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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小包公:职务犯罪无罪判决系列(一) ——受贿罪无罪判决实证研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25

前言

 

无罪判例是无罪辩护的重要重要指引;总结职务犯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对于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监察法》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打击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无罪案件审理现状如何,有哪些无罪的认定理由?就此,本文深挖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该类案件的无罪判决理由。

 

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1165363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裁判结果:无罪;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受贿罪;文书性质:判决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 2011-11-22 至 2022-03-20 的案件数:62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62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受贿罪无罪判决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年份分布

 

 

从上图可见,自2016年以来受贿罪无罪判决数量逐年下降,且2020年和2021年均只有1件。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16年(17件,占比27.42%)、2017年(14件,占比22.58%)、2018年(10件,占比16.13%)。

 

 

从上表可见,近年来受贿犯罪案件在逐年减少,无罪判决率总体上也呈下降趋势,尤其是自2018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设立专门的监察委查处职务犯罪,无罪判决率下降明显。

 

可以认为,随着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入罪数额,以及《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受贿犯罪现象得以有效治理。

 

(二)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一审案件数最多,占比51.6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32件,占比51.61%)、二审(23件,占比37.1%)、再审(7件,占比11.29%)。可见,通过二审或再审改判为无罪的,占近半数;这说明一审、二审与再审对案件受贿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三、受贿罪无罪理由分析

 

 

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的理由主要有: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1件,占比57.3%);

 

(2)受贿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27件,占比30.34%):这主要包括两类:①根据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解释》规定,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入罪门槛为“3万元+其他较重情节”模式。故在案件中,若涉案数额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且无其他较重情节,依法不认定为受贿罪;或者在二审或再审期间,因该《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改判为无罪。②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2017)吉01刑终9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好处费2000院,属受贿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共计5件,占比5.62%),详见下文;

 

(4)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5件,占比5.62%)。这主要包括:①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无法确定被告以何种身份参与项目(如(2016)陕06刑终151号);②被告人被聘用的是国有企业的一般劳务合同人员,从事的属于一般事务性工作,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所要求的“从事公务性”要件,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如(2017)陕03刑终251号、(2015)二中刑终字第338号)。

 

(5)构成单位受贿罪,不构成个人受贿罪(1件,占比1.12%)。领导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2016)冀0227刑初121号)。

 

梳理样本可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法院判决被告人受贿罪无罪的主要理由。因此,从事实不清的角度来看,被告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而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来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是受贿罪案件审理的关键;此外,款项性质的认定,即是否属于受贿款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要点。因此,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的认定来分析无罪判决的理由。

 

1.不符合客观要件的表现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可见,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索贿或者收受贿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法院判断客观要件的关键。

 

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法院认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四的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及其占比分别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9件,占比50%);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4件,占比22.22%);没有证据证明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或为他人谋取利益(3件,占比16.67%);没有收受他人财物(2件,占比11%)。

 

其中,在认定被告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以下行为法院认为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①在利益的判断上,若被告人仅是为他人进行政策介绍和电话咨询,没有证据进一步显示其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如帮助立项,则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如(2014)西刑初字第600号。②利益需为他人而谋,若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如,(2015)北刑初字第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妻子侯某某在承揽监理业务时通过打招呼、默许等方式,使被告人顺利承揽了监理业务,从中谋取了利益,但该利益并非为他人谋取,行为不构成受贿罪。”③从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阶段来看,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的完成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承诺阶段,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允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够成受贿罪;如(2015)漯刑终字第00096号。

 

此外,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主要考察:①被告人是否有相应利益的决定权和职权;如(2015)唐刑终字第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有调整钢材品种、发货顺序的职务权利……被告人鲁某在公司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不足。”②相关利益的取得与被告人的职务没有因果关系;如(2016)陕06刑终1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审批系陆某某提前协调之结果,而并非利用了延某某的职务便利。”

 

2.证据不足的认定

 

 

依刑诉法之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而在受贿罪案件中,由于受贿案件的隐蔽性,使言辞证据成为该类案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从上图可见,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理由主要表现为:

 

(1)证据之间存在矛盾(8件,占比38.1%)。如(2014)济中刑终字第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目前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认定聂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方式套取7万元政府投资款的证据不足。关于受贿的问题,在聂某某的供述存在变化,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书证显示已经退还,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否定,因此认定聂某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2)仅有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6件,占比28.57%)。如(2015)漯刑终字第0009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高某称其将该10万元钱分两次送给了宋某某,宋某某辩称未向黄某借过钱,也没有收到高某送的这10万元钱。高某是否将这10万元送给宋某某仅有高某一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3)证据的真实性存疑(4件,占比19.05%),法院认为真实性存疑主要为相关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2021)辽14刑终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封某、张某1、李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冲突。杨某及张某1、李某、封某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办理云基地项目的相关施工手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的过程中,与上诉人王某某产生了矛盾。……本案的相关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作证言的客观性,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证据合理性存疑(2件,9.52%)。如(2014)涟刑再初字第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与情理不符,如行贿人在当天结婚晚上跑140多公里去行贿;三人出差,有严重鼻炎打鼾的经理刘某某和他人合住,而另外职位低的人单独住;在宾馆大厅当着多人的面送钱给刘某某。其次,从证据关联性上讲,证据存在很大缺失,如手机款是由谁送给刘某某,是在哪里送的存在根本矛盾,行贿单位缺失财务账目登记等。这些矛盾之处不是因为案件本身所处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合理因素所引起的正常误差。”可见,在该案件中,法院以事实和常理揭露相关证据的不理性。

 

(5)属于非法证据(1件,4.76%)。如(2016)青2802刑初2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查,被告人苏某某第一、第二份系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告知的是证人权利义务。第三份系讯问笔录,笔录制作完毕后宣布拘留。故此三份笔录均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制作。从7月3日21时52分至7月4日16时29分期间制作了三份笔录,且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笔录7月3日22时58分制作完2小时后,又于7月4日1时4分至2时20分询问,属于疲劳审讯。故对被告人苏某某受贿案立案前的三份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款项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所收款项是否属于受贿款,也是法院查明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之一。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涉及款项性质判断的案件共有12件,占比19.35%。通过研究发现,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被告人收取的不属于受贿款。

 

1.属于应收的劳务报酬。

 

如(2017)豫1621刑初631号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收受回扣不能成立。郝某某参加剧组从事制片人工作,实际付出了劳动,贡献了自己的智慧,有权获得报酬。”(2017)辽02刑终256号,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利用业余时间在社会上接受邀请进行授课并收取讲课费的行为,应属收取劳务费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犯罪不妥。”

 

2.被告人与给付款项的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

 

(1)恋爱关系。如(2014)西刑初字第6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张某与佟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的合理怀疑,以及佟×因感情因素而给予被告人张某款物的可能性。”

 

(2)借贷关系。如(2017)晋0923刑初8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结合蒲某供述与宋某甲证言,双方在借款时及借款后未有行贿、受贿的意思表示,宋某甲从未向蒲某明确免除这80万元的债务或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从未形成明确的行、受贿合意,借款也无法转化为贿赂款。”

 

(3)赠与关系。如(2015)西刑终字第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赠予被告人郑某甲213万元的股份,从客观上表现为被告人郑某甲为该公司出谋划策等一系列行为的回报,该证据可证明赠予213万元的事实,但不能印证被告人李某行贿、被告人郑某甲受贿的事实,不符合行贿、受贿的构成要件。”

 

3.根据特定领域的行业惯例获得款项具有正当性。如(2011)冀刑再终字第16号,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祁某某收取单位内部工程承包人超额利润兑现款共计6900元,系施工一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单位内部实行工程承包,承包者对获得的超额利润有权自行分配,承包中,因祁某某给予承包者一些指导帮助,获得的报酬不应以受贿罪认定。”

 

4.属于亲属好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如(2013)宜刑再终字第0000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何某某收受礼金的时间、每次收受的金额以及与送礼之人的关系综合来看,是春节期间基于联络感情的因素,送礼之人并未明示请托事项,且每次数额较小,因此,何某某收受该礼金不宜认定为受贿。”

 

结语

 

对职务犯罪无罪判决进行实证分析,提炼无罪理由,为司法活动提供指引。通过对受贿罪无罪判决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符合受贿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力以及款项性质的认定是法院审理受贿罪主要的考量因素。若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则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对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以及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此外,若款项的性质属于应收的劳动报酬、或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恋爱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给予的、或根据特定行业惯例以及亲属好友礼尚往来的,应结合具体案件加以判断。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