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01
翻开贝卡利亚的这本巨著《论犯罪与刑罚》,扑面而来的就是贝卡利亚这位“年轻”的法学家浓烈的个人气息与鲜明的人物形象。徒然寥寥几页,我仿佛看到一名同我们一样的愤世嫉俗的热血青年穿越百年、穿越时空向我走来:他是一位高傲的法学家,昂起头颅,提笔为戈,毫无顾忌向陈旧的思想理念与制度发起冲锋,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与批判。笔锋之下闪烁着的崇尚理性的思想光辉与对他脑海里对美好社会的应然愿景。在到处都充斥着谬误与残暴刑罚的喧嚣世界中,他呼喊着!呼唤着他所信仰的理性,并希冀理性能在那个黑暗蒙昧的黑暗时代给人们带来人性回归的曙光;希冀理性能在嘈杂喧嚣的谬误中带来真理,振聋发聩!
《论犯罪与刑罚》该书出版于1764年,贝卡利亚的思想深受18世纪欧洲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的影响。在卢梭与孟德斯鸠思想的基础之上,贝卡利亚则更进一竿,将社会契约的理论引入犯罪与刑罚这个更为具体的领域之内。启蒙运动是一场追求理性的运动,同时,启蒙运动在承接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对人类世界的关注的基础上,注重将人从法学世界观察视角中的边缘性地位,转移到中心地位,实质上是开启法律现代化的先声所在。这亦是贝卡利亚所呼唤的,本文将从理性的呐喊与对人性的呼唤两个角度展开论述与阐释。
一、理性的呐喊
贝卡利亚开篇就引用了培根的名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贝卡利亚这样说道:“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设。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p10)而这个培育的过程毫无疑问就是:对人类本质的洞察以及对真理的追求。
贝卡利亚用人类理性作为工具去探寻真理,这在著作中具体体现是:在以社会契约的理论为思想基础的情况下,功利主义、权衡利弊的思维模式始终贯穿于《论犯罪与刑罚》全书。具体探讨如下:
1.社会契约
贝卡利亚接受了法国启蒙运动中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刑罚权的基础是: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与自由,交给公共保存,少量的自由结晶最后成为惩罚权。而割让自由最原初的原因是:自然界所提供的资源不足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使得部分人联合起来,原始的部落联盟就此形成(国家的雏形),所有人内心的愿景就是以最小的自由为代价,换取一个安全的公共环境。而因为公权力或者刑罚权说无非就是个人让渡部分自由之结晶,所以这种公权力就是有限度的,以此他提出了刑罚权的使用是建立在有绝对必要性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对的必要性又是以公权力足以保护自己为限的。因为社会契约将各个彼此独立的自由人连接起来,形成社会。他写道:“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惩罚权。”(p9)如是,他推导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每个社会成员所让渡出的那一份自由。法律是将社会中的个人通过契约的方式而联系起来的纽带,进而提出分权构想的必要性:“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指控的另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p10)有鉴于此,他反对严酷的刑罚,这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并以孟德斯鸠的名言为佐证,他认为公权力的运作不能超越其绝对必要性,因为社会契约,自由人让渡出来的那部分自由是给定的,不能超限。
2.功利的外部视角
贝卡利亚除了是一位法学家之外,同时还有一个其他的身份:经济学家。他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国功利主义大师爱尔维修的影响。因而,贝卡利亚习惯于使用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与理解各种事物,功利主义的思想也早已为他的思维模式打上烙印,组成贝卡利亚世界观的一部分。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第7章,对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中,他提出这样的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见p21)他排除了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从独立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外部视角出发,他认为人类正义的基础是建立于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而共同利益又不过是为了解决欲望冲突与私利的对立问题。
在第12章:刑罚的目的中,他主张: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训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见p28)并借此,引入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论述:拉开刑罚的尺度,形成刑罚的阶梯,本文在这里侧重的关注点是:贝卡利亚拉开刑罚的尺度,形成罪与刑的阶梯及对称的重要动机。若不拉开这种尺度,形成相对精准的罪罚体系;而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将会必然导致人心的麻木,个体倾向于实施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已经犯罪的人势必失去回归社会的桥梁与机会。“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犯罪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p62)贝卡利亚在第27章刑法的宽和中提到。
贝卡利亚主张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一种必然的联系,刑罚的有效性在于“易感”(motivi sensibili)而不在于“刑罚的残暴”。“残暴的刑罚”并不有助于对外部产生一种警示与威慑的作用。“一般来说,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加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可能不要那么残酷。”(p47)在贝卡利亚看来刑罚并不是一种内在的报应,而恰恰是外部的威慑与警示作用。关于在罪、罚中建立必然联系分为两个部分的保证,分别是及时性与必然性。在第19章刑罚的及时性中,他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p47)如此,他申述道:“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p47)时间的长短与社会大众对罪与罚因果关系的认识相紧密联系;而建立罪与罚联系的另一个因素则是:必然性。贝卡利亚道:“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类似于在心理上,斩断了个体心存侥幸的可能性。它体现于一方面,如果实行犯罪行为,那么他将必然要吃下刑罚的恶果,这一定程度上减损了个体的犯罪欲望;另一方面,外部视角而言,这种必然性所使然的罪罚结果,为社会中的其他个体提供了良好的威慑价值。
不管是从本节所提到的哪个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论述始终是出于一种外部的功利主义考虑。表现于:衡量犯罪的标尺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刑罚的目的;拉开刑罚的尺度,建立刑罚的阶梯;创设一种易感的力量,使人们将犯罪与刑罚联结起来。这种种考虑背后的思维模式实质是:外在于犯罪人的社会利益的考量;犯罪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以及对外在于犯罪人的其他社会成员树立一种鉴诫与威慑的作用。
3.利弊的内部视角——理性人假设
在前文中,已经交代了贝卡利亚的另一重身份,经济学家。在处理犯罪行为的概念时,他同样也以该种思维模式进行阐释。虽然在全书中,贝卡利亚并未使用单独的一个章节对此概念进行阐释,但他将这个重要的概念分散在各个章节之中。概括如下:贝卡利亚行文的逻辑基础是社会契约的理论,而公权力(行文中是君权)实际上就是社会上的各个成员所让渡出来自由的结晶(前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赘述)。这种结晶则是一种利益或自由的结合体,最终演化成社会的秩序以及刑罚权的起源,但在本质上这种结晶代表着某种利益。作为个体,人天生就趋于获得更多的资源,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所以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人天然的就倾向于破坏社会秩序从而获利。如果不通过某种手段的控制,那么社会秩序将无从维系,这种手段也就是刑罚权。他在第1章刑罚的起源中写道:“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行者利益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p7)
鉴于此,犯罪的本质是:以侵害法益为目的,获取相当的私人利益,满足私人的欲望。刑罚权的本质则就是个体的欲望与公共秩序间所展开的斗争。而为了尽量控制犯罪的发生,刑罚的一个重要工作是衡量犯罪行为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并创设一个大于此的恶果与之相互联系,以此来维系社会的秩序。他在文中提到:“这种方式是有用的,因为他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种罪行所带来的不便。”(p14)“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所受到的阻力。”(p17)诸如此类,贝卡利亚诸对犯罪与刑罚的论断数不胜数。故贝卡利亚同样以一种权衡利弊的、内部的理性人视角为逻辑出发的起点。
二、人性的呼唤
贝卡利亚生活于18世纪的欧洲,那是一个纷扰复杂的时代。当时欧洲的法律世界不可谓不是一个黑暗世界,虽然已经经历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洗礼,好似人性的光辉早已经照耀过古老的欧洲大地,但当时的法律却仍旧处于一种蒙昧的状态。正所谓:夜越黑,星越明。的确,那个时代也正是人类群星璀璨之时,启蒙运动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贝卡利亚在罪刑擅断主义盛行、公权力横行肆意侵害私权利与到处都充斥着残暴极刑的黑暗时期呼唤人权的回归:他在横暴的公权力面前陈述公权力的本质;在充斥着严刑峻法与极刑的法律体系面前呼吁宽和的刑罚与对称的罪刑理论;在不平等面前吁请公平。贝卡利亚思想灿烂的人性光辉闪耀在璀璨的星河之中。
1.罪刑擅断
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中,不平等、残暴的极刑以及罪刑擅断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着。公权力在那时作为一种君主的特权,时常被滥用,他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论述(前文已经写过,这里不再赘述)。他提出了限制公权力的倡议:基于前面社会契约部分所提到的,立法者与刑事法官二元区分,所以他由此提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道德与习惯上的义务对法官是没有约束力的,而法律则是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有约束力的。以此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的私权利,并且企图通过司法、立法权的二元区分来达到控制公权力的目的,他认为法官应当仅仅使用三段论是逻辑推理来进行断案: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而法律精神需要探寻是危险的,它使得法律失去了安定性与损害了公民的可预测性。反对刑法解释的逻辑,并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价值上,这是合目的的,公民让渡权利仅仅为了自由与秩序;手段上,这种方式使公民获得准确的预测可能性;精神上,它是崇高而独立的,制定这样制度的君主将得到人民的尊重与赞颂。
2.宽和的刑罚理论与废除死刑的倡议
而关于当时的严刑峻法与的极刑的滥用,他提出宽和刑罚的理论与废除死刑的倡议:拉开刑罚的阶梯、犯罪与刑罚相对称。他在第27章刑罚的宽和中写道:“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称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p63)他从人类感官的角度阐释了极刑与严刑峻法并不有助于防止犯罪,而是使得犯罪更加的猖獗,从而导致多处的犯罪不被处罚、刑罚与犯罪不对称的情况。这个论述也同时是我们现当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关于死刑,贝卡利亚同样以严酷刑罚的效用不足以防止犯罪的这样的角度进行叙述,但对此,他并举了另一个切入点:那就是人性。先引入刽子手的例子,发出疑问:刽子手作为公共意志的执行者,为公益服务的善良公民(p69),但为什么社会公众却对刽子手充满鄙夷与仇视呢、这样的矛盾从何而来?他论述道:“为什么人们的这种感情如此强烈,以致压倒了理性呢?因为,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任何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以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p70)他用人的自然情感和理性的双重视角阐释了极刑的不必要性。
3.平等之精神
在当时的欧洲,不平等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君权所直接带来的不平等:君主是公权力的掌控者,自然,君主就是刑罚权的拥有者,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此他同样以社会契约的理论加以辩驳:君权人授“公权力是私人自由所集合而成的结晶,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p7)因此君王也同样也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王在法下,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它平等地的来自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p11)所以,在这样的法律体系当中,恩赦不应当存在,它的存在会破坏的刑罚的必定性;
其次则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他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p50)虽然在实际当中,物质与社会地位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若想要让这种差异成为合理的,那么它必须以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它使法律令人望而生畏,并堵塞一切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漏洞。(p51)
三、批判与总结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只有在真理之中,人才是自由的。而真理的门是因理性而打开的。然而,人的理性却总是有限的,贝卡利亚的缺陷也正在于此:他过于依赖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仿佛人的理智可以无限延伸,一直到穷尽宇宙中所有可能。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p12)他坚持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p12)然而,这在现实中是做不到的,人类的理性总是受到时空的局限。凭借人类所拥有的理性,即便是最睿智富有远见的哲人、学者来立法,也不可能能够预见到将会在未来发生的所有情况。世界是复杂的,未来是捉摸不定的,因此,法官就不可能不解释法律。如果法官完全不能解释法律,那将必然导致法律与现实社会的脱节,难以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也难以达到贝卡利亚所理想的社会状态。
其次,贝卡利亚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已深入骨髓,这也是极端的理性主义思维的产物。虽然,贝卡利亚的试图用纯粹的理性主义思考刻意去排除其他因素对法律与司法的干扰,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达到了控制公权力的恣行无忌与残暴刑罚在欧洲的肆虐。但仅仅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去理解与诠释犯罪与刑罚是不全面的:由于贝卡利亚过于依赖功利的外部视角,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训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p29)难道未被社会所感知的犯罪就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吗?就不具备可罚性吗?如果这样,那么这是否也破坏了贝卡利亚自己所倡导的,建立刑罚与犯罪的必然性联系。客观上,这就是放纵犯罪行为的实施。我们应当认识到,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狂妄的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够解决现实世界的所有问题必然会招致更大的麻烦。
纵使,贝卡利亚对理性的过于崇拜导致了他的学说可能存在上述的不足。但贝卡利亚的思想在客观上,早已化为当时人类社会蒙昧天空中的一抹星光,与人类文明的璀璨星河交相辉映,陪我们一起度过漫漫长夜。在庞杂、喧嚣以及充满谬误的魆魆黑夜里,他穿着理性的外衣,为我们呼吁人性的回归。无疑他是伟大的,诗人舒婷曾写道:在黑夜中总有什么要亮起来,凡亮起来的,人们都把它叫做星。当我们仰望伟大人类灵魂的璀璨星河时,别忘了,在那里有一颗星曾经照耀过我们,他的名字是: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申奥,华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