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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孙艳秋: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简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1-04

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与之相关联的企业合规已成为2021年度十大刑事检察热词,与此同时,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尤其是律师被纳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已成为律师行业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一、刑诉法解释增设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主要由单位内部的四类人员担任,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职工,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诉讼代表人。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促使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得到完善。依据现行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仅可以由单位内部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职工担任,还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换言之,律师不仅可以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还可以独立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二、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对律师行业而言,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既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

 

1、新机遇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业务范围作出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囿于律师法颁布的时间,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并未被纳入律师执业的范围。

 

同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一样,诉讼代表人是一种独立的身份。与之不同的是,诉讼代表人代表的是被告单位本身,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代表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诉讼代表人与被告人相区别。尽管现行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诉讼代表人不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也不是犯罪行为的见证者,而是事后接受单位委托从而进入诉讼程序,在身份性质上与被告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相联系。现行刑诉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进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其目的也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进行,与辩护人的职责具有相似之处。

 

由此可见,律师由被告单位委托成为诉讼代表人,实际上已经突破了现行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是一项全新的律师业务类型。

 

2、新挑战

 

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实操指引。但对于新增设的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尚缺乏具体的引导规范,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每一个不确定性对于律师的工作而言都是挑战。

 

律师的授权委托问题。现行刑诉法解释规定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被告单位的意志由谁决定,尤其当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被羁押时,律师应由谁授权委托?一般而言,单位因犯罪被追诉,单位的公章也会被公安机关扣押,如何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是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同意?

 

律师的案情了解问题,涉及会见和阅卷两方面。律师能否会见被羁押的单位内部人员?若可以会见,当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职工同时被羁押时,是可以会见一人还是会见多人?笔者认为,这个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其他单位内部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时,并不享有会见权,不能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就应然地赋予其作为诉讼代表人时的会见权;其次,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同被告人享有一样的权利,被告人除了享有与辩护人间的会见权利外,一般处于封闭之中,同案被告之间更无法沟通交流,若赋予诉讼代表人会见权,难免会出现串供嫌疑,律师的执业风险系数也会随之增加。除了会见之外,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情,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证据都要向被告人开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的过程,实际也是了解案卷的过程,若庭审之前已充分了解案卷,则可以提高庭审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告单位合法权益。

 

律师的庭审权利问题。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一致,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律师,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通知律师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庭审初始,被告人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因此,律师同样享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权、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需要接受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和辩护人的发问,有权同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当庭对质,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自行辩护,有权做最后陈述。笔者认为,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律师,有权参加庭审的质证和辩论环节,而接受讯问、发问、对质、最后陈述这种仅与被告人自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不宜由律师代为行使。律师毕竟不是单位犯罪行为的实行者,仅仅是在接受被告单位委托后得以进入诉讼程序,所知的案件信息实际上都是间接获得的,与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有所区分。

 

综上,尽管现行刑诉法解释突破了原有的制度规定,将律师纳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但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诉讼操作指引尚未明确,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律师,既要积极应对新业务类型,也要时刻警惕新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