制度革命,这场革命彻底地把旧制度颠倒过来,以致使人难以想象出当时制度的模样。

 

确实,贝卡里亚是第一个使刑法成为一门科学的人,因为只有他才首次以科学与理性的意识去审视刑法,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原则,至今仍然是刑事法律的圭臬。

 

继贝卡里亚之后,边沁和费尔巴哈各自对刑法的理性化做出了贡献。尤其是费尔巴哈使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向实定刑法原则转化,为规范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贝卡里亚等人是以功利为基础建构刑法理论体系的;那么,康德、黑格尔就是以报应为核心展开其刑法理论体系的。

 

康德、黑格尔虽然不是职业刑法学家,甚至连法学家也谈不上,但他们关于刑法的只言片语却使之在刑法思想史上英名永留。因为正是这些关于刑法本质与原则的见解,构成了刑法观的基本内容。而刑法的一些具体原则与结论,是受这种刑法观制约的。

 

正是康德、黑格尔的报应主义刑法观,使我们看到了刑法所具有的另一特征,从而为刑法观进一步接近刑法的科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这些刑法思想就是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念。刑事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其思想在刑法领域中具有启蒙性与革命性,是近代刑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启蒙不仅是一场运动,而且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刑法领域中的启蒙也是如此。

 

刑事古典学派在刑事领域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并被付诸实施。但以理性为基础的古典学派,存在一定的理想化与乌托邦的成分,因而在现实的犯罪现象面前,显得有些虚妄。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实证学派脱颖而出。龙勃罗梭以天生犯罪人论一鸣惊人,菲利以犯罪饱和论著称,李斯特以刑罚个别化与保安处分为中心建构了教育刑体系。

 

这一切,对于长期受刑事古典学派思想束缚的人来说,不啻是一些奇思异想。但正是这些以实证为根据的刑法思想,推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因而同样是一种刑法的启蒙。

 

在人类认识史上,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理性的、建构的、乌托邦的、未来的;二是经验的、进化的、现实的、传统的。前者为人的认识提供一般标准,后者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

 

在经济学中,作为经济学基础的,“一般均衡”是一个基于乌托邦的理想状态,是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而实证经济学则打破了这种以理性人为设定的经济规则,提出以个人偏好的出发点的实证经济学。

 

在政治学中,作为政治学基本理论之一的“社会契约”,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对社会起源的解释,也是乌托邦式改善现状的出发点。但这种建构理性的改造社会模式受到哈耶克等人的批评,他们提出进化式改造社会的模式,如此等等。

 

同样,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建立的刑法理论,作为刑法学基础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一般原理,也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刑法建构。刑事实证学派以行为决定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古典学派起到了纠偏的作用,使之更加符合现实。

 

因此,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启蒙;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就是一种启蒙之启蒙。不断地启蒙,使刑法理论不断地进化。唯有如此,才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如此丰富的刑法学流派。

 

刑事古典学派也好,刑事实证学派也好,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两百年以前的理论。似乎一句“俱往矣”,就可以将之归入历史博物馆。

 

其实不然,我们不能不每每提及这些不同凡响的名字:贝卡里亚、菲利,等等。因为文化传统是不能割裂的,我们今天在刑法理论中的一些基本原理与原则,都是这些伟大的先驱者建立的,因而我们不能数典忘祖,应该有几分对历史的流恋与怀念。

 

在我国刑法学界,刑法注释似乎更受青睐;而刑法思想,或者说形法的形而上学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视,这是极不正常的。

 

试问,没有刑法思想的指导,怎么可能对刑法条文做出科学的疏解呢?

 

更何况,我们某些刑法研究者对于历史上的刑法学家的刑法思想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的发展就缺乏共许前提与知识背景。因此,有必要在刑法思想上补课。

 

我们渴望刑法启蒙,实际上我们渴望的是刑法的被启蒙。本书将把我们领进一个刑法思想家荟萃的蜡像馆,指点我们去认识一个个刑法的启蒙者。

 

只要我们用心,就会如同行走在山阴道上,使人有一种目不暇接的感觉···

 

来源:《刑法的启蒙·第三版》代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2月版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