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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将促使监督模式迭代进阶——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18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应如何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大数据理念的引领,并重点讲述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提出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以法律科技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强力赋能

 

 

以法律科技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强力赋能

 

 

记者: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提出的背景是什么?

 

刘品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提出的背景主要有三点:

 

一是人类进入数据科学赋能的伟大时代。21世纪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量子信息、元宇宙等新兴科技不断孕育兴起,加速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其中,大数据(或大数据技术)属于根基性的;其他很多技术样态要么以大数据为基础(如当代人工智能被称为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要么体现为大数据技术加持其他信息技术后的概念具化(如元宇宙被认为是一大批现有技术的集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数据开启并推动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正如2013年英国学者舍恩伯格说过:“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提出,可以视为全球范围内“法律+科技(大数据)”深刻变革的延续。

 

二是中国深耕数字法治文明的实践探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他高度重视大数据运用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政法机关积极拥抱大数据多次作过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公检法各条线推出了智慧警务、智慧检务、智慧法院等在内的“大比武”,形成国家战略顶层设计、政法条线上下同频、国家科技项目攻关的鲜明特色。它们以法律科技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强力赋能,属于一批科技范式的司法正义工程。这实际上是朝着更高级的数字法治文明方向进行孜孜求索的表现。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有着非常形象的说法:“监督办案就好像农耕,不掌握春种夏锄秋收传统知识、基本农技不行,但信息化时代,必须用科技、大数据手段提升质效,才可能提高‘产能’!”可见,时下提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正是检察系统寻求监督领域法治文明转型的新担当。

 

三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科技创新的战略晋级。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拥抱大数据由来已久,但2022年明确提出并大力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尚属首次。这意味着检察信息化建设与运用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作为大数据运用的先行先试者,浙江省检察机关将有关经验概括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这展示的是不同于个案监督范式的类案监督范式,展示的是检察机关积极融入治理现代化的社会系统治理范式。可见,时下提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正是检察人员在法律科技创新道路上前行的迭代进阶。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提出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的一场思想革命

 

 

记者: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提出将对检察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刘品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提出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的一场思想革命。它能够极大激发检察人员投入法律监督各项工作的热情和潜能,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说,它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模式。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个案的,面向批量案件的相对偏少。而随着各地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拓展监督渠道,一种主要针对类案的法律监督模式应运而生。这是一种指向“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其他同类违法行为”同类案件的高阶法律监督模式。从技术上看,它要使用数据碰撞、挖掘和画像等方式,必要时借助专门的数据平台;从目标来看,它不仅纠正已决类案,也预防未来类案再次发生。这就极大提高了法律监督效率,必将成为检察机关未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标配。

 

二是丰富大数据检察办案的样态。检察机关强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涉及如何处理检察办案同法律监督的关系问题。虽然从理论上讲检察办案就是广义的法律监督,但从实践层面来看,检察办案与法律监督“犹如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是办案,办案的方式和形式很多,涉及大数据运用的主要是大数据侦查、大数据调查、大数据证据等探索;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包括基于大数据的刑事法律监督、基于大数据的民事法律监督、基于大数据的行政法律监督和基于大数据的检察公益诉讼的摸索等。这些都是以法律监督为本位和目标,以大数据为动能的探索创新。

 

三是促进检察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这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必须深度参与其中并贡献力量。在以往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除做好本职办案工作外,还提出许多检察建议,贡献了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智慧、检察方案等。如今大力倡导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将更多地鼓励通过法律监督手段参与社会治理,且主要致力于改变社会潜规则、暗规则等各种普遍问题,并达致溯源治理、系统治理的目标。这将是对检察机关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架构中的角色重塑和力量彰显。

 

 

走出认识误区让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真正落地

 

 

记者:在落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过程中容易产生哪些认识误区?如何纠正?

 

刘品新: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是检察系统的“一把手工程”,也是“全员工程”。不同主体在落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过程中会因视角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认识,也会形成不同的认识误区。归结起来,普遍性的认识误区主要包括:

 

一是等靠慢的观望心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情况不一样,有关检察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掌握情况也不一样,这就容易出现部分地方检察院对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的等靠慢现象。有的期望、等待上级或兄弟单位提供现成的科技产品,坐等别人将数据、平台“送上门”;有的寄希望于检察技术部门上门服务,或单纯依靠向市场购买“成熟”产品……这就出现慢半拍、被掉队的问题。实际上,每一位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都是充分运用、用好大数据的第一责任人,检察人员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必须坚持闯字当头,敢为有为。

 

二是找借口的托词态度。即便放眼于全世界,将大数据及其技术用于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都是极具挑战的事务。它离不开海量数据的汇集、清洗和挖掘,离不开基于统计学规律或办案经验数据化规则的算法模型开发,更离不开检察长的运筹帷幄、检察业务部门的主导试验和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的“第一个吃螃蟹”的勇于作为。当然,各地投身大数据法律监督探索必然会遇到人才、财务、设备、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客观困难,但动辄以此为由不作为、慢作为,都是不对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是“一场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变革”,检察人员应积极探索,敢为人先。

 

三是泛指化的标签做法。在我国,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属于实践先行的领域,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尚未跟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形成共识,容易出现一些地方检察院给既往检察信息化产品“泛化”贴标签的现象。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对照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新要求,进行技术方案和产品的换代升级。坚决不能抱残守缺,拒绝拓展应用更新或全新的技术方案和产品。

 

四是惟平台的工具思维。当下各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国已成声势,部分检察人员寄希望于成熟法律监督模型得以推广。这种崇尚工具的思维需要检讨。虽然实践表明监督模型可以在部分省份做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但在其他地方的落地效果依然取决于具体的检察官团队。这不仅是因为监督模型发现的异常诉讼类案线索仍需依靠检察官的审查、侦查、调查去确定,更重要的是检察官团队需要洞悉监督模型是依据什么算法模型发现异常诉讼线索的。高水平的检察官团队要做到没有监督模型平台的支撑,也能施展拳脚搞好大数据法律监督。这才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真正落地。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关键在于异常类案的算法模型研发与社会治理的普遍问题识别

 

 

 

记者: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关键点或要点如何把握?具体路径有哪些?

 

刘品新:相比传统法律监督而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优势在于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发挥该优势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找出各种案件办理中的异常类案;二是解析社会治理方面的惯性缺陷。

 

前一项关键任务的完成主要靠异常类案的算法模型研发。这里的异常类案是基于负面评价的视角,主要是指反映出既有法律制度内生缺陷的或普遍执法性缺失的、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系列案件。对此,应针对所使用的大数据资源设计相关的算法模型,实践中比较有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先汇总同一主体涉及的、数量严重超常的一批案件,再抽样研读文书、初步调查核实以甄别是否存在不正常“迹象”,并以此“迹象”进行数据化特征转化,最终确定这一批案件是否确实属于异常类案。二是先总结办案人员在监督个案中发现的个案不正常“迹象”,并以此“迹象”进行数据化特征转化,再到全本的大数据资源中直接搜索分析,确定哪些批量案件属于异常类案。

 

后一项关键任务的完成主要靠社会治理的普遍问题识别。主要做法是在纠正类案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它们所反映的既有法律制度内生缺陷是什么,或反映的普遍执法性缺失是什么,然后提出关于社会治理的专门方案。这已显现出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工作引向促进社会治理的强劲动力。

 

 

主动发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传导作用

 

 

记者:如何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这一理念运用好,切实发挥理念的引领作用?

 

刘品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不是空洞的导向,而是丰满的理念。从数据科学的层面来讲,它包括“一切都是数据”“一切皆可量化”“每个人都是大数据的来源及持有者”等,它们被引入法律监督的场域就具象为“作为法律监督对象的案件必然产生数据”“法律监督也可以量化或数据化”“检察机关用于改造法律监督的现实资源”等一般化观念,以及“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司法行政等各项活动产生的海量数据,首先就要科学运用在助力检察科学管理上,促进提高管理质效”等具体实践。

 

全面理解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外延,是切实发挥理念引领作用的前提。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要更加主动地发挥先进理念的传导作用。一是提高站位,提升对检察大数据战略的认识,切实认识到数字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与“桥”,事关党的检察事业长远发展。二是身体力行,体验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高效发现深层次监督线索的魅力。其实,只要完整地经历一次由过去的“人找案(线索)”到现在的“案(线索)找人”的转变,检察人员就不会拒绝新科技的应用。三是锻炼本领,练成发现数据池中异常数据的火眼金睛。多数检察人员不是数据科学专业出身,但在先进理念的指引下可以得到新科技的加持,经历多了,就可练就洞穿各种大数据的超能力。

 

来源:《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