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31
储槐植教授
首先,给同学们提一个要求:希望同学们增强问题意识,所谓问题意识就是进行讨论研究,从而解决矛盾、疑难事项。写文章、做研究应当有新意、有创新,创新从哪里来,就从问题意识来。
举例而言,这两年发生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反杀”、“行凶”在以往是生活用语,但现在成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这种变换的正当性就是一个问题。
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没有真正地反映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本质意义,规定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应当是动员群众对邪恶势力加以遏制,但是,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的第二款实际上对正当防卫的正面要求打了很大折扣,其规定,当对方有所侵害时可以还击,还击应当和攻击程度相类似,其中的类似程度如何界定很难说清楚。
经过实践发现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很不合适,这就是一个问题。1997年刑法对这一问题做了重要的纠偏。1997年刑法在草案起草之初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没有加上“行凶”二字,(注:1979年刑法第20条: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专家认为草案的规定不足以对1979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修正,于是便修改为“行凶、杀人”,但很多人认为“行凶”不好把握,将“行凶、杀人”修改为“行凶杀人”。但如果在“行凶”与“杀人”间不加顿号,则该规定与1979年刑法没有较大区别,于是后又修改为“行凶、杀人”。但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仍存在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比如防卫是否会过当?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限度?
十几年前,刑法学界关于三阶层犯罪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展开了激烈讨论,三阶层犯罪论对四要件犯罪构成论进行了批判,三阶层犯罪论对于刑法知识的提升功不可没,这点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是否应当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完全摒弃,我认为这其中存在问题。这几年,有些学校的自编教科书中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的批判不是太强,这是不是也是一个问题?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写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时还存在四要件的幽灵,这也是个问题。四要件犯罪构成论该不该全盘否定?四要件犯罪构成论是否一无是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梁根林教授
中国刑法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知识增量、学术成果、理论贡献、学术水平的提升有目共睹,在相当程度上,我们可以自信地说我们不必尾随在德国、日本理论之后,我们可以与德国、日本同行进行平等对话。
但是,四十年来,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刑法学真正贡献了什么新的知识?创新了什么理论?贡献的知识、创新的理论是否真正解决了中国当下的问题,对此,中国法学界是需要汗颜的。我们对于知识和理论的创新与贡献仍相对有限,无论是阶层论犯罪体系,还是四要件构成理论都不是我们的创造,我们在基本概念、逻辑、理论体系上都没有创造,没有贡献。问题何在?我认为问题出在中国刑法学缺乏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如果不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不围绕中国当下的问题开展研究,一味照搬照抄,知识、理论和思想都不可能有增量和提升。
储槐植教授思想中的问题意识:
刑事一体化思想
储槐植老师作为刑法思想的生产者,是最有资格提出刑法学问题意识的,储老师率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刑事一体化是架构刑法体系的准则,是一种思想,更是一种方法论。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刑事一体化思想都有共同的体认,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刑事一体化思想和李斯特提出的“整体刑法学”的思想是遥相呼应、一脉相承的,这是两位刑法学大师超越时空的对话。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提出是基于何种问题意识需要回顾上世纪80、90年代的学术生态,当时的研究视野狭窄,就刑法论刑法,在法条中研究刑法是当时最主流的刑法学研究方法,抛开立法论的研究,刑法的本体研究就是注释刑法。
有感于当时视野和知识的局限,储老师提出刑法的研究要跳出刑法,既要关注刑事实体法,也要关注实体法以外的刑法领域,要在刑法之中、之上、之外、之前(要重视犯罪学的研究)、之后(要重视行刑学、监狱学、刑法执行效果反馈的研究)研究刑法,刑事一体化思想是对当时刑法学研究生态的深刻反思。因此,意识到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不能认识到问题,无从创新,无法进行学术研究。
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
储老师用非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了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四种刑法结构的组合形式,在此基础上,他从刑法机制顺畅、刑法效益最佳发挥的角度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刑法结构是不是合理的、有效益的刑法结构?理想的刑法结构应当呈现怎样的样态?
基于对当时刑法生态的评估与反思,储老师提出,我们的刑法结构基本上是一种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这是一个机制并不顺畅,效益并不能很好发挥的有缺陷的刑法结构,我们的刑法结构要改革,我们的刑法机制要调整,我们的刑法效益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储老师经过对古今中外刑法结构的考察,他认为合理、顺畅的刑法结构、能最佳发挥刑法效益的刑法结构应当是严而不厉的,法网要严厉,责任要严格,犯罪圈要适当,但刑罚不能过于严苛,刑法的适当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刑罚的合理性应当是刑法结构组合的基本要求。对于刑法结构的归纳是一个典型的问题意识的产物,这种刑事政策的思想是得到学界广泛认可的,事实上,1997年刑法到现在就是遵照“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展开的。
法定犯思想
储老师曾提出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而这一问题恰是长期以来刑法学界一直忽视的重大问题,法定犯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法定犯无论在数量、种类和实际的影响上都可能会远远超过传统的自然犯,法定犯可能有不同于自然犯的不法构造、不法内涵和罪责要求,国家在刑事立法、司法上乃至于社会评价上都需要因应法定犯不同于自然犯的构造内涵程度作出新的反应,如果还继续套用过去的自然犯来评价现在的法定犯,可能会是一个根本的误读。到现在为止,学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真正予以重视。
比如说,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定犯与传统的自然犯相较无论在不法内涵、罪责构造还是危害程度方面都有着根本差异,如果评价危险驾驶罪,我个人认为刑法学界显然还没有做好思想准备,我们事实上还在套用传统自然犯的理论体系。
除了正式的法律评价,在非正式的法律评价方面,我们也没有做好准备,如果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刑则一律开除,若是中共党员则一律开除党籍,如果是其他的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可能要禁止执业,还可能会把不利的后果扩展到醉驾者的子女、家属。这说明什么问题?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定犯、行政犯建立起正确的评价体系。归根结底,正如储老师所言,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这一时代之问,我们没有很好的回应。
储老师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启发,在树立问题意识方面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堪称中国刑法学界独一无二的楷模。
增强中国刑法学问题意识的四个面向
增强中国刑法学的问题意识具体可以分解为四个面向:
第一,面向体系的问题意识。也即刑法学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这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近20年来,我们关注的更多是如何构建刑法体系,为此做了大量努力,并且中国刑法学如果要真正成为一门法律科学,确实应当致力于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没有体系不足以言科学。总而言之,中国刑法学要构建体系,这个体系逻辑上要自洽、言之成理、论之有据,前后要连贯,刑法作为一个科学理论体系,还应当能够解决问题,也即要实现功能自足,不仅要能解决通常案件、常态案件,更重要的是也要能解决疑难、复杂,非常态、非典型案件,如果一个理论体系实现了逻辑自洽和功能自足便是一个科学的体系。
20年来,中国刑法学在构建理论体系、实现理论体系的自洽性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方面既有我们自身的努力,更多的则是学习德国和日本。但是,不光是中国刑法学,甚至中国法学都相对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东西,即理论体系功能自足的问题。我们忽视了该理论体系对于解决具体问题的解释力和生命力。刑法学是用来指导司法人员具体适用刑法的科学,应当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和处理具体司法案件的生命力,当前刑法学对实际问题的妥当解决不够,问题意识不够。刑法学在相当程度上被人误认为是益智游戏,德日同行有过这样的讨论,具体可分为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案:有学者认为,理论体系不是万能的,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不是理论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理论体系只需提供给司法人员解决通常案件的理论模型。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其只满足了逻辑自洽性的要求,而没有满足问题妥当解决的功能性需求。
第二种方案:德国的耶塞克和日本的平野龙一认为理论体系固然不是万能的,但是具体问题的妥当有效解决也是不能回避的,只能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根据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理解,抛开体系,抛开逻辑,完全围绕具体问题的妥当有效解决这一目标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这是体系外的有效方案,显然此种方案也是不妥当的。如果采纳这种做法,我们的刑法学研究就会回到一个世纪以前的专断时代。
第三种方案:罗克辛所提倡的面向体系,重视问题,在体系内,回应对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罗克辛提出的“目的理性”刑事政策就是在坚守体系的前提下,把对问题的具体思考、具体问题妥当解决的具体需要融入到体系之中,成为体系的一部分,而非抛去体系,在体系外回应问题的解决。中国刑法学应当把建构科学理论体系的目标定位在逻辑自洽、功能自足,既能解决一般问题,又能解决具体问题,在体系内回应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面向实践的问题意识。刑法学不是玄学,不是哲学,不是经学,刑法学既是法律规范科学,也是实践科学,其应当遵从逻辑、遵从规范,应当面向司法实践、面向法治实践构建体系,而不能从纯粹的概念、形式逻辑前提出发建构体系,刑法学不仅要讲演绎逻辑,而且也要归纳,不仅要讲形式逻辑,也要讲辩证逻辑,不仅要重视书本上的、理论上的、外来的知识体系和经验,也要重视法律在动态实践中的运用。真正的法教义学应当关注两点,一关注本国实定法,二关注本国的判例,从本国的判例中总结出理论上的新思想。中国刑法学研究存在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能延续下去,我们仍需做很多努力予以改善。
第三,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刑法教义学是关于本国法的教义学,面向的应当是本国法,外国法可以关注和参考,但一定不能脱离本国法。近年来,中国刑法学越来越不关注本国法,越来越把德国和日本的东西拿来并当然地作为本国法,忽视甚至否定了本国法上亟需理论回应的问题。
樊文曾提出一个概念——“没有国界的刑法学”,这个标签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认为刑法学应当是普适的,没有国界的,但本国法如何在实践中体系化地加以适用才应当是刑法学研究的本体,而这是不具有普适性的,不能将德国关于某个罪名理解的结论简单拿来作为中国法的结论,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中国法有哪些有本土和特色性的规律,中国法中并不全是落后的,我们需认真地对待,将其体系化、理论化。
第四,面向未来的问题意识。我们刑法学研究既要解决当下的问题,也要面对现在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网络技术、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始料不及的重大挑战。“奇点临近,未来已来”,我们刑法学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挑战要给出很好的回应。
刘艳红教授
刘艳红教授围绕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严而不厉、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论和但书理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结合储槐植教授曾提出的“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这一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论述;同时刘艳红教授对梁根林教授提出的“增强中国刑法学问题意识的四个面向”中的“面向实践的问题意识”进行了生动、有趣的诠释。最后,刘艳红教授对储槐植教授、梁根林教授的到来再次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来源:东南法学 2019-04-21
作者:储槐植、梁根林、刘艳红
储槐植教授
首先,给同学们提一个要求:希望同学们增强问题意识,所谓问题意识就是进行讨论研究,从而解决矛盾、疑难事项。写文章、做研究应当有新意、有创新,创新从哪里来,就从问题意识来。
举例而言,这两年发生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反杀”、“行凶”在以往是生活用语,但现在成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这种变换的正当性就是一个问题。
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没有真正地反映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本质意义,规定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应当是动员群众对邪恶势力加以遏制,但是,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的第二款实际上对正当防卫的正面要求打了很大折扣,其规定,当对方有所侵害时可以还击,还击应当和攻击程度相类似,其中的类似程度如何界定很难说清楚。
经过实践发现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很不合适,这就是一个问题。1997年刑法对这一问题做了重要的纠偏。1997年刑法在草案起草之初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没有加上“行凶”二字,(注:1979年刑法第20条: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专家认为草案的规定不足以对1979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修正,于是便修改为“行凶、杀人”,但很多人认为“行凶”不好把握,将“行凶、杀人”修改为“行凶杀人”。但如果在“行凶”与“杀人”间不加顿号,则该规定与1979年刑法没有较大区别,于是后又修改为“行凶、杀人”。但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仍存在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比如防卫是否会过当?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限度?
十几年前,刑法学界关于三阶层犯罪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展开了激烈讨论,三阶层犯罪论对四要件犯罪构成论进行了批判,三阶层犯罪论对于刑法知识的提升功不可没,这点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是否应当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完全摒弃,我认为这其中存在问题。这几年,有些学校的自编教科书中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的批判不是太强,这是不是也是一个问题?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写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时还存在四要件的幽灵,这也是个问题。四要件犯罪构成论该不该全盘否定?四要件犯罪构成论是否一无是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梁根林教授
中国刑法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知识增量、学术成果、理论贡献、学术水平的提升有目共睹,在相当程度上,我们可以自信地说我们不必尾随在德国、日本理论之后,我们可以与德国、日本同行进行平等对话。
但是,四十年来,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刑法学真正贡献了什么新的知识?创新了什么理论?贡献的知识、创新的理论是否真正解决了中国当下的问题,对此,中国法学界是需要汗颜的。我们对于知识和理论的创新与贡献仍相对有限,无论是阶层论犯罪体系,还是四要件构成理论都不是我们的创造,我们在基本概念、逻辑、理论体系上都没有创造,没有贡献。问题何在?我认为问题出在中国刑法学缺乏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如果不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不围绕中国当下的问题开展研究,一味照搬照抄,知识、理论和思想都不可能有增量和提升。
储槐植教授思想中的问题意识:
刑事一体化思想
储槐植老师作为刑法思想的生产者,是最有资格提出刑法学问题意识的,储老师率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刑事一体化是架构刑法体系的准则,是一种思想,更是一种方法论。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刑事一体化思想都有共同的体认,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刑事一体化思想和李斯特提出的“整体刑法学”的思想是遥相呼应、一脉相承的,这是两位刑法学大师超越时空的对话。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提出是基于何种问题意识需要回顾上世纪80、90年代的学术生态,当时的研究视野狭窄,就刑法论刑法,在法条中研究刑法是当时最主流的刑法学研究方法,抛开立法论的研究,刑法的本体研究就是注释刑法。
有感于当时视野和知识的局限,储老师提出刑法的研究要跳出刑法,既要关注刑事实体法,也要关注实体法以外的刑法领域,要在刑法之中、之上、之外、之前(要重视犯罪学的研究)、之后(要重视行刑学、监狱学、刑法执行效果反馈的研究)研究刑法,刑事一体化思想是对当时刑法学研究生态的深刻反思。因此,意识到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不能认识到问题,无从创新,无法进行学术研究。
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
储老师用非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了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四种刑法结构的组合形式,在此基础上,他从刑法机制顺畅、刑法效益最佳发挥的角度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刑法结构是不是合理的、有效益的刑法结构?理想的刑法结构应当呈现怎样的样态?
基于对当时刑法生态的评估与反思,储老师提出,我们的刑法结构基本上是一种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这是一个机制并不顺畅,效益并不能很好发挥的有缺陷的刑法结构,我们的刑法结构要改革,我们的刑法机制要调整,我们的刑法效益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储老师经过对古今中外刑法结构的考察,他认为合理、顺畅的刑法结构、能最佳发挥刑法效益的刑法结构应当是严而不厉的,法网要严厉,责任要严格,犯罪圈要适当,但刑罚不能过于严苛,刑法的适当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刑罚的合理性应当是刑法结构组合的基本要求。对于刑法结构的归纳是一个典型的问题意识的产物,这种刑事政策的思想是得到学界广泛认可的,事实上,1997年刑法到现在就是遵照“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展开的。
法定犯思想
储老师曾提出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而这一问题恰是长期以来刑法学界一直忽视的重大问题,法定犯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法定犯无论在数量、种类和实际的影响上都可能会远远超过传统的自然犯,法定犯可能有不同于自然犯的不法构造、不法内涵和罪责要求,国家在刑事立法、司法上乃至于社会评价上都需要因应法定犯不同于自然犯的构造内涵程度作出新的反应,如果还继续套用过去的自然犯来评价现在的法定犯,可能会是一个根本的误读。到现在为止,学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真正予以重视。
比如说,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定犯与传统的自然犯相较无论在不法内涵、罪责构造还是危害程度方面都有着根本差异,如果评价危险驾驶罪,我个人认为刑法学界显然还没有做好思想准备,我们事实上还在套用传统自然犯的理论体系。
除了正式的法律评价,在非正式的法律评价方面,我们也没有做好准备,如果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刑则一律开除,若是中共党员则一律开除党籍,如果是其他的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可能要禁止执业,还可能会把不利的后果扩展到醉驾者的子女、家属。这说明什么问题?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定犯、行政犯建立起正确的评价体系。归根结底,正如储老师所言,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这一时代之问,我们没有很好的回应。
储老师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启发,在树立问题意识方面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堪称中国刑法学界独一无二的楷模。
增强中国刑法学问题意识的四个面向
增强中国刑法学的问题意识具体可以分解为四个面向:
第一,面向体系的问题意识。也即刑法学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这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近20年来,我们关注的更多是如何构建刑法体系,为此做了大量努力,并且中国刑法学如果要真正成为一门法律科学,确实应当致力于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没有体系不足以言科学。总而言之,中国刑法学要构建体系,这个体系逻辑上要自洽、言之成理、论之有据,前后要连贯,刑法作为一个科学理论体系,还应当能够解决问题,也即要实现功能自足,不仅要能解决通常案件、常态案件,更重要的是也要能解决疑难、复杂,非常态、非典型案件,如果一个理论体系实现了逻辑自洽和功能自足便是一个科学的体系。
20年来,中国刑法学在构建理论体系、实现理论体系的自洽性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方面既有我们自身的努力,更多的则是学习德国和日本。但是,不光是中国刑法学,甚至中国法学都相对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东西,即理论体系功能自足的问题。我们忽视了该理论体系对于解决具体问题的解释力和生命力。刑法学是用来指导司法人员具体适用刑法的科学,应当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和处理具体司法案件的生命力,当前刑法学对实际问题的妥当解决不够,问题意识不够。刑法学在相当程度上被人误认为是益智游戏,德日同行有过这样的讨论,具体可分为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案:有学者认为,理论体系不是万能的,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不是理论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理论体系只需提供给司法人员解决通常案件的理论模型。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其只满足了逻辑自洽性的要求,而没有满足问题妥当解决的功能性需求。
第二种方案:德国的耶塞克和日本的平野龙一认为理论体系固然不是万能的,但是具体问题的妥当有效解决也是不能回避的,只能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根据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理解,抛开体系,抛开逻辑,完全围绕具体问题的妥当有效解决这一目标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这是体系外的有效方案,显然此种方案也是不妥当的。如果采纳这种做法,我们的刑法学研究就会回到一个世纪以前的专断时代。
第三种方案:罗克辛所提倡的面向体系,重视问题,在体系内,回应对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罗克辛提出的“目的理性”刑事政策就是在坚守体系的前提下,把对问题的具体思考、具体问题妥当解决的具体需要融入到体系之中,成为体系的一部分,而非抛去体系,在体系外回应问题的解决。中国刑法学应当把建构科学理论体系的目标定位在逻辑自洽、功能自足,既能解决一般问题,又能解决具体问题,在体系内回应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面向实践的问题意识。刑法学不是玄学,不是哲学,不是经学,刑法学既是法律规范科学,也是实践科学,其应当遵从逻辑、遵从规范,应当面向司法实践、面向法治实践构建体系,而不能从纯粹的概念、形式逻辑前提出发建构体系,刑法学不仅要讲演绎逻辑,而且也要归纳,不仅要讲形式逻辑,也要讲辩证逻辑,不仅要重视书本上的、理论上的、外来的知识体系和经验,也要重视法律在动态实践中的运用。真正的法教义学应当关注两点,一关注本国实定法,二关注本国的判例,从本国的判例中总结出理论上的新思想。中国刑法学研究存在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能延续下去,我们仍需做很多努力予以改善。
第三,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刑法教义学是关于本国法的教义学,面向的应当是本国法,外国法可以关注和参考,但一定不能脱离本国法。近年来,中国刑法学越来越不关注本国法,越来越把德国和日本的东西拿来并当然地作为本国法,忽视甚至否定了本国法上亟需理论回应的问题。
樊文曾提出一个概念——“没有国界的刑法学”,这个标签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认为刑法学应当是普适的,没有国界的,但本国法如何在实践中体系化地加以适用才应当是刑法学研究的本体,而这是不具有普适性的,不能将德国关于某个罪名理解的结论简单拿来作为中国法的结论,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中国法有哪些有本土和特色性的规律,中国法中并不全是落后的,我们需认真地对待,将其体系化、理论化。
第四,面向未来的问题意识。我们刑法学研究既要解决当下的问题,也要面对现在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网络技术、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始料不及的重大挑战。“奇点临近,未来已来”,我们刑法学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挑战要给出很好的回应。
刘艳红教授
刘艳红教授围绕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严而不厉、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论和但书理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结合储槐植教授曾提出的“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这一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论述;同时刘艳红教授对梁根林教授提出的“增强中国刑法学问题意识的四个面向”中的“面向实践的问题意识”进行了生动、有趣的诠释。最后,刘艳红教授对储槐植教授、梁根林教授的到来再次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来源:东南法学 2019-04-21
作者:储槐植、梁根林、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