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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从505份判决书看“养老诈骗”案的罪、刑与防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10

前言

 

随着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开展,这类案件被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的犯罪对象是老年人,对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安定产生威胁。本文将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养老诈骗”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并着重分析犯罪手段以提出相关防治措施。

 

一、样本来源和样本对象设定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条件: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关键词:全文有“养老”或“老人”

 

3、通过上述维度,在筛除无关案由后,共获得研究样本案例数为505个,本文将基于这505个样本展开实证研究。

 

二、“养老诈骗”案件中各案由概况

 

(一)案由数量分布

 

 

案由为诈骗罪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3.2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诈骗罪(370件,占比73.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9件,占比15.64%)、集资诈骗罪(62件,占比12.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对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界限做了指导性区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在“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因戴某平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其余资金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归还所欠的民间债务和银行贷款、销售团队提成以及个人挥霍使用”,所以被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其余被告人不参与集资款的使用,被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可见,若被告人吸收被害人资金后,将集资款挪作自用,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

 

在“许某燕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以销售收藏品并承诺到期后溢价回购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通过承诺溢价回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实际上销售商品不是主要目的、吸收资金才是主要目的,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金融法律规定,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主要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掩盖商品的真实价值,使购买者陷入“物有所值”的错误认识,并以虚高价格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若被告人主观目的为吸收资金而非销售商品的,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若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虚高价格出售商品的,可认定为诈骗罪。

 

(二)犯罪手段分布

 

养老诈骗案件的诈骗对象为老年人这一种对象,但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按照判决书中的常见犯罪手段大体分类如下:

 

 

犯罪手段中涉及冒充特定身份人员牟取信任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6.6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犯罪手段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冒充特定身份人员牟取信任(135件,占比26.68%)、项目投资(91件,占比17.98%)、购买商品或办卡后返现(78件,占比15.42%)、推销保健品(77件,占比15.22%)、办理低保、养老保险、证件等(29件,占比5.73%)、免费送礼(23件,占比4.55%)、办理会员(23件,占比4.55%)、以房养老(16件,占比3.16%)、利用迷信诈骗(12件,占比2.37%)、电信诈骗(11件,占比2.17%)。

 

在数量最多的冒充特定身份人员的案件中,共有6个案件是冒充医生身份进行行骗,主要形式有:(1)冒充医生行医,用劣质低价商品冒称质高价高商品(2)在共犯套取被害人子女信息后,冒充医生虚构子女的车祸事实来骗取被害人钱财(3)冒充医生在医院以办理家庭病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案号为(2019)桂0109刑初74号的案件中,3位被告人“明知各自均无牙医资格的情况下,仍商量冒称医院的牙科医生,将低价购买的劣质牙粉、牙胶,虚构为进口材料并保用十五年的事实,以流动作案的方式为被害人提供快速补牙服务”,本案中公诉机关和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

 

笔者认为本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假借中医专家诊疗之名诈骗医药费”一案可对比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假冒为牙医,其本身没有牙医知识,也没有相关经验,以低劣的牙胶和牙粉冒充进口材料;典型案例中纪某波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出售并无名贵中药材成分的“制剂”,并根据被害人经济实力定价。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均是假借行医之名,通过虚假宣传以高价销售其药品或商品。

 

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是区分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标准。若被告人打着行医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且无相关医疗经验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三)刑罚分布

 

 

刑罚为有期徒刑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3.25%。从案件数来看,刑罚分布及其占比分别为:有期徒刑(470件,占比93.25%)、拘役(20件,占比3.97%)、单处罚金(7件,占比1.39%)、无期徒刑(6件,占比1.19%)、免予刑事处罚(1件,占比0.2%)。

 

其中有6个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分别有2个案件定诈骗罪,4个案件定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达到无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

 

有一个案件(案号(2019)吉0183刑初109号)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这部分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是主犯所聘用人员,只在部分环节实施犯罪活动,并未直接获得赃款,因此,可免予刑事处罚。

 

在单处罚金的7个案件中,共有4个案件涉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情节均为公司职员分工从事养老诈骗活动。

 

三、“以房养老”案件分析

 

上文所述6个被判决无期徒刑的案件中,有3个案件的犯罪手段与利用“以房养老”项目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有关。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以房养老”项目是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获得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样本中共有16个案件涉及“以房养老”,总结以上案件的犯罪手段,按照不同案由分别列举个案进行分析,如图所示:

 

图为案号(2019)京0115刑初1599号犯罪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宣传“以房养老”项目,以高额利息吸引老年被害人前来投资。被害人以房产抵押与第三方小额信贷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被告人将一次性拿到的抵押款用作炒期货,做理财。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图为案号(2019)京0105刑初1469号犯罪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宣传“以房养老”项目后,介绍被害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仅支付首月利息和“服务费”后,将剩余钱款均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认定为诈骗罪。”

 

在案号为(2019)京0105刑初25号的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开展“以房养老”项目讲解课的形式,吸引老年被害人以投资名义将名下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与小额信贷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再将所贷款项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案号为(2018)京02刑初24号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以月息3%的高利润诱骗被害人抵押房屋借款,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

 

结语

 

目前全国各地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通过研究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得出以下三种防范方式:

 

1、公开国家审核通过的“以房养老”项目白名单,宣传合法的项目参与途径。

 

2、宣传提升老年人签合同时的警惕性,定期在社区开展合同签订风险宣传工作。

 

3、向社会公开养老诈骗的犯罪手段,由社区定期向老年人进行宣传和回访,关心空巢老人的心理状态,不给犯罪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来源: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