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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周振杰:“标准银行案”《2010年贿赂罪法》暂缓起诉第一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17

前言

 

2015年11月30日,南华克法院批准了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 SFO)与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Standard Bank PLC,标准银行)就其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Bribery Act 2010)第7条之行为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2018年11月30日,SFO宣布标准银行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的条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告知书。本案是SFO就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第7条规定的“商业组织履行预防贿赂义务失职罪”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的第一案,对于正在展开涉罪企业合规改革的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英国的暂缓起诉制度

 

 涉罪企业的暂缓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快速审判法》(Speedy Trial Act)将此前广泛适用于青少年司法中的“审前转处协议”规定为法律制度。1990年,美国司法部颁布《联邦检查官手册》,对如何具体适用这一制度,例如目标、条件、程序等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联邦量刑指南》对组织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制度被逐步适用于涉罪企业。据统计,美国司法部在2000年至2017年的17年间,与涉罪企业达成了483份暂缓起诉协议。

 

在美国的影响下,英国在通过《2010年贿赂罪法》之后,于2013年通过《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规定了暂缓起诉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暂缓起诉检察官与企业可以达成暂缓企业协议,但是须经法官批准。需指出的是,该制度只适用于涉罪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以及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协会,但是不包括自然人。根据SFO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年底,其已经与乐购(Tesco)、劳斯莱斯(Rolls-Royce)等十余家企业达成了暂缓起诉协议。

 

二、"标准银行案”基本案件事实

 

根据SFO与标准银行达成并经法院批准的《暂缓起诉协议》(参见附件),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间,在预防坦桑尼亚斯坦比克银行有限公司(Stanbic Bank Tanzania Limited)和/或巴沙尔×阿瓦勒(Bashir Awale)和/或舒兹×希纳勒(Shose Sinare)等与其相关的人在业务行为中出于为标准银行获得或者保持业务或者优势而实施贿赂行为方面失职标准,具体而言:标准银行与斯坦比克银行在共同投标坦桑尼亚政府集资项目之际,承诺将总收益的百分之一支付给坦桑利亚本地合作合伙人EGMA公司。在获得该项目后,标准银行与斯坦比克影响将600万美元支付给EGMA公司,而EGMA有限公司并未为此笔款项提供任何或者合理对价。在SFO根据《2010年贿赂罪法》第7条之规定对标准银行提出指控后,标准银行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适当程序”抗辩。但是,SFO指出了该交易中的合规程序不足以构成法定的抗辩。

 

     根据该协议,标准银行应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协议提供合作、支付600万美元的赔偿加上104.619658万美元的利息、支付1680万美元罚金、支付33万英镑的办案支出、上缴其840万美元的利润。同时,标准银行自行承担费用,实施有关遵守《2010年贿赂罪法》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有效反腐立法之现有内部反贿赂与反腐败控制、政策与程序的独立审查,并提交报告。

 

三、涉案企业合规的司法审查程序

 

 随着刑事合规在全球形成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企业涉罪的案件中规定了暂缓起诉或者与之类似的制度。例如,2012年,阿根廷立法允许企业法人达成有效合作协议 (Effective Collaboration Agreement),2013年,智利的调查机关与涉嫌向公共官员行贿企业达成合作协议,2016年,墨西哥修改 联邦刑法典,规定可以追究企业税务诈骗、毒品运输、贿赂、诈骗、洗钱以及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并也允许检察机关与被告企业达成不起诉协议。同年,法国通过《萨宾第⼆法案》(Sabin II Act),在规定强制合规制度的同时,规定了暂缓起诉制度。2018年,新加坡通了《刑事司法改革法》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Act 2018),允许检察官与涉嫌贿赂、洗钱等犯罪的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同年,加拿大与澳大利亚也各自修改了刑法,规定了暂缓起诉制度。

 

     中国当前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前仅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而且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因此不需要人民法院介入进行司法审查。但是从域外合规实践与发挥企业合规功能的角度出发,扩大涉案企业合规已是水到渠成。因此,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审查应成为我们下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包括如何构建在重罪案件中构建暂缓起诉程序。

 

四、参考资料

 

1.Gustavo A. Jimenez,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Toward a Compliance-Orientated Approach, 1 Indianan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353 (2019).

 

2.Case Information, SFO Official Website (31 May 2022),

https://www.sfo.gov.uk/our-cases/.

 

五、附 件

 

暂缓起诉协议

 

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Standard Bank PLC),现被称为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ICBC Standard Bank Plc),以下简称标准银行,由其获标准银行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代表与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 SFO)主任达成本《缓起诉协议》(本协议)。本协议自法院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表17,第8条(1)和(3)作出宣告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期限与条件如下:

 

指控与承担责任

 

1. 标准银行承认,SFO将提出编号为U20150854的《起诉书草本》指控标准银行,内容如下:

 

罪行摘要

 

     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第7条,商业组织履行预防贿赂义务失职罪

 

事实陈述

     

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Standard Bank PLC),现被称为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ICBC Standard Bank Plc),于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间,在预防与其相关的人等,即坦桑尼亚斯坦比克银行有限公司(Stanbic Bank Tanzania Limited)和/或巴沙尔×阿瓦勒(Bashir Awale)和/或舒兹×希纳勒(Shose Sinare),在业务行为中出于为标准银行获得或者保持业务或者优势而实施贿赂行为方面失职,具体如下:

 

(1)承诺给予和/或给予EGMA有限公司标准银行和斯坦比克银行已经或者将要为坦桑尼亚政府赚取金钱之1%,而EGMA有限公司并未为此笔款项提供任何或者合理对价,以及(2)意图借此引诱坦桑尼亚政府一名或者多名代表不正当地履行职能或者行为,也即,在指定或者保留过程中偏向于标准银行于斯坦比克银行,以赚取上述金钱。

 

2. 标准银行承认事实陈述真实而准确。

 

3.在SFO有必要提起本协议所暂缓的指控过程中,标准银行同意不会在任何此类程序中质疑或者反对案件事实的可采性,包括认罪与量刑程序。案件陈述视同标准银行在所有指控其犯有起诉书载明之罪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承认陈述中所载之事实。

 

协议期限

 

4.本协议从法院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表17,第8条(1)和(3)作出宣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的3年内有效(有效期)。

 

协议范围

 

5.就本协议生效之日前标准银行未披露之任何行为,及标准银行未来所实施之任何犯罪行为,本协议条款不提供任何不受指控之保障。此外,本协议条款不对标准银行任何现任或者前任官员、董事、雇员或者代理人提供不受指控之保障。

 

暂缓起诉

 

6.有鉴于:

 

(1)标准银行提供的下述A部分所列之过去与未来之合作,

 

(2)标准银行600万美元的赔偿加上104.619658万美元之利息,

 

(3)标准银行支付1680万美元罚金,

 

(4)标准银行支付33万英镑的支出,

 

(5)标准银行上缴其840万美元的利润,

 

(6)标准银行同意自行承担费用,实施有关遵守《2010年贿赂罪法》以及下文F部分规定的其他有效反腐立法之现有内部反贿赂与反腐败控制、政策与程序的独立审查,并提交报告。

 

SFO同意如果法院批准本协议,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暂缓提起其计划中的编号U20150854的起诉书。

 

7. SFO继而同意,如果标准银行完全遵守本协议或者法院修订后批准的协议的所有义务,SFO不会根据U20150854号起诉书指控标准银行,在有效期满后,本协议失效。在本协议失效后30日内,SFO将向法院与标准银行发出通告,告知终止U20150854号起诉书的程序。

 

8. 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SFO相信在协商本协议的过程中,标准银行向SFO提供了不准确、误导性或者不完全的信息,而且标准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不准确、误导性或者不完全的,SFO得以启动新的程序。

 

条款

 

A. 合作

 

9. 就全部与U20150854号及事实陈述相关事实之行为所涉事项,标准银行与SFO,或者按照SFO的指示,与其他任何国内或者国外机构、权力机关以及多边发展银行进行完全与诚实合作。

 

10. 标准银行向SFO,或者按照SFO的指示,向其他任何国内或者国外机构、权力机关以及多边发展银行披露标准银行持有、留置或者控制,不受法定职业特权或者任何可适用之禁止披露的法律保护的有效请求之保护,与其活动及其现任或者前任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承办商、分包商的活动相关,涉及本协议与事实陈述中行为所有事项的所有信息与资料。

 

11. 第9条或者第10条中的任何规定,都无意于削减标准银行在本管辖区或者其他管辖区,就事实陈述中的事项,在民事、行政与刑事诉讼中提出任何辩护或者提出肯定性声请的法律权利。

 

B. 赔偿

 

12.SFO与标准银行达成协议,标准银行赔偿SFO初步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之利益提出的600万美元款项,加上104.619658万美元之利息,未支付款项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

 

13.  根据下文第14条,标准银行在法院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表17,第8条(1)和(3)作出宣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赔偿。

 

14. SFO可独自裁量决定在30日内延缓支付赔偿不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但是应根据可适用于高等法院裁定债务之当前标准支付利息。

 

15. 标准银行同意,不就上述赔偿在英国或者其他地区申请减税。

 

C. 上缴利润

 

16.SFO与标准银行同意,从草拟起诉书与事实陈述中所载之犯罪中所获利润为840万美元。因此,标准银行同意上缴此款项,将之汇至统一账户。标准银行将在法院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表17,第8条(1)和(3)作出宣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此款项。除下文第17条规定之例外,未支付款项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上缴利润是最终的,不会有返还。

 

17.SFO可独自裁量决定在30日内延缓交纳利润不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但是应根据可适用于高等法院裁定债务之当前标准支付利息。

 

18.标准银行同意不就840万美元的上缴利润或者任何部分在英国或者其他地区申请减税。

 

D. 缴纳罚金

 

19.SFO与标准银行同意,标准银行向SFO支付1680万美元罚金,汇至统一账户。未支付罚金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

 

20. 除第21条之例外,标准银行将在法院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表17,第8条(1)和(3)作出宣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罚金。1680万美元罚金是最终的,不会有返还。

 

21. SFO可独自裁量决定在30日内延缓支付罚金不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但是应根据可适用于高等法院裁定债务之当前标准支付利息。

 

22. 标准银行同意不就罚金款项在英国或者其他地区申请减税。

 

E. 成本

 

23.  SFO和标准银行同意,标准银行向SFO支付33万英镑,作为SFO调查与达成本协议的合理成本。标准银行将在法院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表17,第8条(1)和(3)作出宣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此款项,未能支付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支付成本为最终的,不会有返还。

 

24. SFO可独自裁量决定在30日内延缓支付成本不构成对本协议之违约,但是应根据可适用于高等法院裁定债务之当前标准支付利息。

 

25. SFO不受在任何控诉中不要求法院命令支付更高成本之约束。

 

26.  标准银行知晓在英国或者其他地区不得就成本支付令的任何部分申请减税。

 

F. 公司合规计划

 

27. 标准银行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现有遵守《2010年贿赂罪法》及其他可适用反腐立法的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等的实施情况。

 

28. 具体而言,标准银行将自行承担费用:

(1)在1个月内委托撰写独立报告,在6个月完成报告,报告范围应涵盖其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LP)及SFO达成一致的反贿赂与反腐政策(不包括客户了解程序或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及其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有关如下事项的适当意见与建议:

(i)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例如介绍人、顾问与地方伙伴)介入交易有关的事项,标准银行位开展业务亦作为联盟或者其他形式联合的一部分参与了交易,无论这些主体与标准银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正式的合同或者直接支付关系。

(ii)为监督完成培训制定的反贿赂与反腐败培训制度措施,以及

(iii)所提供的反贿赂与反腐败培训的有效性以及在雇员中养成的反贿赂与反腐败意识 水平。

 

(2)在3个月内,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SFO就范围达成一致。

 

(3)在独立报告最终形成后的12个月内,实施独立报告所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直至独立审查员满意。

 

29. 标准银行将允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获得任何其所要求之材料,以收集信息,履行其职责。

 

30. 标准银行将要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按照SFO的要求与其展开合作,在报告完成后立即提供给SFO,告知SFO标准银行在实施独立审查人建议过程中的位置,向SFO确认标准银行遵守上文第28条的规定。

 

31. 识别、评估与解决风险的最终责任在于标准银行董事会。

 

32. 实施额外的控制、政策与程序,就发生于实施之后行为,在实施之后的任何程序中不自动提供法定辩护理由、豁免或者赦免。本条中的任何部分,都无意于减损标准银行将实施情况作为辩护理由的一部分提出,或者在与根据本协议进行的独立审查以及事实陈述中列明事项相关的民事、规制与刑事程序中提出肯定性索赔的权利。

 

违约

 

33. 在合同期限内,如果SFO相信标准银行未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SFO得以向法庭提出违约申请。如果法庭终止协议,SFO得以申请取消与DPA相关的起诉书的暂缓,启动刑事程序。

 

34. 如果SFO相信标准银行未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SFO同意在启动未遵守协议招致的程序之前,向标准银行发出相应未遵守协议的书面告知。标准银行在收到该告知14日内,有机会书面回复SFO,解释未遵守协议的性质与情景,以及标准银行已经采取的应对与救济该情形的行动。SFO在决定是否向法庭提出申请之际,将考虑其解释。

 

标准银行的出售或合并

 

35.  标准银行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其出售、合并后者转让协议之日存在的所有或者实质上所有商业运营,无论出售、合并或者转让的是否资产,应在所有出售、合并或者转让合同中加入条款,约束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接受本协议描述之义务。

 

公开声明

 

 36. 标准银行同意,其本身不会,也不会授权其现在或者未来任命的律师、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母公司、姐妹公司、子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员以标准银行的名义作出与事实陈述所描述事项相抵触之公开陈述。本条不适用于标准银行现任或者前任董事、官员、雇员或者代理人在针对其或者其本人启动的刑事或者民事程序中所作之陈述。

 

保证

 

37.标准银行保证:

 

(i)在整个DPA协商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供的信息以及构成本协议基础的信息,不包括在其知情的情况下所提供的与标准银行向SFO披露的行为相关的不准确、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ii)其将告知SFO并在被要求之际向之提供其在合同有效期内知道或者怀疑与起诉书列举的罪行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者其他材料。

 

38. 标准银行分别向其现任与前任法律顾问(Herbert Smith Freehills and Jones Day),以与上述37条(i)相同的表述作出保证。

 

签字同意

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

姓名:

职务:

日期:2015年   月    日

严重欺诈办公室: ……………………………....

姓名: David Green, CB QC

职务:主任

日期:2015年     月    日

 

来源:安徽师范大学案例研究基地“域外司法案例”微信公众号2022年6月1日推送的文章

作者:周振杰,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