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23
目 次
一、社会热点、法秩序统一、国家政策:《刑修(十一)》的回应关切
二、回应理念下《刑修(十一)》的走向特征:重刑化、犯罪化
三、技术、制度、理念:回应性修法的系统性反思
四、结语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这是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我国再次对刑法进行的大规模修改。《刑修(十一)》共计48条,除了第48条系对《刑修(十一)》生效时间的规定外,《刑修(十一)》共增设了17个新罪名,并对30个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或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从而促成了我国《刑法》的再次扩容。刑法的历次修改均会引发争议,此次修订也不例外,修改过程中的多方博弈固然引人关注,但是事后的总结与反思却更有必要。因为刑法的修订始终是一个动态过程,修正案的出台不过是这个动态过程中的一个时点,及时的总结与反思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修法技术及理念的不足,为刑法下一次的修改提供经验总结,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全面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刑修(十一)》为样本,深入剖析隐藏在法条背后的立法技术与立法理念,以期能够为中国的刑事法治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社会矛盾的变化是刑法变革的动因,但是并非对于所有社会矛盾都需要刑法的身先士卒,刑法修订有其自身内在规律并应当与刑事司法形成制约关系,而非与刑事司法形成互动关系,去共同作用于犯罪圈的扩张。刑法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相较于刑法权力的不断扩张,更能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恰恰是权力对自身的限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为后世所赞扬、敬仰的根本原因。对刑法修订中过度回应的理念应当反思和纠偏。在重刑化和轻罪大量入法的背景下,未来的刑法修订应当更加关注除罪化和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刑法立法技术上更加注重刑法条文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刑法谦抑的再次宣示也会促进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共同努力去消除犯罪圈扩大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刑事司法应当和刑事立法重新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和免予刑事处罚措施来实现非犯罪化效果。在适用的普遍性上,检察机关在对轻罪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运用自首、立功情节给予嫌疑人的政策红利,全面考察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对其所处的从犯、胁从犯地位进行充分评价,再结合嫌疑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酌定情节对其不予起诉。而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应当充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和第37条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在充分考察案件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并通过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代替刑罚处罚。最终,通过司法的能动作用促进刑法最后保障法的功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