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研究关注文本中的法律(law in text),是在尊重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适用。经验研究关注情境中的法律(law in context)或通常所说的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从而拓展了法律研究的时空范围。”作为法教义学的法律规范研究与作为法社会学的法律经验研究从来就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互动、互补、互构的,并由此提升了各自的知识竞争力,强化了作为一种学科体系的存在感。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亦然。无论是它们各自作为一种知识论体系,还是各自作为一种方法论体系,对立与冲突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理论视域研究的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命题假设,而并非本就如此。当它们分别穿越各自纯粹理论的藩篱,来到法律实践行动的场域,呈现出来的场景却是彼此的妥协与融合。因为无论从哪个视角来研究法律,对“法律是一种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这一论断,都不可能做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一方面,规范刑法学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再到刑法教义学一路坎坷走来,不断更新迭代、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不断向实践开放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地吸收、接纳、融合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社科法学有关刑法问题研究的知识、经验、方法的过程,尤其是在面对疑难刑事案件法条失灵、捉襟见肘的时候,其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更深受这些学科的影响;另一方面,法社会学(包括法经济学等)针对法律的运行过程、法律的影响、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等的相关现象、变量、经验、规律等问题的研究,也从宏观层面的抽象理论叙事,越来越趋向微观层面的具体就事论事,而在刑法社会学领域影响越来越大的则是对刑事疑难案件的个案化研究。如此,刑法规范就成了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重要变量。作为刑法规范的变量与作为其他非刑法规范因素的变量,在具体的刑法行动场景中面对面的能量博弈或影响力竞争就变得不可避免,特别是在涉及处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疑难刑事案件时,表现的就更加突出。 到底是谁掌握了刑法“实践逻辑”的最终话语权?抑或刑法的“实践逻辑”到底是什么?有答案,又没有答案。但相比较而言,刑法教义学能够提供出一整套全面、系统、普适、清晰、实用、可操作的关于刑法实践的知识解决方案或版本(尽管存在瑕疵),而包括刑法社会学在内的法社会学却不能,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共识。当然,包括刑法社会学在内的法社会学关于刑法实践经验的研究,在刑法教义学遭遇疑难案件适用有困难时,也可以提供很多参考。法社会学的“变量评估”为刑法教义学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人类公平直觉地解读构成要件要素提供了“底气”;法社会学提出的“后果为锚”观念的“客观统一主观”,消解了刑法中的道德色彩,为刑法教义学背后的法律逻辑决策提供了一种功能解释的路径;而法社会学提出的一些量刑规则,比如“独生子女免死”等,更多的是警醒刑法教义学在提炼刑法适用规则、教义时,不要忘了将“天理”与“人情”融入“国法”,以及让“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融入“法律效果”等。法社会学有关刑法行动中经验与变量的研究,对刑法教义学到底该如何提炼刑法适用规则、教义提供了厚重的底层逻辑支撑,说明了刑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所需要确定的意义性质与范畴的规范性话语表达到底是从何处而来,并在从中归纳、总结、检验其特有的不同于刑法教义学的“规则”(经验)“教义”(规律)。
“规范研究关注文本中的法律(law in text),是在尊重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适用。经验研究关注情境中的法律(law in context)或通常所说的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从而拓展了法律研究的时空范围。”作为法教义学的法律规范研究与作为法社会学的法律经验研究从来就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互动、互补、互构的,并由此提升了各自的知识竞争力,强化了作为一种学科体系的存在感。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亦然。无论是它们各自作为一种知识论体系,还是各自作为一种方法论体系,对立与冲突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理论视域研究的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命题假设,而并非本就如此。当它们分别穿越各自纯粹理论的藩篱,来到法律实践行动的场域,呈现出来的场景却是彼此的妥协与融合。因为无论从哪个视角来研究法律,对“法律是一种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这一论断,都不可能做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一方面,规范刑法学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再到刑法教义学一路坎坷走来,不断更新迭代、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不断向实践开放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地吸收、接纳、融合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社科法学有关刑法问题研究的知识、经验、方法的过程,尤其是在面对疑难刑事案件法条失灵、捉襟见肘的时候,其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更深受这些学科的影响;另一方面,法社会学(包括法经济学等)针对法律的运行过程、法律的影响、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等的相关现象、变量、经验、规律等问题的研究,也从宏观层面的抽象理论叙事,越来越趋向微观层面的具体就事论事,而在刑法社会学领域影响越来越大的则是对刑事疑难案件的个案化研究。如此,刑法规范就成了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重要变量。作为刑法规范的变量与作为其他非刑法规范因素的变量,在具体的刑法行动场景中面对面的能量博弈或影响力竞争就变得不可避免,特别是在涉及处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疑难刑事案件时,表现的就更加突出。 到底是谁掌握了刑法“实践逻辑”的最终话语权?抑或刑法的“实践逻辑”到底是什么?有答案,又没有答案。但相比较而言,刑法教义学能够提供出一整套全面、系统、普适、清晰、实用、可操作的关于刑法实践的知识解决方案或版本(尽管存在瑕疵),而包括刑法社会学在内的法社会学却不能,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共识。当然,包括刑法社会学在内的法社会学关于刑法实践经验的研究,在刑法教义学遭遇疑难案件适用有困难时,也可以提供很多参考。法社会学的“变量评估”为刑法教义学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人类公平直觉地解读构成要件要素提供了“底气”;法社会学提出的“后果为锚”观念的“客观统一主观”,消解了刑法中的道德色彩,为刑法教义学背后的法律逻辑决策提供了一种功能解释的路径;而法社会学提出的一些量刑规则,比如“独生子女免死”等,更多的是警醒刑法教义学在提炼刑法适用规则、教义时,不要忘了将“天理”与“人情”融入“国法”,以及让“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融入“法律效果”等。法社会学有关刑法行动中经验与变量的研究,对刑法教义学到底该如何提炼刑法适用规则、教义提供了厚重的底层逻辑支撑,说明了刑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所需要确定的意义性质与范畴的规范性话语表达到底是从何处而来,并在从中归纳、总结、检验其特有的不同于刑法教义学的“规则”(经验)“教义”(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