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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韩哲:排除合理怀疑制度的初衷并非保护犯罪嫌疑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19

一、排除合理怀疑制度的初衷是保护裁判者和证人

 

一直以来,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护身符,因为刑事案件一旦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会被认定为无罪,就会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因此,普遍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惠特曼(James Q.Whitman)认为并非如此。惠特曼教授在其所著《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基础》一书中,详尽论证了设计合理怀疑制度的初衷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保护被告人,而是保护裁判者和证人,为使他们“灵魂免受地狱之灾”。排除合理怀疑的诞生不是为了使有罪判决更加困难,而是使有罪判决更加容易。不过,排除合理怀疑的初衷为了证人和裁判者,仅仅限定于这一制度起源乃至演变的最初的阶段,即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世界,而不是现在。正如书中所言,“合理怀疑起源于被遗忘的前现代的基督教神学世界。在那个世界,其关注和我们现在所关注的大相径庭”。

 

二、为什么能使裁判者“灵魂免受地狱之灾”

 

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世界,审判尤其是对被告人处以极刑或肢体刑的血腥审判,不仅对被告人而且对裁判者和证人,在心理上都是一种极大挑战。对后者,这种挑战现在已经不存在,甚至没有痕迹,但在当时,即对裁判者和陪审团成员(某种意义上的证人)而言,在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时,需要有足够勇气克服自己内心的焦虑。

 

这种焦虑和不安至少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施予的外部压力,主要担心被告人家属复仇行为。中世纪的欧洲,人们处于一个熟人而非现在陌生人社会,复仇行为极其盛行。裁判者对复仇的担心可能是潜在的,有时并未真实发生,但却挥之不去。另一方面,也是更为突出的焦虑来自于上帝———即基督教意义上的道德拷问和精神压力,担心裁判行为会给裁判者本人的灵魂造成威胁,尤其对于因种种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明显错误的追诉,使得审判人员的不安和担心更甚。

 

现代法官无此精神负担,即使有,也是出自良心而非上帝。而且,由于认知的局限性,不管多么认真与审慎,错误总是在所难免。而在盛行极刑和肢体刑的中世纪,如果错判无辜,裁判者认为自己将沦为谋杀者,灵魂就要下地狱。“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这一马太福音中的教条,其时已经在普通大众包括裁判者内心深处根深蒂固。

 

神明裁判的衰落并逐步转向证据裁判,被认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但对普通法系的裁判者和证人而言,风险和压力却陡然增加。因为,在神明裁判时代,遇有疑难案件,作出决定责任交由所谓上帝,比如烙铁、冰水、沸水、决斗等形式,所有裁判均被认为由上帝作出,裁判者只是传达上帝旨意;但在证据裁判时代,没有上帝作为挡箭牌,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官和陪审团必须独立作出裁判,判断风险转向了实实在在的个人。

 

进入18世纪的欧洲,虽然被告人家属复仇的风险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刑罚变得也不那么血腥,但基督教神学世界的道德谴责仍然存在,既要作出裁判,又要减少道德上的责难,特别是对普通法系陪审团成员而言,道德压力更甚。

 

为什么是陪审团全体一致意见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最合理的解释,无疑是通过集体决定方式,减少个体道德责任。这就如同古代欧洲的行刑队,其中有一个成员被随机选中持未装子弹的枪支,从而让每一个成员相信自己不是发射真实子弹的人,目的是使他们精神上有所安慰。

 

三、排除合理怀疑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和价值

 

排除合理怀疑天然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功能和价值。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定义中的一部分,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不存在脱离于无罪推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体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减少基于事实错误定罪风险的主要机制。该标准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具体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代表了“我们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枉判一个无辜者比放纵一个有罪的人糟得多。”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现代法治国家的裁判者有足够理由说服自己,至少从道德和精神层面反复提醒自己,已经尽力了———不是我要判处罪犯刑罚,是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而且完全排除了合理怀疑,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裁判者精神上的自由,使许多不敢决断的案件,尽快作出决断。

 

与此同时,对于在证据上存在瑕疵的案件,出于减轻自身道德和精神压力方面的考量,裁判者尽量作出无罪或罪轻判决,客观上促进了“疑罪从无”理念的产生。进入现代社会,当裁判者身上的基督教精神枷锁被彻底解除后,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唯一价值功能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正如惠特曼书中所言,“我们现代法律是经历了剧烈转变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审判的某些宗教根基业已被遗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必要条件。要更好理解这一舶来规则,阅读惠特曼这本著作应该有所帮助,至少能弄明白合理怀疑制度自创立起,就不是一个事实判断标准。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对其进行客观化的解释或量化,无疑是南辕北辙。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3月20日,第三版

作者:韩哲,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