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19
前言
2012年之前刑事案件会见一直是困扰律师的老大难问题,不仅需要审批,且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还可以派员在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直接会见,且不受监听。随后几年,最高法、最高检及各部委陆续及联合发布了多个解释、规定,从多方面提出保障律师会见权利,自此刑辩律师迎来了短暂的春天。然而好景不长,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又有回潮的趋势,好像由春天直接进入了冬天,并且让人感觉这冬天好长、好长。
一、近年来律师会见权利受限的种种情形
监察委留置期间不允许会见的情形暂且不谈,除此之外刑辩律师会见还经常受到以下种种限制,仿佛西天取经层层阻隔,能顺利会见就像中彩票般幸运。
(一) 以接到办案单位通知为由,未经其许可不允许律师会见
尽管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由于看守所隶属公安系统管理,看守所往往会听从办案单位的指示,要求律师经办案单位许可才可会见。
(二) 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监委正在调查为由限制律师会见
看守所不是留置场所,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说明监察委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时涉嫌职务犯罪和公安等机关管辖的犯罪,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即便同时涉嫌职务犯罪,但此时也仍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刑事侦查程序并未中止、中断,在此情况下不能排除适用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无权限制或禁止律师会见。
(三) 以未提前预约为由限制律师会见
许多看守所开通网上、电话预约的通道,初衷是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现在不少地方已逐渐异化成一种限制律师会见的方式。刑事案件程序复杂、瞬息万变,很多情况下律师需紧急和当事人会见,根本来不及提前安排。尽管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但不少地方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如果没抢到会见号一律不允许律师会见。更心累的是,很多地方偌大个看守所,羁押人数多达数百甚至数千人,一天只有几个会见号,连续抢一两个星期都抢不到一个号,抢号比春运抢票难上N倍。如果新技术措施带来的是更多的限制而不是便利,这说明它已违背了初衷,已经异化,甚至违法!这样的“便利”,我们宁可不需要。
(四) 以会见手续不符合要求限制律师会见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明确,律师仅需持执业证、介绍信、委托书(三证)即可会见,但各地看守所对律师委托手续仍常常会提出各自独特的要求。比如必须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手续上必须要有律所盖章或者律所负责人签字、介绍信必须为会见当天或前一天出具等等理由,有的理由相当苛刻,甚至违背常情常理和常识。
(五) 以更换律师过于频繁、会见次数过于频繁为由限制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最多可同时委托两名律师,但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随时变更律师的权利,看守所不能因为办理变更手续繁琐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关于会见次数方面,《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没有任何限制,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需经数十次会见才能完成了解事实、核对证据、开庭辅导等多项必备工作。
这两种限制律师会见的理由,既充分显示了相关人员的傲慢,也充分显示了他们对法律的漠视。
(六) 以在临时场所隔离或者不符合防疫要求限制律师会见
尽管我们理解看守所作为监管场所面临的巨大疫情防控压力,但这几年来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防疫要求让我们眼花缭乱,常常把我们打得措手不及。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在临时场所隔离,没有办法安排律师会见,必须等隔离结束才能会见的;有让自行携带手套、鞋套、护目镜、防护服的;有让律所出具健康证明并盖章、让负责人签字的;有要求去医院打印纸质核酸检测报告并盖医院公章,再到律所盖章、找负责人签字的;有要求提供血清检测报告、几天几检中间间隔时间还必须精准踩点的;有要求核酸报告、健康码、行程码必须打印的;有要求必须要当地核酸检测记录的;还有要求签署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所审查意见书,并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的……关键是,同一地不同看守所的防疫要求还可能不一样,稍不留神可能就会被拒之门外。
写到这里,让人仿佛觉得是不是又回到了2012年之前,凭三证即可会见的法律规定已经被有些人忘到九霄云外!
(七) 限制律师会见的其他情形
好不容易冲过上述层层阻碍,你以为就能顺利会见了吗?并没有,你还可能遇到以下情形:
(1)办案机关正在提审、设备故障、内部仓室调整,当天不能会见。
(2)五六平米大的地方挤着七八间会见室,监所里嫌疑人同样一个小房间里挤着七八个人,两边环境都非常嘈杂,即便带着耳机嘶吼,也难以听清。
(3)提人时间过长,原本一个小时、半个小时的会见时间扣去提人的时间,匆匆就结束了。
二、律师会见难问题回潮的原因
会见难的问题究竟是从何时开始回潮的呢?据笔者观察,大约是从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后逐渐开始的,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更是明显。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办理涉黑案件成为各地司法机关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地涉黑案件数量激增,且涉黑案件侦查阶段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开始陆续频发;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后,监察委直接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等类型的案件,在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各地看守所以防疫为名对律师会见的种种限制层出不穷……
在上述问题层层叠加之下,律师会见越来越难,逐渐又呈现出回潮的趋势,且近年来,保障律师各项权利的文件出台得越来越少,原先出台的各项规定也越来越少被办案部门提及,仿佛早已束之高阁、不复存在,保障律师会见等各项合法权利的声音也越来越微弱。
然而我们不应遗忘的是,上述种种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很多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除刑诉法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多个规定也再三强调,律师的依法会见权不容剥夺,这些规定都明确:
1.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3.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4.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不得进行限制。
法律不应当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而是需要切切实实、脚踏实地贯彻落实的,如果相关规定得不到执行,制定得再完美也没有意义,犹如一张“盖了印章且正在生效”的废纸。如果长时间地漠视法律,践踏权利,受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和权利本身,可能受伤最重的是来之不易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这种危害相当深远,相当可怕!
三、争取会见的有效途径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利多是靠斗争而来。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从争取会见开始,当我们的会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尝试通过以下途径来争取:
1.当看守所值班民警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时,可明确告知其看守所不能限制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依据;若值班民警表示其系执行上级安排,无权改变,可争取面见看守所领导,与看守所领导当面沟通反映。通常领导站位更高,更容易理解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可能会协助我们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
2.如果看守所明确告知是侦查机关要求律师经过许可才可会见,可前往案件侦查机关,与承办警官当面沟通,出示相关法律依据,明确告知侦查机关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要求予以安排会见。若承办警官仍然拒绝律师会见,则提交书面的反映材料,并要求其放入案件卷宗中,并告知其如不放入卷宗,我们可能会向上级机关、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反映。侦查机关当然知道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能,纸质材料若记录他们的违法行为后续影响难以估量,他们很有可能有所顾忌而知难而退。
3.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反映。驻所检察部门是检察院设立在看守所的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会见权利是其职能之一,我们可以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违法行为。
4.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控申部门反映。案件承办检察官有依法办案的职责,如果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限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等都可能会遭受质疑,所以其有权力、也有义务协助解决律师会见问题。此外,控申部门也有保障律师会见的职责,我们也可同时向其反映。需要注意的是,反映问题一定要提交书面的材料,留下痕迹。
5.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反映。同级检察院虽也有义务保障律师会见权利,但其毕竟与办案机关平级,基于各种因素,在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上可能有所欠缺,如果问题还是不能得到解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我们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反映。除了提交纸质的函件外,我们还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国检察网“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 提交反映材料(https://www.12309.gov.cn/),以及拨打“12309”检察院热线反映情况。
6.在省级、市级公安机关的“厅长信箱”“局长信箱”反映。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均要求对于“厅长信箱”“局长信箱”的每一封来信必须及时回复处理,我们应利用好这个平台,反映看守所、公安机关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如果一次反映不能解决,我们应坚持不懈地反映。
实践证明这个途径很有效,这也证明公安机关及相关领导确实是对“部分违法行为”持反对态度。
7.前往当地律师协会,请求帮助维权。律协通常设立有维权机构,我们可以请求律协助和办案机关、看守所沟通协调,保障律师会见权。不得不提的是,相当一部分律协和律协工作人员其实是非常有担当,非常务实的。
以上途径都是有效途径,但是如何合理使用,如何把握分寸,也需要斟酌和权衡,有的需要循序渐进,有的需要火力全开,有的需要“边打边看”,有的需要“边打边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方案。
笔者团队近期办理的两起重大复杂的涉黑案件,都碰到了会见难问题,其中一个据说是广东最大的涉黑案(涉案127人,央视报道)的会见难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另一个广东某地的涉黑案件的会见难问题正在解决中。解决会见难问题,不仅需要知识和经验,也需要勇气和智慧,更需要责任和担当!
结语
习总书记曾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是空洞的口号,这是总书记给我们指明的方向和明确指示,我们应当尊重和遵守,不能置若罔闻,更不能公然违背。而获得公平感、正义感的首要前提,即是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依法依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想象,如果侦查过程的合法性都难以保障,如何能确保案件结果是公平、正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这段话,我们可以放到举报和反映材料里,因为从理论上讲,办案机关不能不守法,也不能不尊重领导人的指示。)
如果我们在遇到会见难问题时不努力解决,原属于我们的合法权利可能会被一点点蚕食、被践踏、被架空。如果连会见权利我们都无法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从何谈起呢?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全力维权,让侦查机关自纠自省,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才能越来越少,律师的会见权方能得以保障和巩固。
刑辩之路本来就是世上最难走的路之一,路上一定会有风风雨雨,甚至电闪雷鸣,只要有勇气,有智慧,够坚韧,终能披荆斩棘,拨开迷雾,踏出一条阳光大道。希望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能够早日休矣!
附: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会见……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而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马成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