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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时延安、郑平心: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边界——以证券法与刑法的关系为视角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9-15

以证券法与刑法的关系为视角分析操纵证券市场罪,有助于准确把握该罪的内涵与适用边界。宏观上,应正确把握防范金融风险政策与证券法的修改思路,进而将政策目标融入对该罪的理解与适用;中观上,应重视证券法律规范对操纵证券市场罪保护客体与定罪量刑的影响;微观上,应从证券法及其适用的角度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实质危害性予以把握,准确认定该罪的故意内容。

 

 从证券法和刑法的关系来理解和适用操纵证券市场罪,可能会被认为带有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在秉持刑法实质解释路径的论者看来,这种形式化的解释思路,可能会抹杀刑法解释的特殊性,甚至妨碍刑法规范目的的实现。不过,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基于看似对立的解释路径进行推演,其共识性结论往往多于分歧性看法。关注前置法规范的内涵及适用,并不意味着对刑法条款必须进行机械化解释。相反,对于部门法原理的考量能够促使解释者立足于整体法秩序,对刑法罪名的实质危害性予以整体把握,而且能防止对于刑法条款解释的恣意性,杜绝“自说自话”的现象。此外,还应考虑犯罪类型和规范类型的差异性问题,对于传统的、常被归入自然犯的犯罪类型宜采取相对实质化的解释路径,因为这类刑法规范通常变化缓慢,而社会的变化却很快,以实质化的解释路径解释这类犯罪,有利于实现刑法适用的正当性问题;而对于法定犯,或者主要服务于国家行政规制的犯罪而言,则宜采取相对形式化的解释路径,即更多地从前置法中寻求解释的根据,防止这类犯罪适用的不当扩张。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2022-09-14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教授

         郑平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