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18
前 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禁止他人通过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以及要求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应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禁止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规定旨在通过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如其行为类型、刑罚裁量等,值得实证研究。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本报告在150861920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裁判结果:妨害安全驾驶罪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3、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1-03-01 至 2022-02-21 的案件为49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49个。
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分析
(一)
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在样本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42件,占比85.71%)、二审(7件,占比14.29%)。在二审判决书中,有7份为基于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导致法律适用发生变化而改判。可见,基于本罪,评价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危害后果,有助于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
(二)
犯罪主体分析
本罪主体有两类;值得研究的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行为主体,是否仅限于乘客?
上图可见,司法实践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人为乘客(共有47件)、驾驶人员(1件)以及其他人(1件)。这一“其他人”被(2021)粤0306刑初2364号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机动车道行驶。因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妨碍了谢某驾驶的718线路公交车的行驶,谢某便鸣笛示意被告避让。被告心生怨恨,便产生吓唬谢某的想法。后被告加速骑行电动车超过谢某驾驶的718路公交车,在前方50米处等待718路公交车驶来。此时718路公交车正以37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并接近富盈门公交车站台,待车辆驶近后,被告便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正在驾驶的谢某,致使718路公交车驾驶位附近挡风玻璃破裂。”“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不过,该文书没有进一步阐述,魏某车外扔石头的行为属于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的理由。
综上,本罪行为主体,不属于身份犯,不应限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驾驶人员,车外临时上车人员或者在车外实施了影响对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暴力行为,也可能入本罪。
(三)
犯罪行为类型化分析
本罪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上图所示,在49份案例样本中,使用暴力类案件最多(共26件,占比61.91%),抢控类案件共15件(占35.71%),擅离职守类案件共1件(占比2.38%)。可见,使用暴力行为方式具有高发性。
1.使用暴力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情形具体体现为:撕拽、拍打头部、殴打面部、拍打肩膀、拳头击打、衣服甩打、匕首恐吓、踩脚等。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暴力表现情形及其占比分别为:撕拽(12件,占比24.49%)、拍打头部(9件,占比18.37%)、殴打面部(7件,占比14.29%)。可见,司法实践中,“暴力”无需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而是采取广义的理解。即原则上针对驾驶人员所实施的直接的身体接触性行为,且足以对驾驶员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但也存在1个案件被告人拿出一把22cm左右的弹簧匕首恐吓司机被认定为使用暴力的情况((2020)云0381刑初278号)。可以确定的是,单纯的辱骂、吵嚷等非身体接触性行为,不足以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产生实质性的妨害,不属于“使用暴力”的情形。
2.抢控操纵装置的司法认定
按照文义解释,“抢控”行为具体可细化分为“抢夺”和“控制”两种表现形式,在15件抢控类案件中,实施“抢夺”行为的案件数最多,共有14件,典型表现为“抢夺方向盘”。“控制”行为的案件仅有1件,行为具体表现为被告人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扭转点火锁钥匙,导致车辆失去动力((2021)苏0413刑初3号)。
(四)
本罪“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分析
判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是否产生“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案例样本来看,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车内乘客人数是重要衡量因素之一。在49件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中,法院查明车内乘客人数的案件有14件,其中,查明车内乘客人数为10-15人的案件数最多(共有9件)。车内人数最少为4人,最多为30人。此外,司法实践中,车内人数为10人以上成为法院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从被告人实施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结果来看,表现为:导致车辆紧急制停、车内人员受伤、导致车辆偏离原行驶轨迹、与别的车辆发生刮蹭、撞到路边防护栏、发生追尾事故等。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结果及其占比分别为:紧急制停(12件,占比24.49%)、受伤(8件,占比16.33%)、偏离原行驶轨迹(5件,占比10.2%)。
从上图可见,导致公共交通工具紧急制停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情形之一;紧急制停的情形可以细分为司机主动制停和被动制停两类(见下表)。
根据对上述表格案件情形的归纳,对于紧急制停危及公共安全的分析具体如下图。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机主动制停类案件中,行为人对司机实施了轻微暴力或暴力,虽然因司机立即停车阻止了危险的发生,但这可能直接影响驾驶人员驾驶的专注度,减弱对这两的操控能力,同时结合车内人数和因采取紧急制停措施可能导致车内乘客受伤的潜在结果,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主动制停类危险性分析
被动制停类危险性分析
(五)
刑罚分析
1.刑罚适用情况分析
本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6%),被判处拘役的案件占比34%。可见,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妨害安全驾驶罪适用的主要刑罚;尚未见到判处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判决。
并处罚金金额统计
在49个样本中,共有45件案件的刑罚为判处主刑并处罚金,仅有4个案件只判处主刑未并处罚金。在并处罚金金额数额的分布上,从1000元到15000元之间不等——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
2.量刑因素分析:被害人过错虽不是被告人的出罪理由,但可以成为从轻处罚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对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被害人)使用暴力,是由于驾驶人员的辱骂等不当行为引起的,虽事出有因,仍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但可以从宽处理。如在(2021)桂1202刑初1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乘坐公交车期间,如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有不良的习惯或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公交车驾驶员,但不能使用过激或暴力的手段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公交车驾驶员与旅客发生争执,虽然行为及态度欠妥,但不影响被告人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定性,但对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结语
对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为类案提供指引。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主体不局限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司机。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用暴力型行为方式具有高发性,在使用暴力的认定上,原则上应是针对驾驶人员所实施的直接的身体接触性行为,且足以对驾驶员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在抢控操纵装置的具体认定上,抢夺方向盘是典型的行为表现。在“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上,车内乘客人数是衡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结果上看,导致车辆紧急制停、偏离正常的行使路线、与乘客受伤是常见的表现情形。在刑罚适用上,有期徒刑和拘役是主要的刑罚类型,目前仍未有判处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判决,并处罚金的适用标准不明。在量刑上,被害人过错虽不能成为被告人的出罪事由,但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因素。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
前 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禁止他人通过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以及要求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应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禁止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规定旨在通过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如其行为类型、刑罚裁量等,值得实证研究。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本报告在150861920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裁判结果:妨害安全驾驶罪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3、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1-03-01 至 2022-02-21 的案件为49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49个。
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分析
(一)
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在样本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42件,占比85.71%)、二审(7件,占比14.29%)。在二审判决书中,有7份为基于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导致法律适用发生变化而改判。可见,基于本罪,评价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危害后果,有助于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
(二)
犯罪主体分析
本罪主体有两类;值得研究的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行为主体,是否仅限于乘客?
上图可见,司法实践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人为乘客(共有47件)、驾驶人员(1件)以及其他人(1件)。这一“其他人”被(2021)粤0306刑初2364号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机动车道行驶。因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妨碍了谢某驾驶的718线路公交车的行驶,谢某便鸣笛示意被告避让。被告心生怨恨,便产生吓唬谢某的想法。后被告加速骑行电动车超过谢某驾驶的718路公交车,在前方50米处等待718路公交车驶来。此时718路公交车正以37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并接近富盈门公交车站台,待车辆驶近后,被告便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正在驾驶的谢某,致使718路公交车驾驶位附近挡风玻璃破裂。”“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不过,该文书没有进一步阐述,魏某车外扔石头的行为属于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的理由。
综上,本罪行为主体,不属于身份犯,不应限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驾驶人员,车外临时上车人员或者在车外实施了影响对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暴力行为,也可能入本罪。
(三)
犯罪行为类型化分析
本罪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上图所示,在49份案例样本中,使用暴力类案件最多(共26件,占比61.91%),抢控类案件共15件(占35.71%),擅离职守类案件共1件(占比2.38%)。可见,使用暴力行为方式具有高发性。
1.使用暴力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情形具体体现为:撕拽、拍打头部、殴打面部、拍打肩膀、拳头击打、衣服甩打、匕首恐吓、踩脚等。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暴力表现情形及其占比分别为:撕拽(12件,占比24.49%)、拍打头部(9件,占比18.37%)、殴打面部(7件,占比14.29%)。可见,司法实践中,“暴力”无需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而是采取广义的理解。即原则上针对驾驶人员所实施的直接的身体接触性行为,且足以对驾驶员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但也存在1个案件被告人拿出一把22cm左右的弹簧匕首恐吓司机被认定为使用暴力的情况((2020)云0381刑初278号)。可以确定的是,单纯的辱骂、吵嚷等非身体接触性行为,不足以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产生实质性的妨害,不属于“使用暴力”的情形。
2.抢控操纵装置的司法认定
按照文义解释,“抢控”行为具体可细化分为“抢夺”和“控制”两种表现形式,在15件抢控类案件中,实施“抢夺”行为的案件数最多,共有14件,典型表现为“抢夺方向盘”。“控制”行为的案件仅有1件,行为具体表现为被告人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扭转点火锁钥匙,导致车辆失去动力((2021)苏0413刑初3号)。
(四)
本罪“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分析
判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是否产生“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案例样本来看,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车内乘客人数是重要衡量因素之一。在49件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中,法院查明车内乘客人数的案件有14件,其中,查明车内乘客人数为10-15人的案件数最多(共有9件)。车内人数最少为4人,最多为30人。此外,司法实践中,车内人数为10人以上成为法院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从被告人实施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结果来看,表现为:导致车辆紧急制停、车内人员受伤、导致车辆偏离原行驶轨迹、与别的车辆发生刮蹭、撞到路边防护栏、发生追尾事故等。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结果及其占比分别为:紧急制停(12件,占比24.49%)、受伤(8件,占比16.33%)、偏离原行驶轨迹(5件,占比10.2%)。
从上图可见,导致公共交通工具紧急制停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情形之一;紧急制停的情形可以细分为司机主动制停和被动制停两类(见下表)。
根据对上述表格案件情形的归纳,对于紧急制停危及公共安全的分析具体如下图。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机主动制停类案件中,行为人对司机实施了轻微暴力或暴力,虽然因司机立即停车阻止了危险的发生,但这可能直接影响驾驶人员驾驶的专注度,减弱对这两的操控能力,同时结合车内人数和因采取紧急制停措施可能导致车内乘客受伤的潜在结果,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主动制停类危险性分析
被动制停类危险性分析
(五)
刑罚分析
1.刑罚适用情况分析
本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6%),被判处拘役的案件占比34%。可见,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妨害安全驾驶罪适用的主要刑罚;尚未见到判处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判决。
并处罚金金额统计
在49个样本中,共有45件案件的刑罚为判处主刑并处罚金,仅有4个案件只判处主刑未并处罚金。在并处罚金金额数额的分布上,从1000元到15000元之间不等——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
2.量刑因素分析:被害人过错虽不是被告人的出罪理由,但可以成为从轻处罚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对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被害人)使用暴力,是由于驾驶人员的辱骂等不当行为引起的,虽事出有因,仍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但可以从宽处理。如在(2021)桂1202刑初1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乘坐公交车期间,如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有不良的习惯或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公交车驾驶员,但不能使用过激或暴力的手段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公交车驾驶员与旅客发生争执,虽然行为及态度欠妥,但不影响被告人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定性,但对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结语
对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为类案提供指引。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主体不局限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司机。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用暴力型行为方式具有高发性,在使用暴力的认定上,原则上应是针对驾驶人员所实施的直接的身体接触性行为,且足以对驾驶员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在抢控操纵装置的具体认定上,抢夺方向盘是典型的行为表现。在“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上,车内乘客人数是衡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结果上看,导致车辆紧急制停、偏离正常的行使路线、与乘客受伤是常见的表现情形。在刑罚适用上,有期徒刑和拘役是主要的刑罚类型,目前仍未有判处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判决,并处罚金的适用标准不明。在量刑上,被害人过错虽不能成为被告人的出罪事由,但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因素。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