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9-30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构建良好司法生态,切实落实人权保障、审慎用权的要求,而依法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抓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逐渐完善,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办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以及具体机制设计不够成熟等因素,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监督与救济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影响该制度在实践中充分发挥预期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导
逮捕和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羁押措施适用不当会危及被羁押人的正当权益,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彰显。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措施适用之合理性、合法性的考量和再审视,对公民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都需要承担论证义务,从目的、手段、比例性等角度论证为何加之羁押限制,并根据案件和证据情况变化,对是否解除羁押进行动态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导,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坚持人权保障的基础性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司法机关对被羁押者承担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等义务,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基本人权。在客观环境下发现事实、查明事实,推动诉讼流程的流畅、合法运行,审慎对待涉羁押案件,避免发生错误而危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中的一定自主权,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过程中不受“非法”待遇,保障其基本权利。
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应将宪法中保障人权的精神充分融入刑事诉讼规范中,并在司法技术层面确保诉讼参与人各项法定权利的实现,真正实现其成为“小宪法”的价值目标;但在事实层面上,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保障规范仍不够完善。价值追求与事实现状之间的差距要求我们必须始终秉持人权保障理念,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紧紧围绕羁押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守门员”的作用。
人权保障视野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运行中的现实问题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证明机制与审查机制尚需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被羁押人是否有罪的证明责任,但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未对被羁押人羁押状态延续的举证责任承担予以分配,仅在依申请情况下,对于证据提交问题作出了要求,证明责任分配模糊,容易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第81条使用了“可能”等带有主观判断的表述,虽在后续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五种情形进行了列举,但仍未解决证明标准模糊的问题,难以统一审查标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内容、标准不统一,现有法律条文中所涉量化评估标准仍缺乏针对性指导,影响审查工作深入开展。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开展缺乏相应救济措施。一是在依职权启动中,被审查对象缺乏对结果的知悉渠道。现行法律条文仅针对在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况下,要求审查机关书面告知被羁押人一方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情况,而被审查对象在依职权启动的案件中的知情权缺乏明确规定。二是对于审查的结果,被审查一方缺乏充分救济渠道。捕诉部门进行审查工作,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与提出申请一方产生不同意见时,申请人往往因没有法律赋予的具体救济方式,导致羁押状态不能及时改变。
最后,办案思维有待深入转变。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可能会先入为主地以审查对象可能判处的刑期、罪名轻重来判断是否启动审查。有的办案人员对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建议的处理有“三怕”:一是怕变更后,被羁押人逃逸,影响诉讼的进行,增加办案成本;二是怕信访投诉,在民愤激烈的案件中对被羁押人的强制措施进行改变,将面临信访投诉的压力;三是怕追责问责,在对被羁押对象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可能会面临问责的问题。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完善
第一,探索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救济机制。根据权利救济的原则,对于被羁押对象来说,其属于可能被惩治的对象,但其合法权益亦需受到保护。然而,现行法律对被羁押对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未得到同意的,暂未提供救济措施。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救济机制,首先,要支持律师辩护职能的履行,保证其阅卷权。让律师完整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保障律师实现辩护职能,有利于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依申请启动下的办理质量。其次,要推动构建事前告知、全程说理的工作机制。审查机关要主动向被羁押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书面材料,提前告知被押人员其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同时,应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细节,列明法律依据,并充分释明羁押理由,切实维护好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探索并优化“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带有预测性判断,如果量化评估设计不够规范、全面,其审查结果往往得不到信服。据此,要求捕诉部门在设计量化评估表时需综合考量各方因素,通过差别化的分值来进行区分,将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以考察被审查对象的社会危险性,着重解决评估表中各项分值标准是否合理、打分数值是否公正等问题,寻求更加优化、完善的量化体系,更好地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体化,推动审查工作继续开展,进一步提高审前非羁押率,减少司法资源耗费,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三,规范审查标准与方式。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要依靠承办人员结合客观内容进行主观评断。对于被审查对象是否具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标准需以条文形式呈现,以指导办案人员整理证据及被审查人员提交证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运行时,检察机关主要运用书面审查的手段,而对于被审查对象的心理层面等缺少分析。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将书面和言词两种审查方式搭配适用,结合多方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同时,发挥听证审查的作用,充分发挥各方自主性,以准诉讼化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纠正错误羁押观。有的办案人员需改变有案必押的错误理念,“以捕代侦”“构罪即捕”等传统观念不符合比例原则,片面重视打击犯罪数量的刑事观念已被淘汰。通讯方式、监控技术等替代性监控措施的不断完善,利用技术进步解决制度困境,做到显著降低羁押率的同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控可能性降到最低,破除办案人员的顾虑,践行保障人权的核心理念。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涂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