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21
刘书硕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走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2022年2月15日,湖南郴州出现两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查,2月14日凌晨4时确诊病例肖某、邓某康通过非法途径从香港入境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后利用提前准备的车辆和手机经高速公路进入郴州。接下来的日子,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广东、广西、上海多个省份陆续发现香港回来的非法入境者,部分城市发布悬赏通告。
回顾历史,香港是中西方文化交融之地,把华人智慧与国际先进社会管理经验合二为一,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高效的经济体系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被誉为东方之珠。在改革开放之前香港是中国大陆与世界沟通的重要窗口,改革开放之后,其作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是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和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吸引着大批内地人赴港学习、工作、生活,在特定历史时期,部分人不惜冒着生命与法律的风险偷渡香港。为什么会出现涉港偷渡客?该地区偷渡的特点有哪些?偷渡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是否会构成犯罪?
一、偷渡的概念
偷渡,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罪名。偷渡犯罪是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涉及非法出入境的多种犯罪形式的通俗称谓。由于偷渡犯罪在各个国家的危害程度不一样,表现形式各异,因而各国的刑法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在第六章设专节规定了与偷渡有关的罪名,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妨害国境管理方面的犯罪。关于偷渡,学界作了表述不同的界定:(1)偷渡是一种非法出入境行为,一种非法移民现象,即一种违反国家出入境管制的人口流动。(2)偷渡是快速兴起的国际犯罪,即非法移民,又称非法出入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以牟利为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又称人口走私或贩运人口,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3)偷渡是国境性的非法移民活动。(4)偷越国(边)境活动,即俗称的偷渡,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或欺骗出入境边防检查,从不准通过的地区秘密出入国边境或通过持用伪假证件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从开放口岸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本文对偷渡犯罪进行定义时,不仅包括偷渡人自己非法越过本国国(边)境,非法进入他国国(边)境的行为,还包括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的行为,即国际上称的“偷运移民”或“人口走私”。偷渡犯罪的定义应是未经国家国(边)境管理机关的允许,私自出入国(边)境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组织、运输他人出入国(边)境或破坏出境国和入境国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和移民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涉港偷渡的历史背景
(一)自由往来时期
深圳与香港地区在历史上本为一体,同属宝安县。鸦片战争后,香港被英国占领,深圳与香港在政治上分隔,成为中国和英国分别管治的两个中国地区。英国占领香港以后,深港边界未设哨卡,两地的居民可以自由往来。
(1870年香港中环)
(二)紧闭封锁时期
20世纪50年代初,港英政府颁布并实施《人民入境统制(补充)条例》和《1951年边境封闭区域命令》,在新界北部边界地区实施封锁。195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出入境管理。宝安县开始对边境进行封锁,边境自由往来的历史结束。同年8月,公安部宣布“出入港澳”管理办法。深圳公安检查站正式建立验证制度,进出境旅客一律凭证放行。
(1946年香港维多利亚港)
20世纪50-70年代,香港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经济开始起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同时期内地忽视经济建设,失去了发展机遇,致使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相对贫困。对于出入境的严格限制给内地居民正常的往来香港也造成很大困难,边境秩序混乱,人员外流严重。广东曾连续发生群众偷渡香港、澳门事件。深圳与华侨、港澳同胞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14万人,占当时全县 33万人口的42.4%,还有持双重户籍(香港户籍和宝安户籍)经常来往两地的流动渔民2万余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再加上不同时期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宝安偷渡外逃长期居全省首位。
(这一时期的偷渡客中包括香港三大贼王。季炳雄:香港“末代贼王”,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目标嫌犯、张子强:绑架香港第一富豪李某某长子,绑架香港第二富豪郭某某、叶继欢:第一个在香港使用AK-47步枪行劫的悍匪,电影《悍匪》原型人物)
(三)开放往来时期
198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深圳依靠中央的特殊政策,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经过艰苦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8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香港的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两地往来也、更加便利,偷渡逃港之风遂不堵自绝。
三、涉港偷渡的成因
(一)成本低、收益高
1.地理位置优越,直接成本低。大湾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为偷渡客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曲折蜿蜒的海岸、星罗遍布的岛屿、珠海与澳门、深圳与香港相互毗邻,坊传香港与深圳之间主要有四条线路(如下图):东线从大鹏湾过海偷渡、中线从梧桐山走陆路偷渡、西线从深圳湾游一个小时就能到香港新界元朗或深圳蛇口、二次偷渡路线是从珠海借过澳门偷渡。笔者推测本文湖南郴州北湖警方抓获的偷渡客使用的便是二次偷渡路线。
2.偷渡所需工具简单、收益高。“大飞”是偷渡分子普遍使用的海上运输工具,是经过动力改装的大型摩托艇,由于它在海上高速行驶时,远远看去像贴着海面飞翔,因此俗称为“大飞”。一般每艘走私“大飞”安装6至7个马力达250匹的进口发动机,长度约12至15米,它的最高时速可超过每小时90公里,最大可载客数十人或一辆小汽车(如下图)。笔者通过阿尔法系统查询广东地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已公开判决书176份,偷渡组织者赚取偷渡费用各不相同,以《张某亮与罗某良、尹某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失致人重伤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澳门接收珠海偷渡来澳四人,共计收取偷渡费5000元人民币、18300元港币,上述费用只包括接收的费用,由此可见,偷渡收益可观。
(二)偷渡隐蔽性强,监管难
1.组织偷渡者多使用“三无”船只,监管难。运送偷渡者的作案工具主要是一些没有船名号、船籍港、船证的“三无”船只。他们购买或者租用这些“三无”船只,是因为价格便宜,购买租用非常便利,这些船只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容易留下线索,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
2.偷渡组织者反侦查能力强。执法部门对偷渡犯罪活动的打击不断加强,查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偷渡分子在与执法部门的较量中,反侦查能力在不断加强。雇请“马仔”在执法部门进行巡查的必经之路和重要地段进行监视,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行动,会马上通知偷渡的组织者,临时改变路线或取消行动。通过多年与执法部门的较量,摸清了执法部门巡查、执勤等活动的时间、地点的规律, 对执法部门的活动很了解,从而可以在时间和地点等方面避开执法部门的巡逻。
3.隐蔽性高。境外的组织者不会轻易入境,往往只通过电话或者雇请“马仔”入境与境内组织者商量偷引渡的事宜,收取偷渡费用等。境内外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则隐藏在幕后,收买和招募一些“马仔”从事引诱、物色、运送偷渡人员等非法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安排这些“马仔”进行以上违法活动,自己很少出面和这些“马仔”一起行动,因此这些“马仔”很多都没见过真正的幕后老板,甚至都不知道上线是谁,遇有执法部门查处,这些“幕后老板”便会纷纷逃匿,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自己被查获的风险。
(三)偷渡组织者恶意引诱,偷渡客法律意识淡薄
1.偷渡组织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意引诱偷渡客。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宣传、煽动和拉拢,比如实行“四包”即包中途吃住,包抓获后缴纳罚款,包成功偷渡,包偷渡后转运,采取成功偷渡后付款收费方式。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使偷渡人员打消他们的顾虑,从而使不少的犹豫徘徊的偷渡分子加入到偷渡的行列。有些运送者是被组织者所蒙蔽,幕后组织者告诉运送者,“开船送几个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被抓到也就拘留几天,到时会找人帮你搞定,出来后会给一些补偿给你”。这些运送者轻信自己不会出事。
2.偷渡客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偷渡客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偷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偷渡者来说,很多人第一被遣返回来后,因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都是被行政拘留或罚款,而这些人会感觉自己偷渡,被遣返回来以后只不过会被拘留罚款,没有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并不知道因行政处罚再偷渡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大部分偷越国(边)境人员被侦查机关抓获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了刑事法律。
(四)移民政策宽松化与海渡文化
1.移民政策存在漏洞,偷渡组织恶意美化偷渡活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多次推行非法移民合法化政策(例如大赦),使不少己在国外的非法移民最终获得居留权。这对发展中国家一些想出国的人产生很大的吸引力,导致发展中国家非法移民数量不断增长。英国在21世纪之初吸引大批偷渡者,就在于其移民政策的漏洞。在英国,只要以“避难”为借口,大多数偷渡者就不会被驱逐。在申请避难期间,这些难民不仅可以获得免费的住房、健康和教育服务,每周还有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偷渡者可外出打工,继续赚钱,六个月后还可以申请工作。因此,在偷渡者的心目中,英国一直是偷渡者的“天堂”。英国因此也被“人蛇"集团恶意渲染为“最讲人权的国家”。
2.特定时期移民政策宽松化,对偷渡活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香港特区也存在这种情况,内地居民及非法入境中国的越南籍居民偷渡香港后,可以赚取在香港坐牢的补给费或免费治病,而在香港坐牢的补给费可能比偷渡者在原住地辛苦工作挣的钱还要多。在1980年10月23日之前,香港还一直实行一种“抵垒”政策:即大陆非法入境者,只要他们能成功进入香港市区,如棒球的“抵垒”,就不予遣返中国内地。即使在取消“抵垒”政策后,在1987年还在小范围内特赦了一些偷渡香港的未成年人,澳门也几次特赦非法入境者。显然,过于宽松的移民政策以及存在的法律漏洞对偷渡活动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以海为田”的海渡文化传承。中国沿海,尤其是广东、福建沿海偷渡问题的成因有地域文化的因素。沿海沿江居民自古“以海为田",“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在沿海人心目中早就有一个概念,即除陆地之外,辽阔的海洋也是国土。偷渡成功者的“榜样”力量,也给予其它同乡效仿的动力。“衣锦还乡”的偷渡者有意或无意地宣染暴富的神话,竞相建造豪宅巨第凸显富有,甚至还捐资公益博取名誉地位,有形无形中与普通百姓形成巨大反差。这种巨大反差逐渐使一些沿海地区形成一种海渡文化,年轻人纷纷效仿。
(受篇幅限制,全文分为上下两篇,下篇将于日后发表)
参考文献
1.陈泳梅:《香港偷渡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
2.田宏杰著:《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 月第1 版。
3.但伟:《偷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马建文:《沿海地区偷渡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要求》,《中山大学学报论从》1999 年第四期。
7.向党:《国际黑社会组织对中国偷渡活动的渗透及控制对策》,《公安大学学报》2001第3期。
8.黄润龙:《中国的非法移民问题》,《人口与经济》2001第1期。
9.万媛媛:《偷渡犯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10.周华:《略论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圳香港关系》,《红广角》,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