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25
前言
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苍蝇老虎一起打,我国反贪腐取得了显著成效。法治反腐,不冤不纵,正确适用法律是关键。本期对贪污刑案无罪认定进行实证研究,以探求无罪认定的理由,望有助于司法实践,利于精准反腐。
一、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裁判结果:无罪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贪污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2-11-23 至 2021-08-09 的案件为167个,经过人工筛选,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19个。
二、贪污罪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从上图可知,贪污犯罪在2018年前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数达到峰值,2018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18年(29件,占比24.37%)、2016年(27件,占比22.69%)、2017年(19件,占比15.97%)。
可见,近年贪污犯罪案件在逐年减少,无罪判决率总体上也呈下降趋势,尤其是自2018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设立专门的监察委查处职务犯罪,无罪判决率下降明显。
这也可以认为,随着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定罪标准,以及《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司法实践打击贪污犯罪更精准。
(二)审理程序案件分布
从上图可知,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的数量最多,占比55.46%。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66件,占比55.46%)、再审(28件,占比23.53%)、二审(25件,占比21.01%)。可见,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案件是在二审与再审中改判被告人无罪。
三、主要无罪理由统计
(一)主要无罪理由统计
在样本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主要有五类。第一类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共59件案件因该类理由出罪,占比40.97%。第二类为被告人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此情形共4件案件,占比2.78%。第三类为认为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共36件案件,占比25%。第四类为被告人不构成从犯,共9件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五类为数额不足,共36件。
可见,贪污刑案出罪根据主要为两方面。第一为证据方面,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要原因。第二为贪污罪构成要件方面,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
(二)证据方面的无罪理由统计
从上图可知,从证据方面出罪的理由主要为四种。
第一种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够证明被告人在主客观方面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理由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案件共52件,占证据类出罪理由的82.54%。可见,该类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罪的主要理由。如在(2019)豫0622刑再1号案件中,再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廉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指控廉某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二种为证据间存在矛盾。如在(2015)云刑再初字第2号案件中,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根据王某2、方某之笔录得出吕某某提取现金占为己有,但王某2、方某所做之数份笔录存在内容相反之矛盾情形,证人在95年、04年、03年的笔录内容存在冲突,从常理看,方某作为会计人员,不会经手现金,而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笔录中,所记载的却为‘将现金交给那个女同志’,与常理不符。”据此,法院否定该证据的证明力,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内容证据不足。
第三种为证据仅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在(2017)冀0132刑初1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将部分款项用于请客送礼及个人吃喝花费,但其庭前数次供述前后不一致,且其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款项全部用于给付签合同的三人及村务支出了,故仅根据其供述与辩解本院无法认定具体犯罪数额,而本案缺乏据以印证具体犯罪数额的关联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因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内容证据不足,进而认定被告人无罪。
第四种为存在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如在(2017)鄂1124刑再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提交的新证据,即2011年度甘塘坳村退耕还林资金14789.50元的入帐凭证,足以证明姜某某并未贪污该款,因此认定被告人无罪。
综上四种类型,可以认为,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会因疑罪从无而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三)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无罪理由统计
被告人的行为在主、客观上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其不构成贪污罪的主要原因。这大致可以分为在主体上不符合,主观上不符合,客观上不符合三类。
1. 主体上不符合。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如在(2018)冀0109刑初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六被告人系东某村两委会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实施的用借款预发奖金,其超出正定镇党委政府审批额度的部分未予退还的行为,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七种情形,六被告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因此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2. 主观上不符合。当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用目的时,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法院在认定主观方面时,存在两种论证思路。第一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合法有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在(2017)冀0181刑初1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承包东朗月村委会284亩土地的事实属实,其取得90亩土地粮食补贴款的行为,符合国家粮补政策规定,虽然被告人苏某某在支取粮补过程中通过孙某某将90亩土地虚挂在马某、苏某名下,但因苏某某承包东朗月村284亩土地的事实属实,其取得90亩土地粮补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为被告人有其他目的占有该款项。如在(2015)果刑终字第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违反财务制度,采用假发票从单位财务套取资金的方法,将513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并提取现金500000元后,对本公司部分职工说明维修锅炉节余了部分资金,打算用于组织本公司职工旅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主观上用此款给职工旅游的动机和目的明显,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进而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3. 客观上不符合,该类型下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行为。该理由主要出现在行为人被指控骗取国家财产的案情。如(2018)吉05刑再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证明,宋某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费用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故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获得财产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或被告人不存在管理国有财产的权力。如在(2016)青2223刑初1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该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没有管理、经手分配该项目房的权力,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子名义多分一套项目房,被告人杨某某之子杨德军在镇政府下文后才实际与杨某某分户,分配到一套项目房,过程中杨某某并没有利用其职务的便利。
第三,被告人所占有的财产非国家所有,而是个人或集团所有。如在(2013)朝刑初字第43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国有资产的界定,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而涉案的桂林商厦的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因此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再如(2017)鄂0506刑初20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占有的款项已经通过承包而归个人所有,并非国家财产。
第四,被告人非法占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下,不符合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如在(2015)呼中刑初字第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8日《解释》正式施行,依照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陈某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且不符合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构成贪污罪所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不符合追诉条件,认定被告人无罪。
综上,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当被告人的行为不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危害公共财产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四、结语
通过对贪污罪无罪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法院认定无罪的主要考虑因素;在这两个因素中,尤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被告人客观方面是否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为主要因素。当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危害公共财产,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危害公共财产时,其不构成贪污罪。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