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刘哲:审理羁押期限超过量刑建议的期限怎么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6-01

这几年由于检察机关突出的来抓办案效率的问题,不得不承认审前的周期缩短了,退补延期都减少了。

 

但是相对来说审判周期没有相应的缩短,就显得长了不少。

 

尤其是敏感复杂的案件,由于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况增多,周期就会更长。

 

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也就是审判周期有可能超过量刑建议的期限。

 

这个事应该怪谁?原来为什么没有这个事?

 

原来没有是因为原来不用提出量刑建议,但是现在由于认罪认罚的普及,而且树立了认罪认罚无禁区的观念之后,即使是一个复杂敏感的案件也会提出量刑建议。

 

这样就带来一个原来没有的束缚。

 

也就是审判周期有了一个参照物。

 

如果没有这个参照物,也就是没有这个量刑建议的话,那么羁押多长时间就判多长时间,或者适当略长一点,这个并不容易引起注意。

 

因此,没有一个权威机关对应当给予的量刑给予一个测算和评价,说这个刑期是长还是短?

 

但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就相当于一个预测,而这个预测是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要求。

 

而随着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进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工作,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都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准,从而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整个案件的量刑预测就具有了比较大的权威。

 

这个权威的预判是以上百万件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95%以上的采纳率为基础的。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要提出了,基本上来说都是比较专业的、靠谱的,也是很大概率要被采纳的。

 

而现在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个量刑建议,先不说采纳与否,而是在这个期限却还没审完?

 

这个怎么说呢?

 

如果要判一个更短的刑罚的话,那这个多出的羁押算什么?

 

如果要判的更长一些的话,那岂不是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显得太轻了,也就是这个建议可能采纳不了呗。

 

但是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机关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这个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审慎提出的,经历过以往大量量刑建议的磨练,而且是与被告人达成一种合议,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机关的量刑要受到此约束的一个原因。

 

一家不能轻易否定两家,如果要否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但是往往又拿不出来什么充分的理由。

 

这些案件的周期长往往并不是因为本身罪行重,主要是因为其敏感性和复杂性。

 

也就是所承办法官定不下来,对审判周期不能完全控制。

 

这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是其中也有部分审判法官和指导法官的延宕问题。

 

因为审判机关毕竟没有像检察机关这样推动司法效率的提升。

 

这其实是一个管理问题。

 

另外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特别的在意诉讼周期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还是有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如果认定案件敏感复杂,审判以及汇报的周期可能要长,那各级人员就应该抓抓紧啊,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这么着急,只要有一环耽误了,那么整个审判周期就快不起来。

 

在不能完全取消内请制度的情况,建议对内请的周期应该适当管理。

 

在这里我有几个建议:

 

1.应该考虑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参考适当提前设置案件的审理期限,从而争取尽早审结案件。

 

而不是面对这些敏感复杂案件就屏蔽掉认罪认罚,从而屏蔽掉量刑建议以及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律原则。

 

在这里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成为影响审限无限延长的绊脚石。

 

我反倒觉得此时的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是审判周期的紧箍咒。

 

不能无限期的延长,应该考虑基本的比例性原则,审理一个两年的案子不应该用三年吧。

 

不能对轻微案件适用过长的审理期限,即使这个期限不违法,但严重超越必要限度也是违背公正原则的。

 

2.对于已经羁押的案件,在短期内不能审结,而审理周期可能超越羁押期限的情况下,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就有这么一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虽然没有审结,但已经要改判无罪了,就尽量的不要再羁押了,因为此时多关一天就是多制造一天的伤害。

 

对于将要减轻刑罚也是一样的道理,原来十年的刑罚,现在要改判五年了,但是已经服刑四年多快五年了,你还要给关到五年半再释放么?

 

或者明明应该改判五年,就因为你审的慢,然后就多判半年,那你不是在让被告人承担你审判延宕的责任么?

 

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

 

你审的慢也没问题,但是你至少应该把人先放出来,也就是改变强制措施,这样多少可以弥补一点损失。

 

这是法律的周到么,这是一种正义的周到。

 

这是一种有人情味的法律安排。

 

是一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兼顾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对审判监督程序有意义,其实对一般的诉讼程序也有意义。

 

如果审理期限眼看就要超过预判的刑罚,量刑建议就算是一种预判的刑罚,那么就应当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样就可以减少被告人权利的损失。

 

这是一种基本的公正。

 

而不应当认为审理长点也没事,最好不要量刑建议,或者不让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并提出量刑建议,这在表面上看是对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有不同认识,其本质上其实是在逃避监督和制约。

 

这也是我一直强调法治无禁区,则认罪认罚就无禁区的原因。

 

很多时候规避认罪认罚本质上不是量刑话语权的问题,而是规避监督和制约的问题,是一个是否坚持法治原则的问题。

 

3.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一道推进降低羁押率的刑事政策。

 

之所以存在审限可能超过量刑建议期限的问题,那是因为这些案件可能就不应该羁押那么长时间。这些案件的罪行本身就不重,虽然可能比较敏感,但绝对说不上是重罪,也判不了那么重的刑罚。

 

这样一来这个长期羁押就显得更不适当,更不应该了。

 

但是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我们习惯于进行羁押,感到唯有羁押才能安心,才能实现突破,才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如果说这种习惯性思维还有一点合理性的话,那最多只能适用于侦查期间。

 

但是在侦查已经完成,审查起诉都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证据早已固定的情况下,在审判时的羁押意义何在?

 

虽然以捕代侦是不合理的,但多少还有一个突破口供,给嫌疑人带来心理压力的意义。

 

但是审判时的羁押,也是要突破口供,给被告人带来心理压力么?

 

显然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我们现在推行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张的是庭审实质化。

 

应该尽量给予被告人宽缓一点的环境让其与辩护人紧密配合进行辩护准备。

 

但是羁押显然是不利于辩护准备的。

 

这也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是不是在敏感复杂的案件,我们并不希望庭审实质化,并不希望被告人获得更加充分的辩护准备,我们害怕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意外?

 

那是不是说明我们对庭审实质化其实还不自信,或者对于敏感复杂案件我们本能的是排斥庭审实质化的,我们其实并不需要实质化而是期望没有悬念的形式化。

 

这在不知不觉之中就背离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认罪认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简单案件的繁简分流为复杂案件腾出时间,这个腾出的时间是为庭审实质化准备的。

 

但是我们在这些复杂案件面前反而却惧怕的庭审实质化。

 

不是检察官恐惧了,而是法官首先恐惧了。

 

对于轻罪复杂案件的审理羁押本身就是畏惧庭审实质化的表现,对于在审理羁押的情况下一再延宕审限更是这种庭审实质化恐惧的延续。

 

我们不是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越来越近,而恐怕是越来越远了。

 

如果说审判机关还是在追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的话,那至少也应该从降低轻罪复杂案件的羁押率开始。

 

即使是羁押过来的案件,在审理阶段也应该改变强制措施,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就判不了多少,法官是完全有这个预判的。

 

更不要说量刑建议都已经提过来了,预判就摆在面前。

 

所以从任何的角度来说,审判羁押率都应当比审前羁押率更低,如果说检察机关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的话,那审判机关应该推行的是审判阶段上原则上不羁押,至少轻罪是原则上不羁押。

 

这样一来即使审判效率低一点,也不应该让被告人承担被更长羁押的负累。

 

更何况审判效率也应该要不断提高起来。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