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7-25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介入毒品案件的辩护了,而了解毒品案件的侦查特点,对于毒辩初学者来说,意义重大。笔者就择其要者为大家总结如下:
一、派出所不得办理贩卖毒品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贩卖毒品案件。但对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毒品案件则没有禁止派出所办理。也就是说,贩卖毒品案件的侦查部门不能是派出所,而至少应该是县级公安机关,或是其下属的缉毒部门。
二、毒品查缉程序详尽细致,但却没有被严格执行
以2016年两院一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对于毒品案件查缉的程序性规定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没有一类案件,在程序规定上能有毒品案件如此之详尽细致,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保管、取样、送检、鉴定等等每一步都有详细的规定,但问题是,据笔者观察,在实务就没有一个毒品案件是完全认真执行这些规定的。而原因正是因为办案人员认为这些规定过于繁琐,大大束缚住了他们的手脚,给他们制造了很多麻烦,于是其中很多规定也就被他们有意无意地视而不见、束之高阁了。
三、不要求全案被告人都落网,也不要求全案犯罪事实都查清
由于毒品犯罪的超重刑罚,甚至大量判处死刑,所以毒贩们都非常敏感,往往如惊弓之鸟,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切断联系、逃之夭夭,这就导致毒品案件绝大多数很难一系列上下家、同案犯等所有涉案人员都落网的,也很难所有相关事实都查清。长此下来,公检法机关也习惯了,既不追求全案被告人都落网,也不追求全案犯罪事实都查清,只要现有在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能查清,可以给在案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即可。
四、技侦手段被广泛应用
毒品犯罪的重刑性也相应催生了毒品犯罪的超强隐秘性,在这方面可以说除了间谍犯罪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犯罪可以与之比。这也就为毒品案件的破获和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导致以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应对泛滥成灾的毒品犯罪,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借力特殊手段就成了毒品案件中的特有现象,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毒品案件中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在技术侦查之下,嫌疑人几乎就是个透明人,他的行程轨迹、住宿记录、银行记录、消费记录、通话记录等等都被一览无余。但这还不是最为厉害的,最为厉害的技术侦查手段是直接监听嫌疑人的电话,并对通话形成录音,就如同我们在谍战片中看到的一样。
此外,虽然相关规定要求须先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才能对目标人物采取技侦措施,但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是另一番景像,某些毒泛区的缉毒部门,为了能及时发现线索、不错失抓捕时机,往往是先上技侦手段监控,等发现时机成熟后才办理批准手续。而这些监控的内容,却基本不以证据形式体现在案卷中,即便能够体现也往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五、特情介入有喜有忧
特情与技侦被誉为毒品犯罪侦查的雌雄双剑,特情介入同样在毒品案件的侦破中大量存在。
对于特情介入,普通人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影视剧中的卧底、线人。但在毒品案件中特情的作用却并不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么简单。特情人员介入并不只是为了实施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其作用更主要是为警方通风报信、提供线索、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此外还有在嫌疑人已准备实施毒品犯罪时,比如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已有毒资待购毒品时,进行特情贴靠、接洽。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切不可认为只有在有特情引诱情形时才存在特情介入,在不存在特情引诱情形时,仍可能有特情介入。
而当今的毒品犯罪,早已鲜有真正的警察再作卧底,除非是一些异常重大的毒品犯罪集团案件,更多的则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其中主是要被公安机关收编、发展的线人,这些人多为本身就涉毒的人员,例如吸毒人员或是有较轻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他们对当地涉毒圈子的情况非常了解,对圈子内人的毒品犯罪消息也非常灵通,相对于公安民警直接打进去作卧底来说成本要低、风险也小。但有利就有弊,由于这些线人本身历史就不清白,做起特情工作来也常常不守规矩,甚至是诱人犯罪。而侦查机关却在案卷中几乎从不承认存在特情介入,更不肯承认存在特情引诱,甚至面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询问,都避而不答,原因很简单,除了要保护特情人员的人身安全外,他们也不愿为特情人员的违法行为背锅担责。
六、控制下交付几乎每案皆有
说起控制下交付,除了那些自己撞在警方枪口上的毒贩,那更几乎是在每起毒品案件中都存在,在前述技侦、特情等特殊手段的加持之下,毒品案件往往是从一开始纠集人员、筹集毒资,甚至是一开始动议,就已经被公安机关盯上了,此后毒贩的一举一动都已经是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了,但公安机关就是不收网,任凭毒贩们做着发财美梦东奔西跑。而一旦毒贩买卖双方确定好了交易的时间地点,公安机关即顺势撒开大网,只待双方进入交易,抑或是交易刚刚完成之后,瞬间收网,一举成擒、人赃并获。
笔者从事了多年的毒品案件辩护工作,深感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虽然成果显著,但也漏洞百出,仍有待改进、提高,毒品案件的侦破既需要高效,也需要公正,禁毒事业的推进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