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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蔡梦琦:欧洲国家法官助理制度模式与分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05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主角”,但如果没有“配角”的帮助和配合,法官的“独角戏”也很难唱好。为了让法官充分发挥其司法才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而欧洲各国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样本。2019年以来,欧盟司法效率委员会的法官咨询委员会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官助理制度作了问卷调查,获得了翔实的数据,并作了系统、全面的分析。现将其研究成果作简略介绍,以期对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有所借鉴。

 

概况

 

     欧洲法官咨询委员会的此项调查共收到36个成员国的反馈。调查显示,法官助理的作用受到各国普遍认可。同时,调查也表明,由于法官助理可能间接或者直接地参与到司法裁判、文书起草等工作中,因此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影响力、公正性展开讨论。

 

     总体上说,各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多种多样:在聘期方面,短则数月,长则终身;在配备模式方面,一位助理可能配备给一位法官,也可能服务于整个法院;在身份方面,法官助理可能本身就是法官,也可能是公务员或是聘用制雇员;在参与审判工作的方式方面,有些主要从事法律研究、文书校对,有些则可以参加庭审,在案件评议中拥有咨询投票权,并起草甚至签署判决。

 

     各国配备法官助理的原因之一是让法官从专业要求较低的工作中抽离出来,将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分配给其他人员,从而提高司法系统的整体效率。事实上,应对案件增多、案件积压通常有两种思路,一是增加法官,二是增加法官助理。由于前者可能导致法官社会地位下降和法院成本上升,各国通常选择配备助理的方式。此外,配备法官助理还能发挥教育和培训的作用。

 

法官助理的职责与作用

 

     法官助理的职责

 

     第一,专业研究。法官助理可以归纳案件事实、研究相关法律,提出裁判建议。提出裁判建议的职责在多数国家可由法官助理去做,但也有一些国家不允许或者不经常允许法官助理这样做。

 

     第二,案件筛选。针对是否受理上诉或者进行违宪审查提出建议。高等法院或宪法法院的助理通常有此职责。

 

     第三,撰写文书。一是撰写判决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法国、挪威等国允许法官助理撰写事实部分,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则允许法官助理按法官的具体指示撰写相关部分内容,奥地利、法国、德国等国法官助理可以起草某些类型案件的判决书全部内容。二是负责判决书的校对工作。三是校阅其他法官的判决并与法官展开讨论。四是检查判决书中交叉引用的内容。五是起草判决书发布时的新闻稿。六是撰写程序性的裁定书。

 

     第四,独立承办案件。一是可以直接决定一些程序性事项,例如聘请专家或决定诉讼费用。二是举行庭审和处理简单案件(只有少数国家有此做法,而多数国家法官助理的决定需要由法官批准)。

 

     第五,办理行政事务。法官助理负责起草行政文件、整理档案、联系当事人、准备判决副本和发布判决(特别是匿名化处理、统计数据)等。

 

     此外,法官助理有可能根据法官的具体安排,完成上述任务之外的工作。

 

     各国普遍认为,庭审须由法官主持,判决须由法官作出。综合来看,在不允许法官助理参加评议或起草判决的国家,以下职责属于法官的保留职责:裁判案件、撰写判决书、决定判决书终稿、对判决内容负责、询问被告人、参与评议、主持庭审、签署判决书、遵守司法道德规范、披露资产状况并遵守廉政准则等。

 

     法官助理工作的作用

 

     大多数国家认为,法官助理节省了法官时间,优化了判决质量,并且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决定。瑞士法院认为,尽管该国的法官助理拥有咨询投票权从而产生一定影响力,但终究是法官而非法官助理的观点才具有决定性。阿塞拜疆也指出,法官助理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最终他必须按照法官的决策起草判决。

 

     一些国家承认,法官助理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取决于法官的自主安排和法官助理个人的水平。比利时法院认为,这种影响并不违反立法者的意愿,法官也很注意保留自己的审判权。荷兰和斯洛文尼亚认为,这是一个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因为法官在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法官助理,所以双方应当协同配合,法官不能只是编、改法官助理的草稿,否则判决的正当性会受到质疑。瑞士描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间的微妙平衡,优秀的法官应当知道如何在不让渡案件主导权的情况下发挥法官助理的辅助作用。克罗地亚和法国认为,法官必须“控制”法官助理及其工作。芬兰则认为,法官的工作量越多,则越可能直接采用法官助理起草的文书。

 

     捷克于2006年至2008年做过调查,一位法官助理可以节省法官25%至33%的工作时间。英国统计数据显示,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每年可节省约10000小时的法官工作时间,相当于上诉法院6名全职法官的工作量。克罗地亚发现,拥有法官助理的法院绩效通常好于没有法官助理的法院。

 

法官助理的组织和管理

 

     工作机制

 

     在大多数国家,各级法院都配置法官助理,也有一些国家只在高等法院、专门法院配置法官助理。

 

     各国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工作的范围有所不同,有的是对应一位法官,有的是对应一个合议庭,有的则对应整个法院。在国际刑事法院,还可以为某一个具体案件专门组建法官助理团队。

 

招录

 

     法官助理选择这项工作大多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这项工作可以为担任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提供有益的经验,而且在“法庭幕后”提出问题、发表见解本身也很有意义;另一方面,法官助理(特别是在高等法院)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职位。

 

     在招录途径方面,大多数国家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而德国等国家的法官助理多来自法院系统内部。在招录资格方面,所有国家都要求法官助理具有法学教育学历,有的还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硕士学位。至于是否要求有工作经验,各国做法不尽相同。 

 

     职业发展

 

     法官助理身份可能是公务员或者聘用制雇员。乌克兰的法官助理在2015年失去了公务员地位而只是具有“顾问”头衔的普通雇员。奥地利的法官助理可以是见习法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与其他法院不同,都是下级法院推荐的法官,而且在担任法官助理期间仍是原法院的法官。阿尔巴尼亚、波黑、斯洛文尼亚以及亚洲的韩国也采取这种模式。

 

     在大多数国家,法官助理是一项长期乃至终身职业,但在有些国家只是短期职业,还有一些国家采用短期合同制但可以续签,所以年限和性质难以确定。

 

     法官助理的经验是十分宝贵的,而且在任职法院内部可以晋升,或者从下级法院晋升到高等法院。除此之外,法院允许法官助理独立处理案件也被视为一种晋升。在一些国家,成为法官才是法官助理最大的进步。

 

     待遇和管理

 

     法官助理的工资水平差异很大,总体低于法官,为一审法院初任法官的20%到90%。工资来源方面,绝大多数国家均由政府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法院支付。

 

     有些国家的法官助理需要宣誓、穿着法袍,大多数国家无此类要求。一些国家的法官助理可以加入法官助理协会或者法官协会,而在有些国家不得加入相关协会。

 

如何更好地辅助法官

 

     增加法官助理人数,提高法官助理待遇

  

     奥地利、比利时、芬兰、荷兰等国家表示,各级法院的法官迫切需要得到法官助理的更多辅助,特别是一审法院。但比利时强调,不能以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来替代任命足够的法官。爱尔兰和拉脱维亚都指出,仅增加法官助理人数是不够的,如果法官助理的流动率太高,反倒会降低工作效率,因而应当提高工资以鼓励有经验的法官助理稳定下来。荷兰表示,财政预算不足会影响法官助理人数和工资的增加。

 

     为法官提供更专业的辅助

 

     塞浦路斯、格鲁吉亚、乌克兰等国家呼唤招募更专业的法官助理,可以分专业设立小组,关注各个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法国建议聘请非法律领域的专家,例如有的律师事务所聘请金融专家,那么法官也需要获得同等水平的支持才能有效处理金融案件。

 

     增加法官人数,提高法官地位

 

     捷克、瑞士等国家认为,法官助理的支持已经足够,人数过多可能会破坏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微妙的平衡。德国、英国等国家表示,现在需要的是增加法官而非增加法官助理。

 

      划分相关人员职责

 

     斯洛文尼亚提出,需要明确区分法官、法官助理及司法顾问的职责范围。司法顾问一职为斯洛文尼亚新近引入,意图是让其承担简单的工作任务,并由资质相对更高的法官助理来辅助司法决策。但是,司法顾问近来被允许在法官的监督下独立地处理案件,从而导致职责划分界线混乱。保加利亚正在研究这些司法人员的职责分工,拟将案件管理职能(如发布通知、证据交换、案卷归档等)明确委托给法官助理,从而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审判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蔡梦琦,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