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01
【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存在反言抗诉的现象,即对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且没有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反言抗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困境表现为人民检察院转嫁纠错途径、减损制度价值、侵害裁判权威、权利保障缺位,本质是量刑协商契约关系与检察机关领导关系、法律监督职能的冲突、案件实质真实、实质公正与量刑协商契约精神的冲突。减少反言抗诉的负面作用,人民检察院可以首选以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严格限制抗诉权发动,探索抗诉后被告人得否撤回有罪答辩、赔偿、罚金以及形成规范抗诉权的指导性案例等要素展开。
关键词:反言抗诉 认罪认罚 契约精神 法律监督 修正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单方反悔的案件时有发生,减损量刑建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适用。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30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意见》对检察院判前单方撤销具结书的问题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但新问题随之出现,即: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定罪量刑且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单独对量刑部分提出抗诉,本文称之为“反言抗诉”。本文拟对反言抗诉常见原因、抗诉正当性、必要性、价值冲突和衡平要点以及抗诉权行使的注意问题予以探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尚未考虑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反言抗诉问题。本文认为,因不排除采纳了量刑建议的判决也会出现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不能绝对禁止检察院对此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但总体上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权应当谦抑、谨慎行使,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精神应当优先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及实质公正,抗诉条件及范围应当从严把握。
检察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案例有效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也应当利用网络大数据,加强类案研究,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抗诉标准。尤其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来细化“量刑明显不当”以及抗诉必要性的标准。
[1]沈度:《检方建议对云南一医院总务科长退赃后认罪认罚量缓刑,法院判后检方又提抗诉》,上游新闻网,https://www.cqcb.com/xindiaocha/redian/2022-07-11/4952342_p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31日。
[6]龙宗智:《龙宗智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终审判决》,《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7]参见孙长永:《孙长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
[8]参见孙长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