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7-13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事后合规、合规有效性标准、犯罪预防、刑事合规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行至今,以合规不捕、合规不诉、合规宽缓量刑建议、合规刑行衔接检察意见等激励机制为主体的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各方参与者的关注焦点转向如何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和合规整改的实质效果。202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高度重视,根本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关涉本次改革的正当性根基。“合规激励模式”,也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在其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情况下给予包括不起诉在内的宽缓处理。经过两年试点,各级检察机关已办理766件涉企业合规案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03件,除了少数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和合规考察不合格的案件,这些涉案企业大都获得不起诉处理。唯有如此,企业合规改革才能在“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性考量之上获得更为充分的正当性。
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之要素构造
需具备的基本要素,也就是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标准。
作为一种防范、识别、应对合规风险的公司治理体系,企业合规的设计和运行都要围绕特定合规风险而展开,体现风险导向性。行政监管合规的防控对象是行政合规风险,即避免企业因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行政违法,受到严厉的行政监管调查和处罚。自我监管合规的防控对象同时涵盖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防止受到行政处罚,更应竭力避免被定罪处刑。但鉴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均为法定犯,是在构成行政违法基础之上的刑事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本身往往成为法定犯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行政合法的行为必然不会构成刑事违法。行政刑法的这种行政从属性投射在合规风险防控领域,就意味着企业只要建立符合行政监管合规有效性标准的自我监管体系,即可实现对行政和刑事合规风险的双重防控,企业自我监管合规也因此趋同于行政监管合规。但是,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相较于自我监管合规和行政监管合规,则在有效性标准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再次实施同类犯罪,为此企业需要建立针对刑事合规风险的合规治理体系。
其次,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是一种专项合规治理体系,其有效性标准应紧紧围绕涉罪领域,要求建立特定专项合规而非“大而全”的全面合规。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自我监管合规实践往往将全面合规视为建设目标,例如,国资委2018年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要求中央企最后,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兼具犯罪预防和制裁功能,其有效性标准应体现有效预防和有效制裁两大基本维度。无论着眼于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刑事合规的犯罪预防功能已经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合规计划被定义为“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有学者将由此演绎的刑事合规有效性标准总结为涵盖犯罪预防、识别、应对等三个方面的合规制度、合规组织机构、合规文化、合规培训、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处置、合规审计、合规调查、合规举报、问责与惩戒、持续改进等十二大核心要素。然而,一方面,这种合规体系引发了一些质疑,实证研究显示合规政策和行为守则并没有显著改变员工行为,而且现代企业的经营规模、雇员数量和管理层级都在逐渐扩张,合规计划无论如何也无法影响所有雇员的思想和行为。此类质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刑事合规计划的犯罪预防功能,将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定义为“彻底预防违法行为发生”也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读,但这仍然可以提示我们,基于有效预防的合规体系不应成为刑事合规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合规计划最大的问题在于极易被模仿,当企业合规改革给予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极为宽大的处理结果时,就会导致刑法的威慑力和制裁性不足。因此,刑事合规还应发挥制裁功能,要求涉案企业在法益修复、业务改造、资金投入、人事处理、接受监管、社会公益等方面付出成本和代价,以契合最高检对涉案企业合规的“严管”机制定位,作为刑罚制裁功能的有效替代和有限犯罪预防功能的必要补充。
另一方面,不同犯罪领域涉案企业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是指特定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企业合规改革推进至今,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接受了一个基本理念,那就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需要建立的是“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也就是针对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建立特定化的合规管理体系。税收、环保、招投标、安全生产等不同领域的专项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差异已经在改革实践中具有诸多体现。例如,最高检编发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针对商业贿赂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环境污染类犯罪、数据安全类犯罪、安全生产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等六大专项合规计划分别制定有效性评估审查重点。辽宁省检察院联合九家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也为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涉罪领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规计划建设方式和考察重点。为了建立专项合规计划的专业化考察模式,部分试点地区还尝试对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进行分专业、分领域管理,如南通市崇川区的专业人员名录库分为法律法务、生态环境、财税管理、市场监管、经济金融、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安全生产等八大专业领域;江苏省张家港市根据涉税犯罪、安全生产犯罪、污染环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四大高发犯罪,组建了四大领域的专业人员名录库,个案中在具体涉罪领域名录库内随机抽取合规监管人。专项领域合规计划的具体展开方式当然各有侧重,但是,有效合规计划的范式构造仍然是一以贯之的,所有专项合规计划都要求包含合规政策体系、合规组织体系、合规流程体系等合规要素,各国立法中合规计划的简易化要素形态有助于确立通行有效的基本标准。
其次,即便是在刑事合规内部,也有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之分,两者的合规激励原理以及相应的合规有效性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事前合规是指涉案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已经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往往能够为企业带来责任切割或罪责减免的激励效果;而事后合规是指涉案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常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检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的监督下进行的合规整改活动,司法机关基于处刑必要性、一般预防效果、社会公共利益等综合考量给予涉案企业宽缓处理。美国《组织量刑指南》等立法例规定的合规有效性标准,几乎都是针对事前合规确立的基本要素,属于一种“面向未来的合规计划”。企业一旦建立合规培训、合规监控、合规举报等合规管理制度,就被认为履行了对未来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防范义务,因而事前合规可以作为罪责减免甚至责任抗辩事由。与此不同的是,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整改既需要建立面向未来的专项合规计划,更应当首先完成“面向过去的制度纠错”,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漏洞填补和制度缺陷修复。例如,张家港S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为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一,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启动阶段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S公司的管理漏洞在于“企业采购程序不规范,对供货商资质和货品来源审查不严,单据留存不全”,因而在合规整改环节,S公司主要完成了针对性的制度修复,“在税务方面,公司从以往直接与代帐会计单线联系,转变为与会计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对财务人员应尽责任、单位管理职责进行书面约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公司明确渠道商应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并备案,每笔发货都注明产品明细,做到采购来路明晰、底数清晰。”这些针对性的制度修复措施显然不同于体系化的合规计划搭建。独立于有效合规计划的有效制度修复要素,成为事后合规与事前合规在建设方法和有效性标准方面的关键区别。
取得实际效果,切实发挥防范、识别、应对刑事合规风险的功能。正是考虑到合规整改的全过程评估需求,美国司法部《司法手册》(The Unites States Justice Manual)提出著名的有效合规计划三问:第一,企业合规计划是否设计良好?第二,企业合规计划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第三,企业合规计划在实践中是否有效?美国司法部刑事部《企业合规计划评估》(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在这种合规计划设计、执行、效果三阶段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各阶段的重点评估要素。检察官在合规计划设计阶段应着重审查合规计划的全面性,包括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培训和沟通、合规举报和调查程序、第三方管理、并购管理等六大要素;在合规计划执行阶段主要关注合规计划的去纸面化,包括中高管理层承诺、充分的职能和资源保障、合规奖励和惩戒机制等三大要素;在合规计划效果阶段重点考察合规计划发挥持续预防和应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效果,包括持续改进、定期测试和审查,违法行为调查,分析和纠正潜在违法行为等三大要素。美国司法部的有效合规计划三阶段论针对过程性的合规整改树立了较为全面的有效性评估要素,也为我国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接受。但是,三阶段论的要素配置区分度不强,体系结构仍然较为混乱。例如,执行阶段的合规奖惩要素、效果阶段的合规审查和内部调查要素都属于有效合规计划初始设计阶段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而合规计划的执行和效果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设计良好的合规计划经过有效执行,必然能够产生理想的犯罪预防效果。
这三重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基本参照。企业为了说服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除了提交“认罪认罚承诺书”和“合规考察程序申请书”以外,一般还应当开展合规自查、制定合规整改方案,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自查报告”和“合规整改方案”。其中,合规自查的目的在于调查分析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企业管控漏洞和制度缺陷,合规整改方案则是企业进行制度修复和合规体系建设的自我规划,涉案企业唯有按照合规有效性标准展开自查和整改,才能最大限度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被纳入合规考察程序。二是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是合规监管人监督评估的基本依据。合规考察程序启动后,合规监管人参与到企业合规整改中,主要首先是审查企业此前完成的初步合规自查和整改计划,进一步调查分析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识别管控漏洞,并根据企业自查报告确定验收标准;最后是在考察期结束前完成合规有效性评估,出具合规监管人的上述工作都要求以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为指引,从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两个角度加以监督、指导和评估。当前,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中几乎享有不受限制自由裁量权,从选定合规考察案件、启用合规监管人、设置合规考察期,到最终进行合规验收并作出案件处理决定,都缺乏切实可行的标准。检察机关依据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两大基本要素作出审查,判断合规整改对未来实施同类犯罪的预防效果,以此作为评估涉案企业再犯可能性的核心标准,有助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实质正义的实现。
管理体系,以确保账簿和记录的准确与完备。一是交易必须根据管理层的授权执行;三是使用公司资产必须取得管理层授权;再如,艾司隆数据管理公司一是制定数据保护合规政策和程序,加强客户合规尽职调查,旨在发现和防止将消费者数据转移或出售给从事欺骗性营销活动的实体或个人,这是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由此可见,有效制度修复无论是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的独立标准,还是与有效合规计划相融合而成为整体性合规改造的重要成分,基于犯罪原因查明的针对性漏洞修复都是其发挥整改作用的根本原理。具体而言,有效制度修复的针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管控漏洞的有效填补;二是针对带病商业模式和责任人员的有效制裁。制度修复措施着眼于导致犯罪发生的深层管理制度因素,往往涉及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区别合规管理体系的专项治理制度,以弥补合规计划无法替代和改造经营、财务、法务等专项治理结构的遗憾。合规与法务、内控、审计、监察等治理机制一样,都是企业的一种日常性自我监管方式,合规计划既不是企业监督治理的唯一手段,有效合规计划的缺失也不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唯一原因。相反,合规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在商业模式合乎法律,以及业务部门经营管理、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审计部门审计稽核等风险控制“三道防线”有效运转的前提之上,进一步发挥合规专项治理的功能。因此,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提出合规管理体系的协同联动建设原则,要求中央国有企业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正是在此意义上,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首要工作不是急于建立流程化的合规计划,而是诊断导致犯罪发生的内部管理体系漏洞,如上述污染环境罪对应的生产经营管理漏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应的税务管理漏洞、商业贿赂犯罪对应的财务管理漏洞、电信欺诈犯罪对应的市场营销管理漏洞等等,开展针对性的改造商业模式和经营管理流程、规范财务列支和报表编制、激活公司有关治理结构和调整组织人事等制度修复工作。而对于违法违规的特定业务、存在严重治理缺陷的分支机构、承担直接实施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由于不再具有修复价值,则应将其关闭、解散或辞退。唯有如此,针对性制度修复才能有效完成,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有效合规计划,也才能够发挥长效的犯罪预防作用。
起诉程序之后一般会立即开展合规自查,识别导致犯罪发生的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并提交合规自在合规考察程序中,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还会继续从事犯罪原因查明工作,既可以督导涉案企业深入开展这种具有合规内部调查性质的自查活动,也可以亲自进行阅卷、走访和研判,从笼统模糊的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更加生动细致地体现了何谓“深层制度缺陷”:张家港S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涉案企业采购程序不规范,对供货商资质和货品来源审查不严,单据留存不全;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专门问题;至此,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的基本标准已渐明朗。首先,制度缺陷通过犯罪发生原因分析得以揭示,但绝不同于犯罪事实的重复描述。污染环境罪的私设暗管排放废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发票、串通投标罪的暗箱操作统一控制报价等案件事实,都不属于涉案企业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制度缺陷必须是深入公司治理层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漏洞,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等指征不明的表述不能满足犯罪原因查明的准确性要求。最后,实践中涉案企业常见的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有:(1)商业模式存在违法基因,部分商业模块甚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直销、互联网金融、数据爬取等商业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风险,很容易构成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2)市场营销管理缺陷,企业鼓励或者默许员工通过支付回扣和业务返点等方式拓展市场,以及销售人员按照销售额提成的薪酬制度,极易滋生商业贿赂犯罪风险;(3)生产管理失范,企业在生产链前段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生产链后端未建立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措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和污染环境等犯罪;(4)财务管理模式存在漏洞,财务审批和财务审计制度流于形式,原始凭证审核、账簿信息记录、关键涉税节点把关不严,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犯罪得不到有效防控;(5)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不力,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发生,合同履行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缺失,致使利用未实际执行的虚假合同掩盖的非法经营、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无法被及时发现;(6)第三方管理真空,供货商、经销商、代理商等第三方商业伙伴的营业资质、经营方式、货品来源、销售渠道审查不严格,企业成为第三方违法犯罪的共犯,或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的督导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未激活,代议制的公司组织方式和决策机制无法有效运转,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权力配置和人事结构失衡,导致合同、财务、生产、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涉案企业应针对合同、财务、第三方等特定环节的管理漏洞建立针对性管控制度。例如,规范市场营销管理,取消回扣和返点等商业贿赂性质的市场推广方式,处理商业贿赂违规责任人,视违法情节将其调岗、降级、降薪、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建立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必要时将污染物处置外包给专业机构,并在整改完成后委托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严格财务治理,完善财务和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票据凭证和财务账簿管理,聘请税务师进行税收筹划,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完善全流程合同审核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全过程都能得到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建立连通业务、法务、财务等部门的合同审批流程和管理平台;强化第三方管理,在采购、销售、咨询、代理、招投标等环节全面建立针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定期资质审核、黑白名单等管理制度。
最后,涉案企业应主动切割不具有修复价值的商业模式和组织成员。一方面,并非所有带病经营方式都有合规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并非所有企业都有修复瑕疵商业模式并保持平稳经营的能力。一般而言,主营业务模式的修复价值较高,尤其是对于主营业务单一的小微涉案企业,带病商业模式的合规改造关系到企业存续问题。但对于难以完成去犯罪构成要件处理,或者合法化经营后难以创造稳定利润的主营业务模式,则应当立即停止,涉案企业需要转换赛道、开发新的合法业务领域,并证明能够凭借新的商业模式持续经营获利。而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隐患的非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业务的部分板块,原则上应当从涉案企业中剥离,除非能够提供令人信服的改造方案。2005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因帮助客户设计并实施未经登记的欺诈性避税方案而涉嫌欺诈和税务犯罪,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就要求终止该公司的所有对私税务业务,这种制裁性的涉罪业务剥离,值得借鉴。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涉案企业也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作出处分决定,至少应解除主管责任人员的经营管理权限,必要时甚至要求更换整个管理层成员。鉴于我国试点中暴露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保护有余而制裁不足的问题,提升违法商业模式和责任人员的制裁力度显得十在合规监管人和检察机关的审查标准方面,制度修复的审查要点在于修复措施的针对性和彻底首先,审查涉案企业改造后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审查该商业模式的可行性,涉案企业在采取新的商业模式之后要能够平稳运营盈利,因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重操旧业的概率大幅度降低。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着重审查整改过程中进行针对性制度建设的情况,相关的财务、合同、生产、市场推广、发展第三方商业伙伴的管理流程应当得到完备的建立,具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监督流程加以规范。重点审查涉案企业经过治理结构改造后,对负有责任的大股东的股权稀释、将实际控制企业的强权责任人剔除出管理层、激活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效运转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代议制权力运行模式的情况,以及审查公司作出战略、业务、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中审查违法商业模式的剥离情况,重在涉案企业是否及时终止不具有修复价值的非主营业务;四、涉案企业有效合规计划的全过程标准
首先,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不合格的案例极其少见。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近千件涉企业合规案件中,虽然最高检没有披露具体数据,但从公开报道的案例情况来看,涉案企业几乎都能通过合规考察,而极少出现合规考察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例。随州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为考察不合格的典型案例引起最高检的高度关注,但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作出考察结论的主要依据并不是合规计划建设不符合标准,而是涉案企业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认罪不实,以及制度修复措施落实不到位。过高的合规考察合格率显然说明有效合规计划标准的实践把握非常宽松,涉案企业既然不会因为合规计划无效而被继续追诉,自然也就失去了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动力。
重要的地位。最后,合规考察验收偏重于评估合规计划的有效设计而非实施效果,纸面合规问题仍然大量存按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要求,涉案企业应当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在合规考察期内对合规计划履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当前,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管人对合规计划有效设计的审查较为成熟,但对合规计划运行效果的审查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标准,实践中探索的文本审阅、抽样检查、座谈会议、针对性提问、调查问卷、飞行检查、穿行测试、想定作业等检查方法,只有在合规运行效果有效性标准的指引下,才能发挥“真检查”“真评估”的理想效果。
划的建设、考察、评估不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则要求和要素标准。设计应当符合风险导向、要素完备、全面覆盖等三项基本要求,这也是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进行合规计划设计有效性审查的三大维度。
其次,要素完备要求涉案企业建立体系化合规计划。经过自我监管合规长期的商业自主实践和市场化发展,包含合规政策、合规组织、合规预防程序、合规识别程序、合规应对程序的有效合规计划基本要素已经得到广泛认可。涉案企业之间根据企业规模和部门结构的不同,专项合规计划的资源投入量和精细化程度必然有所区别,但无论如何,涉案企业设计的合规计划至少应当具备以上基本要素,才能发挥最低限度的犯罪预防效果。(1)合规政策是企业向各级员工传达法律要求、划定行为边界的制度体系,其不同于法律条文的简单梳理汇编,而需要将法律规范融入具体业务场景,并进行图文并茂的演绎和说明,使其具有简明可读的特性,这是有效合规的制度基础。(2)合规组织是企业为执行合规政策和流程所建立的专门管理团队,负责开展政策制定、合规岗位管理、合规稽查等工作,这是有效合规的人力资源保障,小微企业即便没有组建合规团队的必要和可能,也至少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合规管理岗位职责。(3)合规预防程序是事前防范合规风险的流程体系,一般包括风险调查和合规培训两种方式,涉案企业需要针对各项业务活动和交易主体开展合规风险调查,排查潜在违法违规风险,由此形成的“合规调查报告”应作为开展业务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合法依据;合规培训则起到宣贯合规政策、激活合规流程、培养合规技能的关键作用,涉案企业应针对全体员工和重点岗位、重点风险领域员工制定分类培训内容,并及时组织考试、问答、模拟演练等培训效果测试。(4)合规识别程序是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体系,核心要求是建立合规举报制度,涉案企业应当开通举报热线、网站、邮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营造便捷、安全、高效的合规举报机制。(5)合规应对程序是事后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体系,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内部调查和合规奖惩制度,在合规风险爆发后立即查明违规事实和责任人,在开展损害补救和制度修复工作的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对举报人进行高额奖励。预防、识别和应对三大合规程序缺一不可,共同组成完整的合规管理流程,任何涉案企业的专项合规计划都应具备这些基本要素。
第一,专项合规政策的制定效果评估。首先,评估合规政策的员工认可度。设计阶段认为制定良好的合规政策,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常常面临员工“读不懂、不会用”的困境,合规政策在各部门和不同文化程度员工中的认可度,可以作为可读性和可操作性的衡量标准。其次,评估合规政策的更新频率,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新型业务活动的开展、合规风险管控点的增加、政策执行中发现的漏洞,合规政策需要作出相应地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商业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场景、新风险。最后,评估合规政策的适用范围,合规政策和相应的合规行为准则应向所有员工提供,并列入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附件,覆盖所有商业交往对象。
第三,专项合规预防体系的运行效果评估。首先,评估合规风险调查的制度化建设情况以及合规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际效果。重点审查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企业识别、应对合规风险的专业能力,尤其是根据评估报告处置合规风险、否决风险业务的情况。其次,评估合规尽职调查的常态化运行情况,重点审查企业在发展客户、第三方商业伙伴时进行合规尽职调查的自觉性,以及根据合规尽职调查报告对客户和第三方进行分级管理、实践退出机制的情况。最后,评估合规培训的开展情况,一方面,审查体现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培训的次数、覆盖范围、培训内容的相关记录,在培训内容方面要求涉案企业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开展针对性培训,并将以往的合规事件及处分纳入培训内容;另一方面,考察合规培训效果,以及涉案企业采取员工访谈、问卷调查、组织考试等方式考核培训效果的情况。
第五,专项合规应对体系的运行效果评估。评估涉案企业应对违法违规事件的实际表现,若在考结语
在完成有效制度修复的针对性审查和有效合规计划的全过程评估之后,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将作出合规考察结论。对于合规整改消极懈怠,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识别不深入、修复不彻底,专项合规体系要素设计不完备、要素运行纸面化的涉案企业,持续合规预期较差,应当作出考察不通过的结论,并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于合规整改态度积极、配合监督考察,深入开展针对性制度修复,建立要素完备、落地有效的专项合规计划,持续推动合规体系改进和完善的涉案企业,由于其保持了常态化、长效化的合规管理和合规经营状态,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案件性质、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一般可以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提出轻缓处罚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涉案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通过以上完备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的运行,可以更好地发挥对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的犯罪预防长效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