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17
摘要
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为现代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史和社会史上兼具独到意义和重要地位。在反叛封建刑罚、张扬启蒙精神的历史语境下,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始终依赖一种机械论范式的科学话语,以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为中心,主要考虑惩罚如何作用于人类身心。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技术是自由刑,自由刑异质于传统刑罚运行的宏观强制化,疏离拒斥“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转而作用于时间牢笼之中生命个体塑形与构序的自由。但是,贝卡里亚给出的刑罚方案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亲手把人类推向了“技术统治”的深渊,以至于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一直面临着贝卡里亚始料未及的“惩罚合理性”难题。
关键词:贝卡里亚;惩罚权力技术;自由刑;技术统治
18世纪60年代,一位年仅26岁的意大利青年贝卡里亚轻蔑地撕下了“犯罪与刑罚”的神秘面纱。他断言,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宽和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他是以改革精神著称的进步主义者,其刑罚理论甫一登场,便引起了轩然大波,获得了广泛支持。当时的人们,似乎根本不在意他的论证与理由,只是从中模糊地意识到:刑罚并不是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也不是随意和擅断的,它应该是温和的、法定的。在那个酷刑威吓主义和罪行擅断主义盛行的时代,在那个亟待变革的时代,贝卡里亚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掀起了欧洲大陆刑法界的“暴风雨”。刑罚的起源是什么?什么才是衡量犯罪与刑罚的真正标尺?刑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才能既有效惩罚犯罪又符合“人道”精神?死刑有存在的必要吗?贝卡里亚将深思的这些问题严肃地向人们提出。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这一论著中,试图解答这些问题,并系统地阐释了自己的刑罚理论,为现代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直到现在,仍有学者还对贝卡里亚用宽和的刑罚精神取代了严刑酷罚,指明了现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丰功伟绩赞不绝口。鉴于此,本文试图以《论犯罪与刑罚》为中心,借助观念史分析,对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进行重新认识,揭示科学话语下的刑罚配置、自由刑的刑罚技术与现代社会“技术统治”之间的复杂关联,以此凸现贝卡里亚刑罚理论的独到意涵以及现代意义。
一、刑罚语境:反叛封建刑罚
一方面,18世纪的整个欧洲大陆都被封建刑罚的乌云笼罩着,罪行擅断主义和酷刑威吓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启蒙运动的思想光芒也不时地射入封建刑罚观念,成为“批判的武器”,开始冲击旧刑法学说的基础。人们用科学的最新发现说明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和规律的同时,也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观念阐发新的刑罚理论。用福柯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刑事司法的新时代。贝卡里亚就处于福柯所说的“新时代”中,反叛封建刑罚、张扬启蒙精神也自然构成了其刑罚理论的历史语境。在这一语境下,贝卡里亚“将人道主义和科学话语作为立论的出发点”,并反复强调“惩罚的本质在于确定性,而不是严酷性”,以及主张“罪罚相称的观念”。
(一)封建刑罚笼罩下的时代
在西欧封建社会,君主至上原则和道义责任论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各种社会调节手段并未泾渭分明,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发展地位,它与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和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刑法渊源的混杂性直接导致了刑法的残酷性和任性随意。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君主为了加强刑罚的威吓性,对罪犯往往施以酷刑,并且不断变换花样,竭力把处决罪犯变成一场仪式化的公开表演。18世纪的法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法国君主专制已经较为巩固和成熟,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按照“一个国王,一个法律,一个上帝”的宗旨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总揽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君主是正义的源泉”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专制君主来说,统治权就意味着刑罚权。既然他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他的刑罚权也必然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常常借助于这种酷刑威吓主义的仪式表演,使自己成为权力辐射的中心,宣扬一种君主无限权力论。因此,君主完全支配了刑罚权,导致没有稳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君主的个人意志成为犯罪与刑罚的标准。
(二)对封建刑罚的反叛
贝卡里亚反叛了封建刑罚理论,以罪刑法定反对罪行擅断主义,以罪刑均衡反对酷刑威吓主义。贝卡里亚不再用传统的眼光和方式去看待刑罚,相反,他运用自由、平等和人权这一套启蒙话语拆解、分割、解构了封建刑罚的随意擅断化,重新塑造了刑罚的新形象——公开的、及时的、温和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由此,贝卡里亚在解构封建刑罚的基础上,为现代刑罚原则和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换言之,贝卡里亚把一种理性与人道主义观念融入刑法的各种要求中。这种融入,既可以把它视为对封建刑罚的理性主义反叛,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人道主义和刑罚合法化的辩护理由。
首先,贝卡里亚用罪行均衡原则批判了封建刑罚的酷刑威吓主义。在贝卡里亚看来,酷刑威吓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这是因为,只要刑罚给罪犯所带来的坏处能够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足以发挥出惩治作用。其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注定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暴行。大部分的犯罪,本来采用较轻的刑罚就足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的目的,而当权者却故意不断变换花样,竭力把刑罚变成一场仪式化的公开表演。可是时间一长,人们也就习惯了这些多余的恐吓和表演成分。“人的心灵像液体一样,总是顺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人的感知毕竟是有限度的,这种威吓主义的刑罚强度一旦达到阈值,不管再怎样变换花样,它带来的效果将会是一样的。这时候,当权者就再也找不到更有效的手段来预防犯罪了。因此,贝卡里亚指出,要想有效的预防犯罪,刑罚应该舍弃这种酷刑威吓主义,让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大小始终保持均衡。
其次,贝卡里亚自始至终都提倡一种“分离理论”,主张把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相分离,以罪刑法定原则反叛了封建刑罚的罪行擅断主义。当时,罪行擅断主义和道义责任论占据统治地位,刑法迫切需要挣脱道德观念的束缚,取得独立的发展地位。于是,贝卡里亚提出了“管辖分工”的理论,主张把神法、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开来。对于贝卡里亚而言,这三类规范本质上是不同的,所承担的职责也是迥异的。神法和自然法的任务是判断人行为时内心的善恶状态,据此划分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则是通过衡量人的外在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来确立行为准则。“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它是一种“外在的概念”,而不是表明心灵性质的属性。贝卡里亚的同代人,被誉为“意大利的孟德斯鸠”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把这一结论概括为,“犯罪只不过是契约的违反”。
二、刑罚配置:符合科学话语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认,惩罚犯罪不是为了改变,而是制造一种易感的“阻力”,造成一种心理威慑,来抵消犯罪的引力,因而刑罚应是及时的、必定的、适度的和对称的。这种人道化刑罚原则的背后,所隐含的是一套精心计算的科学话语和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学,主要考虑刑罚如何作用于人类的身体和心灵。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方式也改变了,符合科学话语,精心计算、分寸适当、宽猛适宜的“惩罚权力技术学”,或者说“利益经济学”,开始占据刑罚原则的主导地位。
(一)罪罚力学论
在18世纪,各门科学中获得最充分发展的是力学和数学。意大利数学家和力学家伽利略发现了物体惯性运动的特性。牛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这些科学知识,给予了准确的科学表述,提出物体运动的三条定律,并且根据对天体运动规律的具体分析提出万有引力定律。这些科学定律,打破了宗教关于宇宙是受“永恒的神明规律”支配的教义,为人类社会和人本身提供了一套科学的解释话语。贝卡里亚这位经典力学的推崇者,用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批判封建意识形态的同时,也努力发展了一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科学话语。
在贝卡里亚看来,促使人们自我保存并争取幸福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在这种力的作用下出现的“相互冲突、相互侵犯”行为就是犯罪。犯罪是出于人的“惯性”,并不是心灵趋向邪恶的表现,只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做出的必然性选择。刑罚并不能改变人这一本性,只能通过把犯罪的快乐与刑罚的痛苦联系起来,让人们主动避免犯罪。用贝卡里亚的话来说,就是制造一种刑罚意义上的“阻力”,来抵消犯罪的引力。在这里,贝卡里亚对刑罚力学的挪用主要是喻指人的意志是受物质生活需求支配的,犯罪只不过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更为重要的面向在于,这种挪用还表明自然物体所遵循的力学规律也同样影响着人的意志和行为。
贝卡里亚挪用力学规律提出了一种新的刑罚方式。如果是根据传统的刑罚观念,刑罚的威吓性是必不可少的,对罪犯往往施以酷刑,并且不断变换花样,竭力把处决罪犯变成一场仪式化的公开表演,以达到震慑人心的效果。然而,新的刑罚方式不再强调刑罚的强烈性,转而利用起罪犯自身的利害计算。具体来说,刑罚不应该诉诸一些血淋淋的残酷场面来威吓人心,而应当依靠刑罚本身的精确性、必定性和层次性,去影响人们对利弊得失的计算,从而一开始就阻止人们去实施犯罪。
值得指出的是,贝卡里亚的罪罚力学理论在包含惩罚主义的同时,也包含了功利主义的痕迹。这是因为,贝卡里亚一开始就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去论证犯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强调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都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物体所遵循的力学规律也同样影响甚至决定了人的意志和行为。贝卡里亚的威慑刑主张以及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也同样贯穿着统一的功利主义观念。但是,贝卡里亚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罪罚力学理论可能具有致命缺陷。由于人类的情感、欲望、苦乐等因素具有主体性、多样性和即时性等特征,这些因素的衡量和定值在刑罚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准确地去设置一种“阻力”来抵消犯罪的“引力”可能只是一种理想图景,并不能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实施。退一步讲,我们当然可以选择最能抑制导致犯罪的情欲的刑罚,但这样做的后果是既忽视了人类情感因素的复杂性,也丧失了刑罚在社会整合方面的意义,把刑罚改写成了一种纯粹的利益经济学和情欲动力学。
(二)罪罚对称论
一种刑罚策略要想有效地制止犯罪,前提是对犯罪加以分类。贝卡里亚十分注重把犯罪区分为一系列有序的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刑罚手段。区分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呢?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对社会危害程度高的犯罪需配置较重的刑罚,相反,则只需配置轻刑。贝卡里亚的这一对称思想后来被人们称为“罪刑适应原则”。
“对称”这个词的本义是指两个物体之间的比例或比值相等。这种比例关系也是牛顿力学在研究动量和外力、作用和反作用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比例关系,人们在已知物体承受外力的情况下,可以推知物体的动量的变化;在已知物体的作用力的情况下,可以推知反作用力。贝卡里亚把自然科学中的这种比例关系应用到犯罪与刑罚中,将刑罚与犯罪对应起来:“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种比例关系的建立,仿佛为行为人提供了一张犯罪的“价目表”,行为人的罪行越严重,其遭受的刑罚也就越强烈。如此一来,刑罚将根据“价目表”所列出的罪行加以分类,分类的根据在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类时按照各种越轨行为的关系,严格地建立一个由犯罪行为构成的惩罚阶梯。
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他曾指出,假如有两个人都犯了盗窃罪,贫穷者的罪行要比脑满肠肥者要轻;又如,在两个都犯了伪证罪的人中,受过教育者的罪行要比从未受过教育的人要重。这种个案化要求在整个现代刑罚史上始终是一个强大的压力。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这样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量刑标准很可能会遮盖“因人而异”的不平等。贝卡里亚似乎也注意到这种矛盾,他后面还专门提出了一种特殊预防的刑事策略。不过,贝卡里亚提出的这种刑事策略并不是一种完整和系统的刑罚理论,他始终没有在理论上解决客观主义标准与个案化原则之间的深刻矛盾。
(三)罪罚联想论
贝卡里亚指认,刑罚的根基致力于满足社会公众共同的心理需要,刑罚的配置必须符合科学的心理学规律,彰显刑罚的人道性、及时性和确定性,从而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同。如果说犯罪是出于人们的“惯性”,为了从犯罪中得到好处,那么刑罚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它和“痛苦”相联系,会对犯罪人造成一定损害。这种刑罚理论所带来的后果是,充分想象原则在刑罚领域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不应该建立在酷刑所带来的真实痛苦上,而应当建立在一种观念的“痛苦”上。惩罚应该利用的不是肉体,而是“痛苦”的观念。这种“痛苦”的观念就足以震慑人心,防止犯罪的蔓延。
事实上,这种罪罚联想理论是贝卡里亚利用18世纪联想心理学加以论证的结果。联想心理学是18世纪理论家经常借以解释社会主体行为背后心理活动规律的一种学说。联想心理学把人的心理现象都归结为“观念的联想”,而且把观念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复杂观念是由简单观念组合而成的。这种联想主义心理学深刻影响了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如果要想发挥刑罚的心灵威慑作用,就应该建立起犯罪与刑罚之间必然的联系,让犯罪与刑罚成为一对不可分离、牢不可破的统一观念。人们一想到犯罪就能立刻联想到刑罚,犯罪与刑罚这两个观念就好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正面是一种犯罪及其可能获得的好处,反面则是与之相对应的特定刑罚及其明确的伤害后果。
按照贝卡里亚的罪罚联想理论,刑罚不再作用于罪犯的肉体痛苦上,人们应该尽可能避免“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可见,贝卡里亚无疑是把“精神”作为刑罚的新工具,把观念联想确立为科学刑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将刑罚建立在大脑的软纤维组织上,力求刑罚技术达到最佳的心理效应。换言之,贝卡里亚提供的方案省略了惩罚对象的肉体,把刑罚看作一种情绪表达方式,不断强调刑罚技术的心理学原则:应该尽量扩展惩罚的表象,而不是体罚的现实。
综上所述,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始终依赖一种机械论范式的科学话语,将一套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学作为中心,主要考虑刑罚如何作用于人类身体和心灵。不管是罪罚力学理论、罪罚对称理论,还是罪罚联想理论,都是贝卡里亚挪用18世纪的力学、物理学和心理学的最新成果加以论证所得出的结论。在这种科学话语的刑罚配置下,“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将会被搁置,被一种精打细算的惩罚权力技术学所取代。处于刑罚核心的痛苦不再是痛苦的实际感觉,而是维系“痛苦”的观念。让惩罚刺激起的痛苦大于犯罪的诱惑,通过“痛苦”的威胁,对人造成一种“心理强制”,从而制止人们犯罪。
三、刑罚技术:时间和自由刑
事实上,贝卡里亚一直在深思,刑罚技术究竟如何设置才能最符合犯罪的本质?刑罚权力究竟怎样安排才能使之产生更稳定、更有效、更持久的效果?刑罚作为一种易感的力量,必须直接作用于人类的身体和心灵,由此控制犯罪,而且,它还应当以一种规范和精巧的方式被建构出来。换言之,需要一种刑罚的新结构和新技术,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能提高刑罚的效率,减少刑罚花费的经济代价。这无疑是18世纪刑罚改革最基本的存在理由。为此,贝卡里亚把时间作为刑罚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新工具:通过支配罪犯的时间,制造一种持续而反复的痛苦,以此震慑人心,增强刑罚的实效。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技术是自由刑,自由刑异质于传统刑罚运行的宏观强制化,疏离拒斥血淋淋的残酷刑罚,转而作用于时间牢笼之中生命个体塑形与构序的自由。
(一)时间和自由刑
1764年,法国巴士底狱迎来了一座重达两吨的大钟。这座大钟被安装在巴士底狱最显眼的位置,专门用来为囚禁在巴士底狱的罪犯报时。这座大钟表面上套嵌了一个象征法国王权的精美图案,表盘由两个一老一少的男性奴隶支撑着。表盘的两个奴隶头部俯视地面,脖子、手脚和身体都被沉重的锁链捆绑着,脸上显露着痛苦的表情。王权图案和奴隶雕像暗示着君主的无上权力,他可以剥夺和支配罪犯的一生。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的是,在巴士底狱安装一座如此显眼的大钟,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精确时间送进了监狱。就在同年,贝卡里亚的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诞生了。有趣的是,法国巴士底狱安装大钟与贝卡里亚此书的诞生不仅在年份上存在巧合,而且还在更重要的面向上存在颇为深入的联系。巴士底狱把精确时间带入了监狱,贝卡里亚也试图把时间作为刑罚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工具,主张依靠自由刑实现刑罚的有效化和人道化。所不同的是,伴随历史洪流的发展,巴士底狱的大钟已然成为博物馆的历史遗物,而贝卡里亚所提倡的自由刑这一刑罚技术却成为刑罚发展的主要方向。
这种具有时间上持续性的刑罚是一种自由刑。自由刑的精巧之处在于,一方面,它不仅能有效震慑犯罪,也符合人道化的要求。自由刑在明处收起了血淋淋的残酷刑杀、利剑和枷锁,却在暗处举起了隐性的时间射线刀,给罪犯制造一种持续的、摄人魂魄的和令人绝望的痛苦感。另一方面,自由刑得益于时间的易分割性,能够井然有序地搭建起一套可计算的、从轻到重的惩罚阶梯,对罪犯施以最彻底的震慑与惩罚,直到制止犯罪。
自由刑之所以是最强有力和最佳的刑罚技术,首先在于它采用了剥夺自由的方式。自由虽不构成人类身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没有和身体的某个器官形成直接联系,但它却是人本身极易感触到的。自由属于一切生命存在,人类从一开始就对自由秉持着一种普遍而持久的渴望。因此,长久地失去自由是让一切人都感到恐惧的,阻碍自由构成了人们长期焦虑的根源。这种恐惧和焦虑并不是建立在血淋淋的残酷刑杀之上,“而是让理性人在长久的冷静斟酌之后依然会不寒而栗,是一种摄人魂魄的绝望与恐惧,它来源于人所认知的时间本身的恶,来源于人在对抗时间的历史中所遭遇的永久性失败”。其次,自由刑与财产刑不同,它在带来更强震慑性的同时,也是一种更“公平”的惩罚,具有可计算的属性。自由刑得益于时间的可分割性,能够用一种时间调节方法对刑罚进行区分、分配和量化,做到分寸适当,宽猛适宜,触动人心。基于对时间的精确分割和计算,刑期制度最终得以产生。每一种特定的犯罪都和特定的刑期建立了对应关系,并把它公之于众,反复地强化它,从而消减人们犯罪的欲望。
最后,贝卡里亚的自由刑方案,实质上暗含了一套颇为精致的心理技术学。自由刑给罪犯所带来的绝望和恐惧,以及长久失去自由的痛苦感,都被浓缩为一个观念。这种观念甚至比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观念更可怕,因为“让人们陷入漫长的苦难中,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通过这种观念,不断给民众的思想制造最持久、最深刻的惩罚记忆和印象,以此控制和预防犯罪。同时,自由刑的巧妙之处在于,它既给人们带来更强的震慑性,又是对罪犯的肉体最不残酷的手段。这无疑预示了人类惩罚史的一个转变,惩罚中心从身体转向了人心,与之相应的惩罚方式也不断走向精细化和隐匿化。
(二)现代监狱制度的观念基石
贝卡里亚提出的自由刑方案,把刑罚变成了一种时间调节机制,把阻碍人类的身体自由作为主要任务。当高墙满布和铁丝网成群的庞大建筑出现时,也就意味着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惩罚方式”诞生了。贝卡里亚关于自由刑的刑罚理论,为现代监狱制度体系奠定了观念上的理论基石。
在贝卡里亚看来,时间与现代监狱制度具有特殊的联系。现代监狱制度的产生并不是依赖空间的限制,把罪犯限制在一个“自我封闭场所”中,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们对时间的恐惧和被剥夺自由的痛苦。监狱得以存在的前提,恰恰在于时间能够作为惩罚的一种衡量标准。然而,福柯并不是这样理解现代监狱制度的。在福柯看来,现代监狱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把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和规训罪犯。监狱起源于一种规训权力所特有的机制。监狱惩罚并不是旨在消灭犯罪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配它们,利用它们。既使易于犯罪的人变得驯顺,又倾向于把对法律的僭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福柯的理解貌似应当被视为一种隐喻,他主要关注的是规训权力和现代规训社会,而不是现代监狱制度本身。但福柯的讨论确实为我们理解“监狱”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现代监狱制度的权力机制悄然入侵着现代社会,监狱及其一般惩罚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
四、现代意义:惩罚技术与现代社会
长期以来,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学者们解读为一部秉持人道主义关怀的作品。贝卡里亚自己在书中也时常提到,他的目的在于促进惩罚的宽和化,使一系列的惩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然而,如前所述,从血淋淋的酷刑到监狱惩罚的转变并不只是向一种温和的惩罚转变,而是从一种粗糙的惩罚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颇为精巧的惩罚技术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贝卡里亚主张的“刑罚确定化”“罪行对称化”“刑罚温和化”等原则就是一个从粗糙到精细的过程,惩罚技术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转变的背后标志着一种技术变化。从这种转变中产生了一种症状,一种象征,即技术社会时代的来临。
惩罚技术的发展结果到底有没有违背贝卡里亚的“人道”初衷呢?同时,也促使我们开始思考,贝卡里亚主张刑罚改革的真实目的到底是张扬“人道”精神,还是建立起一套精致的“惩罚技术”?有学者就认为,贝卡里亚的刑罚观充斥的只是冷冰冰的计算法则和工具主义运用,并没有触及人类主体性关怀。
(一)惩罚技术
显然,我们肯定无法完全排除贝卡里亚秉持的人道主义关怀,但是仅从人道主义视角去理解其刑罚理论是不够的。这种视角遮蔽了其间的技术维度,不能提供很强的解释力与说服力。事实上,技术维度是理解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关键,也只有从技术维度去重新把握《论犯罪与刑罚》,我们才能更清晰地看到其刑罚理论在法律史、社会史上的独到意涵和现代意义。
以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论述为例,他花了全书最长的篇幅来论证应该废除死刑制度,转而用自由刑来替代。但他并没有正面论证人类生命本身的道德价值,最主要的出发点反而在于一种惩罚技术的考量。他指出,之所以要用自由刑取代死刑,是因为自由刑通过制造缓和但永久持续的痛苦比死刑更能震慑人心,阻止犯罪;而且自由刑还具有“可计算”的优势,能够对刑罚进行分配和量化。因此,贝卡里亚主张废除死刑的背后,实际上是由一套精打细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和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所支配的。在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下,人类存在更多地被看作惩罚技术的对象,“人”本身的道德主体色彩是黯淡的。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技术”,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作用于人的生理恐惧,而不是去激发人的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只不过,这种恐惧不再建立在“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颇为精致的“惩罚技术学”基础上。这种技术控制的基础是更稳定、更牢靠、更科学的,也更能有效地控制犯罪,惩罚技术也正因此而不断获得“合理性”。所以,尽管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中到处可见“人道”精神的彰显,但事实上,他一以贯之的只有一套精致的惩罚技术。
(二)惩罚合理性与现代社会
贝卡里亚给出的刑罚方案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亲手把人类推向了“技术统治”的深渊,以至于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人类一直面临着贝卡里亚未曾设想的“惩罚合理性”难题。这是因为,“技术统治”给人类社会的实践带来了双重效果。一方面,技术持续改善着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的生活日益技术化,成为席卷一切的“时代精神”。例如,以不可思议速度发展的网络和大数据技术,席卷全世界的新能源、航海航天、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由于符合“持续进步、效率至上”的信念而不断获得“合理性”。另一方面,人类在享受技术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进步的同时,人类本身又处在了隐匿、普遍、精细的“技术控制”之中,变得更加依赖技术。由此一来,现代化进程也越来越表现为一种技术化进程。比如,技术不断嵌入惩罚犯罪和社会治理中。法官的司法判断、惩罚犯罪的手段以及治理社会的方式,和技术更加紧密地缠绕、交织在一起,它们将更多地借助乃至依赖各种生物科学技术、医学技术、心理学技术以及其他科学技术。而且,这种技术控制不仅仅只把罪犯作为作用的对象,它也凭借预防违法犯罪和社会治理的理由,泛化到社会的每个主体和各个角落。这种“技术统治”给人类带来的双重效果便是现代思想家一直深思的“惩罚合理性”难题。
在马尔库塞看来,“技术统治”很可能对人类进行一种高度合理化的“奴役”。在各种惩罚技术面前,人自身的主体性与本真性将无法展示,人被视作一种物和工具,深陷进技术“奴役”的泥沼中。此时,暴力早已退场,象征文明与进步的技术在人类社会中独掌全局。马尔库塞说,“一种舒舒服服、平平稳稳、合理而又民主的不自由在发达的工业文明中流行,这是技术进步的标志”,“技术也使人的不自由处处得到合理化”。也许正是如此,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序言中宣称“上帝死了”。尼采的“上帝死了”不仅仅是指宗教理想世界的衰落,更多的是喻指技术统治下人类精神表达的颓败与价值理性的缺失。在技术理性支配下,现代社会将成为一个彻底的同质化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惩罚技术和治理技术消灭个体性,使个体淹没于虚无,个体若有若无。当“人”本身的个体性彻底泯灭时,人类将会完全成为社会机器中一颗冰冷的“螺丝钉”,生活的意义也随之消失殆尽。韦伯也以一种悲悯的语气描述了技术统治下现代社会的前景,“完全可以,而且不无道理地这样来评说这个文化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在韦伯的描述下,人类似乎注定陷入“现代性”的深渊而无法自拔——价值多元的“诸神时代”将黯然失色,“现代人”将彻底变成“无灵魂的专家”和“无心的享乐人”。
综上所述,对于现代社会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认真检审现代性的技术理性,特别关注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平衡,努力彰显人类个体的主体性与本真性。技术与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技术是手段,人是目的。人掌握技术、使用技术,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本身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如果本末倒置,让“科学技术主义”独断一切,人性一路衰微,生活的世界只剩下物质,未来的人类也许会蜕变为一种严重依赖各类技术的“恒温动物”,整日龟缩在技术打造的“恒温箱”里。
因此,在法律和技术之间,要将一系列的惩罚技术与治理技术置于“人文”价值的约束下,在治理中灌注“人文”精神和道德感,凸显“人”本身所具有的主体性与本真性,重新回到一种“有意义的生活”中。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要始终警惕惩罚技术和治理技术在运作过程中的功能外化、非理性化和非人道化,努力通过法治化途径规范技术的使用。唯有如此,“技术治理”才有“人文”的温度,技术才真正为人所用。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作者:罗有成,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