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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樊崇义:新时代下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3-29

编者按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研讨会是在《法律援助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启动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专家围绕“死刑的程序控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议题,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上午好,我简单的作一个会议致辞,谈一些我的基本观点。

 

今天我们专题来讨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就其意义来说,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虽然是一个老问题,可是我们今天重新来讨论,我想,时代在不停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第二个一百年,在新时代下死刑复核程序怎么办、如何改,其意义是非凡的。

 

    关于是否废除死刑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此起彼伏,结合我国的情况,我们的主张是不废除死刑,但要严格控制。抛开实体法,就程序法如何来控制,是诉讼法学者一直在奋力探索和呼吁改革的老问题。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刑诉法的出台,到死刑复核权力的下放,再到复核权收回最高法,一直到2018年新刑诉法的最后一次修改,大家都知道,专家们也都参与论证过。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其核心问题在于对该程序的定性和定位,人们在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导致改革的力度跟不上,进行非常缓慢。包括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修改,死刑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究竟是应当申请还是可以申请?我们认为是“应当”,这一权利带有强制性。最后争论的结果还是用了“可以”二字,也展开了一些争论。对此的重点还是在于如何提高对死刑复核程序定性与定位的认识。

 

     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死刑的严重性,应该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研究,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是最重的刑罚。对于进入全面依法治国、进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这样一个新征程中,从程序的价值、理论这一层面出发,我们也可以认识到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下,治国理政现代化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必然要求。所以我们要从时代发展上来认识这次研讨会的重大意义,要认识到它与过去研究的一个区别。要从新的历史时期、程序的价值功能、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高度来认识我们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

 

     关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性和定位问题是推进程序改革的一个关键。如果把这个定性定位拿准了,相应的方法措施便迎刃而解。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性定位问题,我概括以下六句话作为今天研究大家思考的问题。第一,它属于行政核准的性质;第二,它也属于普通的救济程序;第三,它属于最高法院主持的审判活动;第四,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第五,最高法院采用二元化的裁决方式,核准或者不核准;第六,最高法采用不开庭的方式来进行,以书面审理为主。这六大观点归根结底就认为它是行政属性。是行政属性还是诉讼的属性?有的人把死刑复核的定位定性为行政属性,这是一种做法;其他人定性为诉讼属性,这又是一种做法,从行政属性出发,它体现在律师不能参与或者参与得很少,以书面审理为主;不开庭审理,只有核准与不核准两种结果;以及无限期的审理期限;申请法律援助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我们要加强深入研究提出改革的方案。

 

     今天我们开这个会议,题目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研讨”。把死刑复核程序纳入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课题下来研究,我觉得这个定义很好。我们应当从它的定位定性这一大前提下展开死刑复核程序制度改革的研究,从根本属性出发来研究改革方案,这是符合刑事诉讼原理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的。

 

     最后一点,当然我们研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中国特色,不可能一步到位。我提两个问题。一是,这种诉讼制度改革要不要诉讼化改造?昨天我接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也很激动,最高法院为这个改革,包括把这个权力收回不收回、收回后怎么办,究竟是诉讼化改造,还是进一步进行诉讼改造,会议上大家展开了深入的研讨。我们观点是认为可以进行诉讼改造,要全部诉讼化。会议上就提到,证人出庭,路费、住宿费如何解决;被告人的押解、押送与安全保障,以及押后的程序如何,如何开庭等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所以,死刑复核程序并不代表着要全部诉讼化改造,我的意思是把这个“化”字考虑一下,如何坚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可能一步到位。

 

     第二个注意的问题是我国不可能改成三审终审制,西方国家的三审终审制度有其国内的合宪性基础。一句话,我希望我们的研究也好、写文章也好,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坚持中国的特色来进行研究。

 

    预祝大会成功,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