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27
“一切艰辛谈判,皆不可奢望一蹴而就,唯有徐而图之,以待水到渠成。”在本书开头,作者引用了培根的话语,表明其不是单纯地在阐述他的观点和理论,其目的更在于向其所处时代的君主们进行“关怀与人道”的呼吁和倡导。
切萨雷·贝卡里亚,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古典刑事学派代表人物。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26岁时便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被后世尊称为“刑法学之父”。
《论犯罪与刑罚》是世界文明史上第一部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各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刑罚最严酷的年代和国家,往往就是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往往就是犯罪最骇人听闻的。”贝卡利亚反对残酷的刑罚和滥杀,在书中对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等诸多问题进行论述,最终得出结论:刑罚在本质上,“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称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
窃以为,贝卡里亚是在向他所处的时代发起“挑战”,犹如漫漫长夜中的一道闪电,石破天惊地提出了废除死刑、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现代刑法基本制度与原则等重要观念。该书出版后,伯尔尼经济协会赞扬他是一位“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
“死刑,并没有任何权利依据。”贝卡里亚第一次拉开了死刑废止进程的序幕,不仅在当时引起了轰动、推动了俄罗斯帝国等国家死刑废止的进程,而且对今日死刑存废之争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整本书的逻辑出发点之一是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独立之人组成社会的契约,是“每一个人的小小个人自由的总和”,但个人不可能让渡出自己的生杀大权,那么刑法怎么有权剥夺人的生命呢?
书中第二十八章《死刑论》有一段贝卡里亚关于死刑无益的经典名言:“死刑不可能有益,因为它提供的是残酷榜样,倘若欲望或者战争必定要人们付出鲜血,那么,旨在让人们性情温和的法律,树立残酷榜样尤其是大张旗鼓合法杀人这样更为恐怖的榜样,是要人们付出更多鲜血。窃以为,体现共同意志的法律,在禁止并惩罚杀人行为的同时,却为阻吓杀人行为而公开杀人,何其荒谬!”贝卡里亚认为,死刑树立的残酷榜样会引起更多的暴力,让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近些年来,国内社会上时而兴起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一律判处死刑的讨论。但一律判处死刑真的能够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吗?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的那般,从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角度看,倘若一律判处死刑,只会让拐卖者在犯罪过程中更加的歇斯底里、肆无忌惮,妇女和儿童将遭受更大的危险,招致来更多本可以避免的恶。虽然我国当前关于此项罪名的立法已将最高刑上升至死刑,但阶梯式呈现的刑罚会让拐卖者有所顾忌,从而降低受害人遭受更多伤害的风险。
“给予人类心灵最大影响的,并非刑罚的强烈度,而是刑罚的持久度。”贝卡里亚认为,死刑是没有效果的。按照他关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观点,死刑给民众带来的冲击虽然强烈但是短暂,“并非有效阻吓犯罪发生的手段”。比起死刑,他主张用终身苦役代替死刑。其认为苦役之于死刑的一个优势就是“旁观者比受刑者更为恐惧”,因为“人的精神,可以忍受一时的暴力和极端痛苦,但不愿忍受长期而不间断的折磨。”
但是,贝卡里亚的死刑废止观似乎又是不彻底的。在贝卡里亚看来,有两种情形是可以适用死刑的:“第一,剥夺自由后,他还拥有实力危害国家安全;第二,不剥夺生命,就存在可能颠覆政权的危险。”有学者曾批评道,贝卡里亚说的第一种适用死刑的情况是指政治犯,并以曼德拉为例,认为这种死刑适用情况是对先进政治力量的镇压,阻碍历史进步。但是,这两种死刑适用情况都是国家利益受损的时候,不同于书中关于废止死刑的论述下的社会常态。从社会契约论来理解贝卡里亚在书中所说的国家,结合他认为的立法的目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形中,死刑的适用是难以避免而又正当的。
除了废除死刑的观念,贝卡里亚还提出了他的另一个重要观念: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贝卡里亚坚持感性的意志自由的立场,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这种本能必然驱使人们去追求快乐,但每个人各自追求快乐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公共利益,也即导致犯罪。他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改变这一本性,包括刑法,也即刑罚不可能消除犯罪。也正是基于犯罪不可能被消灭的想法,贝卡里亚认为应通过预防犯罪去减少犯罪。
“刑罚,与其说是为罪犯设立的,不如说是为旁观者设立的。”在贝卡里亚提出预防犯罪论之前,西方刑法学史上占据统治地位的刑罚理论是刑罚报应论,并且还流行着赎罪论。刑罚报应论,认为刑罚和犯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坚持“有罪必罚”的立场,以满足恢复社会正义和人类的报复情感的需要;赎罪论,认为人们实施犯罪是违反上帝的意志,承受刑罚是为了获得上帝的赦免,删除内心的愧疚。在书中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贝卡里亚以两个干净利落的反问对上述两种刑罚理论进行了批驳。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折磨有感觉之人,也并非消除已然之罪。”前半句表达的是他对刑罚报应论的反对,后半句表达的是他对赎罪论的反对。
贝卡里亚在书中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还有如下表述:“刑罚目的,仅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并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刑罚及其适用方式,应当是按照相应比例原则,既给予犯罪人身体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给予其他人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这表明贝卡里亚所提出的预防犯罪论有两个层次,“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指的是特殊预防,以及“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指的是一般预防。但他强调更多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即通过树立刑罚的威慑性,让一般人在追求“快乐”的时候不得不去衡量获得“快乐”后受到的“痛苦”对于此时的自己到底值不值得?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出的预防犯罪论也反对过于严厉的刑罚,他认为,“只要刑罚带来的恶果超过犯罪所得的好处,就可以实现刑罚的效果”,这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对现代刑事政策的制定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除了刑罚外,还有其他许多方法。例如“应制定明确而通俗的法律”、“让人们敬畏法律且仅仅敬畏法律”、“让文明与自由携手共进”、“确保司法机构遵守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奖励美德”、“完善教育”。其中,他认为“完善教育”是“预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教育能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通过感化的途径将学生稚嫩的心灵引向美德,防止学生误入歧途。
除去前文所谈及的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观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有许多闪耀着理性主义与人道主义光辉的刑法观念,至今仍深刻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对世界各国的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正如伏尔泰所说,“本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无疑,本书是一部伟大的作品!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邓嘉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切艰辛谈判,皆不可奢望一蹴而就,唯有徐而图之,以待水到渠成。”在本书开头,作者引用了培根的话语,表明其不是单纯地在阐述他的观点和理论,其目的更在于向其所处时代的君主们进行“关怀与人道”的呼吁和倡导。
切萨雷·贝卡里亚,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古典刑事学派代表人物。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26岁时便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被后世尊称为“刑法学之父”。
《论犯罪与刑罚》是世界文明史上第一部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各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刑罚最严酷的年代和国家,往往就是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往往就是犯罪最骇人听闻的。”贝卡利亚反对残酷的刑罚和滥杀,在书中对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等诸多问题进行论述,最终得出结论:刑罚在本质上,“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称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
窃以为,贝卡里亚是在向他所处的时代发起“挑战”,犹如漫漫长夜中的一道闪电,石破天惊地提出了废除死刑、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现代刑法基本制度与原则等重要观念。该书出版后,伯尔尼经济协会赞扬他是一位“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
“死刑,并没有任何权利依据。”贝卡里亚第一次拉开了死刑废止进程的序幕,不仅在当时引起了轰动、推动了俄罗斯帝国等国家死刑废止的进程,而且对今日死刑存废之争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整本书的逻辑出发点之一是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独立之人组成社会的契约,是“每一个人的小小个人自由的总和”,但个人不可能让渡出自己的生杀大权,那么刑法怎么有权剥夺人的生命呢?
书中第二十八章《死刑论》有一段贝卡里亚关于死刑无益的经典名言:“死刑不可能有益,因为它提供的是残酷榜样,倘若欲望或者战争必定要人们付出鲜血,那么,旨在让人们性情温和的法律,树立残酷榜样尤其是大张旗鼓合法杀人这样更为恐怖的榜样,是要人们付出更多鲜血。窃以为,体现共同意志的法律,在禁止并惩罚杀人行为的同时,却为阻吓杀人行为而公开杀人,何其荒谬!”贝卡里亚认为,死刑树立的残酷榜样会引起更多的暴力,让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近些年来,国内社会上时而兴起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一律判处死刑的讨论。但一律判处死刑真的能够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吗?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的那般,从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角度看,倘若一律判处死刑,只会让拐卖者在犯罪过程中更加的歇斯底里、肆无忌惮,妇女和儿童将遭受更大的危险,招致来更多本可以避免的恶。虽然我国当前关于此项罪名的立法已将最高刑上升至死刑,但阶梯式呈现的刑罚会让拐卖者有所顾忌,从而降低受害人遭受更多伤害的风险。
“给予人类心灵最大影响的,并非刑罚的强烈度,而是刑罚的持久度。”贝卡里亚认为,死刑是没有效果的。按照他关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观点,死刑给民众带来的冲击虽然强烈但是短暂,“并非有效阻吓犯罪发生的手段”。比起死刑,他主张用终身苦役代替死刑。其认为苦役之于死刑的一个优势就是“旁观者比受刑者更为恐惧”,因为“人的精神,可以忍受一时的暴力和极端痛苦,但不愿忍受长期而不间断的折磨。”
但是,贝卡里亚的死刑废止观似乎又是不彻底的。在贝卡里亚看来,有两种情形是可以适用死刑的:“第一,剥夺自由后,他还拥有实力危害国家安全;第二,不剥夺生命,就存在可能颠覆政权的危险。”有学者曾批评道,贝卡里亚说的第一种适用死刑的情况是指政治犯,并以曼德拉为例,认为这种死刑适用情况是对先进政治力量的镇压,阻碍历史进步。但是,这两种死刑适用情况都是国家利益受损的时候,不同于书中关于废止死刑的论述下的社会常态。从社会契约论来理解贝卡里亚在书中所说的国家,结合他认为的立法的目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形中,死刑的适用是难以避免而又正当的。
除了废除死刑的观念,贝卡里亚还提出了他的另一个重要观念: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贝卡里亚坚持感性的意志自由的立场,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这种本能必然驱使人们去追求快乐,但每个人各自追求快乐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公共利益,也即导致犯罪。他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改变这一本性,包括刑法,也即刑罚不可能消除犯罪。也正是基于犯罪不可能被消灭的想法,贝卡里亚认为应通过预防犯罪去减少犯罪。
“刑罚,与其说是为罪犯设立的,不如说是为旁观者设立的。”在贝卡里亚提出预防犯罪论之前,西方刑法学史上占据统治地位的刑罚理论是刑罚报应论,并且还流行着赎罪论。刑罚报应论,认为刑罚和犯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坚持“有罪必罚”的立场,以满足恢复社会正义和人类的报复情感的需要;赎罪论,认为人们实施犯罪是违反上帝的意志,承受刑罚是为了获得上帝的赦免,删除内心的愧疚。在书中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贝卡里亚以两个干净利落的反问对上述两种刑罚理论进行了批驳。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折磨有感觉之人,也并非消除已然之罪。”前半句表达的是他对刑罚报应论的反对,后半句表达的是他对赎罪论的反对。
贝卡里亚在书中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还有如下表述:“刑罚目的,仅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并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刑罚及其适用方式,应当是按照相应比例原则,既给予犯罪人身体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给予其他人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这表明贝卡里亚所提出的预防犯罪论有两个层次,“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指的是特殊预防,以及“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指的是一般预防。但他强调更多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即通过树立刑罚的威慑性,让一般人在追求“快乐”的时候不得不去衡量获得“快乐”后受到的“痛苦”对于此时的自己到底值不值得?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出的预防犯罪论也反对过于严厉的刑罚,他认为,“只要刑罚带来的恶果超过犯罪所得的好处,就可以实现刑罚的效果”,这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对现代刑事政策的制定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除了刑罚外,还有其他许多方法。例如“应制定明确而通俗的法律”、“让人们敬畏法律且仅仅敬畏法律”、“让文明与自由携手共进”、“确保司法机构遵守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奖励美德”、“完善教育”。其中,他认为“完善教育”是“预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教育能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通过感化的途径将学生稚嫩的心灵引向美德,防止学生误入歧途。
除去前文所谈及的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观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有许多闪耀着理性主义与人道主义光辉的刑法观念,至今仍深刻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对世界各国的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正如伏尔泰所说,“本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无疑,本书是一部伟大的作品!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邓嘉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