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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28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毛立新主任对举办本次会议的背景进行了介绍,他指出,随着《法律援助法》施行,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已经启动,站在新的起点上,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他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提供新知识、启发新思维、形成新成果,为相关立法完善和实践工作改进提供新参考、新标准。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樊崇义教授指出,死刑复核程序的定性定位问题是推动该程序改革的核心,对此,他从六个方面总结阐述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樊崇义教授还对本次会议将死刑复核程序置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框架下进行探讨表示赞赏,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死刑的程序控制:国际标准与中国经验

 

上午9时50分,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死刑的程序控制:国际标准与中国经验”,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杨宇冠教授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视角,对《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等联合国文件中关于死刑的规定进行解读,阐述了死刑程序控制的国际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就“死刑控制的程序模式”作专题发言,她从制度目标、权威结构、核心主体、问题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中美死刑控制的程序模式进行了对比,并就完善我国死刑控制的程序模式提出了设想。她认为,我国应落实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属性,同时,也要适当分化死刑量刑的权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青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何琳博士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进行发言。

 

张青松副会长回顾了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时,尚权律师事务所启动开展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调研项目,并对当时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概括介绍。他指出,近年来,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前调研发现的阅卷难、会见难、约见法官难等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接着,他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何琳博士介绍了日本死刑案件程序控制的相关情况,分析了中日两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一些区别,并重点对日本的死刑标准进行了解读。

 

 

 

第二单元 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回顾与展望

 

上午11时30分,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研讨的主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回顾与展望”,由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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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就“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作专题发言。他首先抛出一个问题:何为诉讼化?他认为,诉讼具有不同形态,实质化的庭审只是其中之一。然后,他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传统方式、改革与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方式发表了个人见解。他提出,死刑复核案件完全实现“诉讼化”面临着理论和实务障碍,在加强一、二审开庭审理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吉喜教授介绍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他首先对被害人影响陈述的适用范围、内容、主体以及被害人发表影响陈述的方式、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性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又对我国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影响陈述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国外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制度与实践,对我国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提出三点建议:重视被害人影响陈述对于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作用;重视被害人影响陈述在满足被害方心理需求和提升被害方对刑事裁判认同感上的作用;辩方需慎重应对被害人影响陈述。

 

 

南京大学法学院秦宗文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唐彬彬博士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进行发言。

 

秦宗文教授重点就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启动条件和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方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建议,应取消当事人申请这一条件,强制性地为所有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唐彬彬博士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目标、被害人参与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单元 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立法与实践

 

下午14时,论坛进入第三单元,研讨的主题是“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立法与实践”,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就“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作专题发言,他从刑事辩护对死刑控制的价值、死刑复核案件律师辩护的现实困境等方面展开论述。他认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亟需解决以下问题:构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控辩平等,建立严格的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构建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率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设置违法性后果。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首先回顾、介绍了尚权律师事务所2007年以来开展的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实证研究及死刑复核案件公益法律援助项目开展情况。他指出,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已基本解决了辩护律师参与的问题,下一步的中心任务是要从“有辩护”提升到“有效辩护”。对此,他从辩护团队的组建、精神病及智力障碍的鉴定、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引入、辩护标准的确立和无效辩护制度的引入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杨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进行发言。

 

杨珂主任结合其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和体会,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发表了个人见解。

 

 

 

王迎龙副教授围绕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权利、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等问题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他呼吁,鉴于死刑复核案件已被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应适时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单元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立法解读与实践问题

 

下午15时50分,论坛进入第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立法解读与实践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主任、副教授孙道萃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进行了阐释,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文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建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结合尚权律师事务所过去15年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总结归纳了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遇到的问题与难点,并就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性意见。

 

 

 

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内蒙古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曹春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凯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进行发言。

 

曹春风律师在其发言中,结合自己长期从事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分析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并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和死刑辩护质量提升提出了期望和建议。

 

 

 

王凯博士首先对学界关注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需依“申请”启动的立法背景进行了介绍,然后针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程序中的权利告知、期限设置、申请主体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17时10分,论坛举行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作总结发言。

 

 

 

吴宏耀教授首先结合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谈了三点感受。第一,在人类社会,死亡永远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第二,在法律领域,死刑是一个艰难而又必须要面对的话题。第三,就死刑的正当性而言,死刑的程序控制是一个程序法绕不开的话题,也是一个需要持续推动的话题。接着,他提出,在新的历史节点,探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高度重视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推动委托辩护发展的潜在意义。第二,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不应该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本身,它其实是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体系化改造。第三,死刑复核制度必然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后,吴宏耀教授引用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一段话为本次研讨会画上句号,“越是伟大的事业,越不可能期待它今天埋下种子,明天就开花结果。制度的生根发芽是需要时间,需要一代一代法律人去努力的”。

 

 

至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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