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12
这个事不应该一概而论,也不是否定之否定就是肯定的事。
没有那么简单。
在认罪认罚之后确实有一些被告人又上诉了,实际上就是反悔了当初的认罪认罚承诺。
这自然就会导致具结书的失效,这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具结书。
此时再从宽就没有依据了,量刑就再适当了,因此检察机关就会提出抗诉。
当提出抗诉之后,被告人就又反悔了,此时是反悔自己上诉了,要撤回上诉,再次声称自己认罪认罚,这就是对反悔的反悔。
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抗诉之后审判就不再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且抗诉的理由也是要体现不再从宽,恢复到正常的刑法上来,这就必然要增加现有的刑法量。
这就使得被告人本来想占的便宜占不到了,反而可能要“吃亏”。
所以才会主张撤回上诉。
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他自然的也就不会主张撤回上诉,同样也不会再次声称自己认罪认罚,认罪是有可能的,但罚是肯定不认的,一定还是期望宽上加宽。
这个时候也就基本不存在反悔之反悔的问题,也就无需讨论的。
因此,反悔之反悔主要发生在抗诉之后,想要即使止损,见好就收。
由此可见,无论是反悔,还是反悔之反悔,都有一种浓烈的投机的味道,都显得不是那么真诚,而是一种见风使舵,由此可见这种悔罪具有不彻底性,不稳定性。
这本身就值得我们引起重视。
认罪认罚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
这个从宽是给那些真诚悔过自新的人的,因为他们的真诚才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才有降低刑罚量的基础。
那些不真诚的人,斗心眼,抖机灵,见风使舵的人,恐怕不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是我们对其人身危险性估计不足,从宽的刑罚根本不够用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面对他们反悔之反悔,我们就得掂量掂量。
这个再次声明的认罪认罚,和当初那个认罪认罚是一个意思么,我们应该是一个态度么,这中间的这一出,这一二审的折腾就当没发生么?
恐怕是不合适的。
回到认罚的本质特征上来,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可见,认罪认罚是一个逐渐明确的过程。
在侦查阶段不好过于明确,一个笼统的态度也是可以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那就要签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了。
在审判阶段也是相似的,当庭自愿确认签署具结书,具结书就包含了量刑建议,其实是一样的。
当然有的时候,如果从无罪辩解,突然认罪认罚的,没有具结书,当庭确认表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使没有有形的具结书,也是可以的。
事实上,特定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有的也没有具结书,但现在好在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也有记录的载体。
而在法庭上,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在,在大家的见证下口头的确认,记录法庭笔录也是同样严肃的。
当然这些主要指的是一审阶段。
其实反悔之反悔,这些阶段都走完了。
往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签订了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也开庭确认了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因此才按照具结书的量刑合意判的,既是尊重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尊重了被告人自己的意愿。
在司法机关体现出尊重和信任的情况下,被告人却突然反悔上诉了。
理由可能是多样的,不排除有些有合理的理由,但更多的还是侥幸心理。
就是本来还想要更多的从宽,但是怕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会同意,如果不同意,那眼下的从宽也没有了。
在想把眼下的从宽攥到手里,以后再说心里驱使下,就将自己这个小心思埋藏在心底,先不说出来。
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看到其认罪认罚的表面态度,落实了从宽政策之后,被告人开始暴露出他真实的面目。
他要的更多,这个更多很有可能是超出了合理的从宽尺度,有一点非分之想。
但这个非分之想,在反悔上诉之后,就有一个期待的空间。
尤其是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之下,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就会相对安全。
如果抗了怎么办?
如果有理自然应该硬刚,就坚持自己的进一步从轻的意见就行了,也没有必要反悔之反悔这样出尔反尔。
但是多半也没有什么十足的理由,这个时候诉讼延续下去,非但进一步从宽可能得不到,由于抗诉的意见,刑罚量就有可能增加了。
越是没有没有底,就越是担心这个。
因此不少就撤回了上诉,还有一些不仅撤回了上诉,还又重申了认罪认罚的态度。
这个原来法庭是不会采纳的,因为这种出尔反尔,悔罪显然是不彻底的。
但近来有些判决又承认了认罪认罚的态度,这就容易使人陷入误区。
认罪认罚是不是想什么时候承认什么时候就有啊?
这个符合认罪认罚的本质含义。
此文已经说明了,认罪认罚进入审查起诉等后续诉讼环节之后,就要有一个比较正式的形式,那就是签署具结书,这个具结书里边核心的内容就是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法庭上我也同意变通一下形式,不用书面再签具结书了,但是核心的内容不能缺失,那就是要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比如因为从宽给你减让到两年的刑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监督就要同意这个两年,这才叫你认罚。
如果笼统的接受刑罚处罚,但就不接受量刑建议,你给他实刑,他要缓刑,你给他缓刑,他要单处罚金,更有甚者他只能接受不起诉,其他都不能接受,这些还叫什么认罚呢?
认罚当然不是认你自己想要的刑罚,或者刑罚随你挑的意思,而是建议你判什么刑罚你都能接受,当然可以适当协商,但绝不是漫天要价,或者随意砍价,挑三拣四。
所以认罚的核心要义在于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那就意味着检察官要提出一个量刑建议。
在一审阶段的时候,因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的态度,检察官提出了一个两年刑期的从宽建议,这个时候接受了两年就是认罚。
现在反悔上诉之后,检察机关认为认罪认罚失去基础,不应在适用从宽优惠,应该恢复到正常的刑罚水平上来,现在主张的是三年的量刑建议。
此时你说认罪认罚,是同意两年还是三年?
如果说我当然同意的是两年,而且我的同意也就是想恢复到两年的幅度上来,否则我还不同意呢?
那此时的三年算什么?
可以说两年是老黄历了,已经不做说,而且也是被被告人自己亲手撕毁的,谁也怨不着。
过这个自然也就没这个店了。
而且你一审的认罪认罚和二审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也不应该一样啊。
而且这个二审也是因你而且,诉讼资源也是因你而耗费。
怎么可能因为你一句话,就又回到原状呢?
这些耗费不要付出代价么?
而且你不真诚的态度,把出尔反尔、投机主义的心理改造好,两年也不够啊。
因此,只认两年,只同意回到两年的态度,不是认罚,是无视新的量刑建议的任性态度。
情势已经因你当初反悔的行为改变了,如果要认罪认罚就要认清新的形势,看清新的意见。
这个时候,只有同意三年才算认罪认罚,同意两年的不应该算。
或者笼统的说认罪认罚,不明确表示接受新的量刑建议,对自己反悔行为没有真诚悔意,也不应当认定为认罪认罚。
在这种情况硬认定为认罪认罚,硬是恢复到两年的刑罚幅度上的维持原判,同样也是无视新的形势变化,是对认罪认罚基本要件的适用错误。
按理,应当予以纠正。
纠正的方式可以考虑问题的严重性和案件的具体情形。
反悔之反悔并不必然等于真诚,很多时候其实是更不真诚的体现。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