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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宗珍:少年审判的中国模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6-02

编者按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致力于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本刊特策划推出“少审专版”,聚焦评述少年审判模式和实际案例,同时开辟“少年司法”栏目。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少年蕴含生机,青春缔造未来。少年审判,是以教育和保护为主题的特殊审判活动,事关家庭福祉、社会稳定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几十年来,人民法院以少年法庭改革为契机,在审判理念、审判制度、案件管理、刑罚执行、判后延伸司法服务等方面不断夯实少年审判专业化之路。归纳总结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特色和模式,有利于推广应用少年审判经验,展望少年审判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审判理念国际化,构建与世界接轨的少年审判理念体系

 

    1.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区分理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且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因此少年审判和成年人审判应有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指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主动实施法治教育、寓教于审,依法降低监禁刑适用比例,保障“宽容但不纵容”,都体现了以教育为主题的区分理念。

 

    2.坚持双向保护、全面保护理念。在少年审判中坚持双向保护,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帮扶救助,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坚持全面保护,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性,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也保护其民事、行政等其他合法权益。

 

    3.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理念。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涉未成年人案件建立审执绿色通道,根据“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依法从快从严从重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审理涉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监护等各类民事案件时,做到“快收、快结、快执”,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坚持柔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理念。“没有不可挽救的孩子,只有未被唤醒的善良。”在法庭布置、审判人员配置、法庭教育等方面,贯彻柔性司法理念,在审判过程中实施爱与善良教育。严格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家庭教育、校园生活、社区治理等情况,适用刑事处罚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基础和条件。

 

二、法庭建设独立化,为专业化发展之路提供组织保障

 

    1.少年法庭的独立性不断加强。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先探索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法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人刑事案件中独立出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合议庭审判。此后,全国法院纷纷仿效,少年审判庭建设形成规模效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要求,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而且,少年法庭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产生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少年家事审判庭,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审判团队等多种形式。

 

    2.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不断融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少年家事审判庭,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截至2018年6月,90%以上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家事审判机构,其中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或少年家事审判庭超过70%。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进一步明确要探索家事审判与未成年人审判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少年家事审判融合能够保障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家事审判借鉴发扬少年审判的特色,提升少年审判质效。

 

    3.“三合一”综合审判庭建设不断发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综合审判庭将统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012年,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范围由17家中级法院扩大到49家,实现省会城市基本覆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又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少年法庭的综合性趋势明显。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审判巡回审判点。随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加强少年法庭的组织领导、审判业务指导、调查研究、经验总结等工作,未成年人审判的组织化体系不断完善。

 

三、机制流程规范化,形成独具特色的审理制度

 

    1.开创独具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形成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处理、不公开审理、全面调查、简易速裁等审判原则,探索建立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出席、法庭教育、刑事和解、特色庭审规程、合适成年人参与、心理疏导等审判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参与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探索更加集中的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制度。1998年,江苏、上海等地部分法院开始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将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改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3.创建专业高效的少年审判规程。从审前社会调查的规范量表制作,到诉讼引导、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咨询、亲职教育等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流程,使其规范化、具体化、可操作。同时,依法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绿色诉讼通道,适用简化审、速裁程序,并最大程度保障审判质效,更加高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审判管理专门化,科学考量审判质量效果

 

    1.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专门的司法统计。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实现案件科学管理,及时掌握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归纳案件规律,总结审判经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2.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建立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转变单纯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的传统做法,科学评价少年法庭的业绩,调动少年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门的档案管理。未成年人档案管理包括庭审案卷装订封存,以及审判延伸、判后帮教、法治教育、社会观护、矫治教育等记录装订保存。全面的档案管理有助于判后跟踪回访工作的顺利展开,增加回访的系统性和持续性。贯彻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特别是刚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保密管理,严格执行封存档案查阅审批管理。

 

五、队伍建设专业化,切实提高审判能力水平

 

    1.充分保障少年审判队伍建设。选用业务能力强、熟悉少年事务的法官以提高少年审判的专业性;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并强化其履职保障,以实现少年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定期对法官及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以保证其工作能力的持续提升。

 

    2.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审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要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法院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熟悉少年事务的组织中依法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以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如此以来,将社会力量纳入少年审判工作体系。

 

六、刑罚执行轻缓化,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

 

    1.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心理特征推行相应的案件审理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扩大非监禁刑适用比重,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犯罪污染的可能,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和健康成长。

 

    2.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坚持从宽掌握适用范围、从紧掌握适用条件、从严掌握适用程序,尽量促进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达成刑事谅解。此外,为了实现纠纷的圆满解决,部分法院积极探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延伸服务能动化,着力释放更多司法力量

 

    1.定期跟踪回访,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在亲职监护、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通过问卷调查、专业评估、跟踪回访等形式延伸司法触角,为涉案未成年人建立成长档案,定期回访监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后,通过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加强亲职指导,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2.搭建资源协助平台,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往往要在社会环境内完成,法院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判后延伸服务,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救助、观护和帮教主体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发展。以“司法一条龙”理顺公检法司工作机制、以“社会一条龙”理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机制,构建社会化协作体系,汇聚合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八、工作总结理论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定期发布白皮书,总结案件规律。定期撰写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及时总结案件规律和审判经验,为相关司法建议、司法政策制定提供现实依据,从而更好地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少年司法工作的务实性和针对性。

 

    2.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基准。定期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标准,推广法治教育,有效震慑犯罪,引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3.适时制定司法文件政策,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所关切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文件政策,及时跟进解决相关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断加固司法保障体系。

 

九、中国少年审判之未来检视

 

    1.强化少年司法的主动性。司法权本身具有被动性的特点,然而,由于少年审判兼具教育属性和矫治属性,少年司法工作在权责属性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广泛性。因此,应依法适当增强少年司法工作对少年事务的干预性和主动性。

 

    2.探索制定少年司法法。少年司法所具有的特殊性要求少年司法的立法应具有独立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少年刑事审判的发展推动了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制度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下一步,制定一部独立的司法型少年法典,全面规范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和少年矫治教育等势在必行。

 

    3.探索建立少年法院。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率先提出了建立少年法院的设想。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建设少年法院,将是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4.继续推进少年审判制度机制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势,人民法院应积极回应未成年人司法事务的新变化新挑战,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全面贯彻司法保护的理念,通过持续推进少年审判制度机制改革,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宗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