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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姚莉:匠心育人 桃李芬芳——贺陈光中先生从教70周年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2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我国法治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如何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学教育体系,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实践课题。

 

中国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先生扎根杏林七十年间,笔耕不辍、传道授业、著书立说,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为中国法学界和实务届培育了诸多栋梁英才,无愧于中国法学教育工作者的楷模与典范。本文旨在对陈光中先生的法学教育思想进行若干梳理,并剖析其深刻内涵和启示,希冀与学界同仁交流探讨,共同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

 

一、陈光中先生对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贡献

 

先生自1952年开始执教,历经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蜕变,积累了丰厚的教育经验,淬炼了过硬的教育能力。执教七十年间,先生以高远深刻的学术造诣极大地开拓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眼界,以春风化雨的教育方略树立了育人育才的标杆,为诸多法律学科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建设做出了奠基性的重要贡献。详述如下。

 

(一)以开拓性研究引领学术风范

 

对待学术,先生孜孜以求、笔耕不倦,精通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开中国比较法研究之先河,以超前的学术眼光掀起了比较法研究的浪潮。先生曾说:“我始终注意本专业国外资料的收集,注意掌握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动态。我觉得只有对本专业的古今中外的知识大体上了解了,才能使自己视野开阔,见解高屋建瓴,具有前瞻性。”早在1995年,先生就在中国政法大学组织成立了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并组织专业人员翻译出版了德、法、意、美、加、日、俄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极大促进了外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先生胸怀本土的法治问题与法治意识,放眼世界,批判吸收比较法上有益的规范与见解,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形成了以动态平衡诉讼观为代表的理论体系,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独树一帜。

 

事实证明,先生长期耕耘的学术主张契合中国的法治实践,许多学术理念被吸纳入现行法律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即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正。1993年,先生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组织骨干力量,在广泛考察、仔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随后的一年,先生又组织专家学者对建议稿加以详细论证,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该建议稿共三编329条,连同论证的内容达35万字,浸润了先生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诉讼理念。该稿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65%的条文为修正案所吸收,其中包括先生力主的疑罪从无原则。由于对修法做出的突出贡献,先生亦获得了“新刑事诉讼法之父”的美誉。此后每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先生均参与其中,发挥重要的建言作用;同时,在《宪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或修正过程中,先生均提出了裨益良多的建议,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为后进学者指明了学术坦途。

 

(二)以启发性思维培养栋梁英才

 

数十年来,先生教过的学生不计其数,先后教过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干部专修班、师资进修班等,受先生指导而获得学位的博士生和出站的博士后,人数之多令人不禁感慨。在先生的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下,陈氏门生率先开展了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产生了一批有分量的学术专著,促进和丰富了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先生渊博的知识、精到的见解、丰富的教学经验使无数莘莘学子受益匪浅,为国家培养了大量法律优秀人才,先生的学生有的已成为知名教授、知名中青年学者,有的已成为政法部门的重要领导和重要骨干,有的活跃于律师界,可谓桃李满天下,学子成栋梁。2002年,先生还在其学生、亲友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成立了“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全国,两年一次评选学业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予以奖励,奖学金已经成功评选至第九届,极大地鼓励了年轻学生的研究动力和学术热情。

 

笔者曾有幸跟随先生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受益于先生的谆谆教诲,学术见识与水平有所长进,成为先生培养的首位博士后。先生常常向我们分享他最新的学术见闻和理论创新,事无巨细地阐述自己如何广泛收集文献资料、受何种理论启发而开拓思路、基于何种立场提出观点等,将其学术方法倾囊相授,使我对学术研究的理解突飞猛进地加深。先生还格外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每次与我长谈时,先生总要叮嘱我开阔眼界、积极探索,寻找自己的学术兴趣,形成自己的学术风格。跟随先生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几年中,已记不清多少次得到先生当面的亲切指导,也记不得多少次在电话中一边聆听一边抓紧记下先生的深刻言语,这一幅幅场景至今仍记忆犹新,我也在其中真正领悟到了钻研学术的门道与乐趣。

 

(三)以战略性视野规划学科建设

 

《刑事诉讼法》是改革开放后通过的首批法律之一,先生敏锐地捕捉到了刑事诉讼法学对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而高质量的学科建设必须要有充足的师资力量与教育资源,正因为如此,先生高瞻远瞩地统筹学校人事,合理配置学术资源,稳步地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发展。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先生创立和主持的刑诉法博士点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这是全国最早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在其后的10年时间里也是全国唯一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先生当之无愧地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博士生导师。此后,中国政法大学的刑诉法学科一路高歌猛进,在全国名列前茅,学术产出颇丰,为国家法治建设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高质量人才,先生于此功不可没。

 

先生就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期间,作为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对法学学科的整体建设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将目光投放至全国范围内的法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中,指导许多高校进行学科建设规划和博士、硕士学位点申报。彼时,我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任职,在法学二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评估中,先生都在百忙之中抽出大量精力和时间,尽心竭力地提供帮助。先生数次从北京专程赶赴武汉进行指导,逐字逐句地审读材料,细心地为我们指出其中可改进之处,将建设学科研究平台、组织学术攻坚队伍等经验毫无保留地向我们传授,对我校法学学科建设给予了莫大支持。

 

二、陈光中先生法学教育思想要点梳理

 

七十年的执教生涯中,先生形成了开明细腻的教育理念,发展了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在先生教育生涯突出共享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提炼总结,有益于我们更深入地把握先生教育思想的整体脉络和珍贵结晶。限于文章篇幅,以下仅采撷三个重要思想命题进行分析,可起见微知著之效。

 

(一)业精于勤,博而后精

 

先生将其对治学的严谨和认真带到了授业解惑之中。曾经有人以罗尔斯的名著《正义论》为依据,提出程序至上的观点。先生当时没有仔细读过这本书,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他特意让学生复印了有关章节来研读,后来又买来这本书细读,他读后发现,从罗尔斯的著作中并不能找到主张程序至上的证据,真是“近岸方知水隔村”。先生在授课时,多次以此为例,告诫学生务必求实求信,不能草率行文,这是做学问的应有态度。跟随先生研习的几年里,尽管已年逾古稀,但先生仍然常常工作到凌晨,交给先生的稿件他都会认真阅读修改,极其负责给予详细的回复和反馈,甚至连标点符号的错误都不会遗落。我有时将自认为写得不错的文章交付给先生阅览,但是先生看过之后,一字一字地仔细修改,仍然能够指出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先生的悉心教诲为我此后的治学研究树立了必须努力追赶的榜样。

 

同时,先生也多次向学生强调,在某个领域耕耘不是闭门造车,不是“躲进小楼成一统”,而是要广博地吸收各个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将其转化为深化专业研究的养料:“广博的知识要通过博览群书、长期积累才能获得。古人有诗云:‘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个‘源头活水’,就是多读有价值的书,多调查研究社会实际问题。尽管我自己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还不够,但我相信博而后精是治学成功之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厚积薄发,戒除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踏踏实实地广泛阅读文献、亲身进行调研,以宏大格局眼界深刻地看待某个具体问题,此乃“博而后精”的要义。

 

(二)开放包容,鼓励创新

 

对待学术,作为泰斗的陈光中先生以广阔的胸怀鼓励不同的理论声音和学术主张,他主持每一次诉讼法年会,总要在开幕词中强调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百家争鸣。先生培养硕士生、博士生,除在品德和学习上对他们严格要求外,还格外注重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几乎每一个经他栽培过的学生都印象深刻地记得先生会语重心长地教导:“你们写学术论文,有些观点如果与我的观点相左,只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我并不要求按我的观点修改,我鼓励你们拥有自己的观点。”

 

在多次研讨会上,先生主张“学贵坚持,学贵兼容,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同侪,无论师生,皆应公平对待、平等对待。面对学术争论,先生本着坚持真理的精神,直率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尽管他年长资深,对于与他观点不同的,无论同辈、晚辈,抑或自己直接指导过的学生,他都以宽容、平和之心相待,不会因学术观点的不一致而心存任何一点芥蒂,更不会因学术争鸣而结下个人恩怨。

 

(三)学以致用,胸怀家国

 

“学以致用”是先生一以贯之的治学方针。先生认为诉讼法这门学科的应用性很强,应当通过基础理论和实务的研究,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促进诉讼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先生常常教导学生,学术研究不是不顾实际的清谈,不是天马行空的臆想,而是以理论研究促进实践的反思与变革,最终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在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理论争论中,先生基于学术和司法实践领域的深刻体察,对法律真实说主张的“不可知论”、“可不知论”怀有深切的隐忧。“我们的法治应该是以公正作为生命线,公正意味着要加强人权保障,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先生认为,只有在可知论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证据规则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同时才有可能去研究运用许多有利于迅速侦破案件的科学检验方法。因此,在诉讼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遵循可知论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适用“可不知论”,才真正符合诉讼的规律,而且是保障人权的正确之路。在客观真实发现方面,学术界退一尺,司法实践部门就可能会退一丈。

 

在理论争论中心系人权保障的法治目标,先生胸怀家国的格局与胸襟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生,树立了法学教育的标杆。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先生即旗帜鲜明地主张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反复倡导疑罪从无的原则,力主取消收容审查,呼吁把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并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力主律师要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强调要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力主审判方式要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做法,同时应当扩大法官的独立裁判权,还主张把死刑执行方法改革得更文明、更人道等等。这些主张都被后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如若不是心系民瘼,先生就无法提出如此多闪耀着人文主义色彩的理论见解,更无法在重重改革阻力之下仍然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并终获认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能成为改革法学,成为进步的法治之学,先生居功至伟。

 

三、陈光中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深刻启示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在新时代的法学人才教育工程中,如何继承贯彻先生教育思想的精髓,助力于培养大批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鼓励探索,学术争鸣

 

泛海能知天地阔,为学从来推敲多。一方面,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固步自封的封闭学科,法学需要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乃至从心理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不断汲取有益养分,丰富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法学之中观点林立、争论喧嚣,没有一种观点可以一劳永逸地应对争议问题。先生固然有自己坚持的观点,但先生一直积极地关注他人的观点,将其中的合理因素吸收进自己的学术成果中,先生亦常常鼓励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哪怕观点与先生相左,只要言之有理,均可自称一说。因而,我们既要积极推动知识重构和学科专业深度交叉融合,促进思维革命、跨界融通与范式转化,培养复合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又要鼓励学术争鸣,创造学术讨论的环境,搭建学术交流的平台,特别是奖励善于提出原创观点和理论的后进学子,在观点的交锋与碰撞中激发真理的火花。

 

(二)力学笃行,知行合一

 

法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为法律制度建设服务的实践学科,只顾埋头于书本既不可能精通法学,更不可能对法律实践有所裨益。先生也一再强调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在实践中反思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从而实现知与行的循环递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将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要与法治队伍建设的现实需求充分对接,要求法治人才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较强的法治实施能力,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在法律教育的总体目标与统一规格基础上,提高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实践教学要求,将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到高校中,通过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打破学校与社会、企业、政府部门的体制壁垒,加强校企、校府、校地、校所合作,引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真正实现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同步实践教学。

 

(三)立德树人,德法兼修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学是一个涉及价值判断的学科。当法治人才服务于社会,运用其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到价值判断。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立场,也关系到法治人才培养的方法和路径。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底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因此,在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须坚持先生德才并举的教育思想,教师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正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明辨大是大非。

 

陈光中先生执教七十年间,手植桃李,将自己的学术生命传递给年青一代,案牍劳形,用最明澈的语言表达着深邃思想。真可谓:桃李满天下,文章传后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优良之教育事业乃一个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动力源泉。先生以毕生心血践行的教育理念,是我们在新时代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宝贵财富;学习发扬先生的法学教育思想,必将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高质量蓬勃发展。

 

 

 

 

人  物  小  传

 

陈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来源:ZUEL法商研究

作者: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商研究》主编、教授

 

人  物  小  传

 

陈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来源:ZUEL法商研究

作者: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商研究》主编、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