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21
摘要: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的传统界定引发了突出的现实矛盾和理论争议,成为制约当前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深入的刑法教义学难题。主体关系结构方面的传统四元认知模式体系,是造成单位犯罪制度适用种种不合理现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离”主体关系结构新认知,要求根据组织体固有责任论,以组织缺陷为事实依据对单位刑事责任进行归咎;将未参与具体危害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但其职责发挥与否与危害行为发生具有直接关联关系、且在单位组织体内部具有相应职权身份的人员界定为我国刑法第31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以管理失职为事实依据进行刑事责任归咎;而对参与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组织体成员,均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按照刑法为一般自然人犯罪设定的罚则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单位组织体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不应当从行为责任意义上理解,将其作为与行为责任并列的“归咎的刑事责任”形式更为妥当。
关键词:主体关系结构;三元分离;归咎的刑事责任;组织体固有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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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结论是:单位犯罪场合的主体关系结构应当是单位组织体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之间的“三元分离”;三元分离的责任结构图景要求以不同于行为责任范型的“归咎的刑事责任”形式,分别以组织缺陷和管理失职为事实依据,对单位组织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究责;根据行为责任范型对参与犯罪行为组织、具体实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三者之间应当是并行追究的关系。对于三元分离主体关系图景下的单位犯罪理论与实践,尤其是归咎的刑事责任形式的实践运用,需要今后加以重点的研究问题是:如何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对据以向单位组织体归咎刑事责任的“组织缺陷”进行教义学限定,对据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归咎刑事责任的“管理失职”进行教义限定,并分别对可据以免除组织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归咎的“合规努力”和“合理尽职”进行研究。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5期
作者: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