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29
第96期尚权刑辩沙龙,定于2022年4月2日(周六)14:30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主题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新变化”,并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2018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全民关注,电影的原型是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销售假药案。该案系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张宇鹏两位律师代理辩护,最终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该案件背后所折射出法理与人情的关系值得深思,也影响了此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药品安全罪名的修改。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认定标准和程序等作了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修改,调整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行刑衔接,并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亟需制定新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正确、全面、统一贯彻执行。
2022年3月4日,针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3月6日起实行。新司法解释根据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对假药、劣药的认定,妨害药品管理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入罪要件的具体情形,以及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解释,了解新旧司法解释的变化,有助于刑辩律师更好地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
本期沙龙,由尚权刑辩学院秘书长、尚权律师事务所信息网络犯罪研究部主任于天淼律师担任主持人,尚权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蓝子良律师、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赵正武(实习)律师担任主讲人,由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勇销售假药案代理律师张宇鹏律师及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担任与谈人。
敬请法律界朋友关注参与!
扫描下图中的二维码,即可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收看沙龙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