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08
编者按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研讨会是在《法律援助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启动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专家围绕“死刑的程序控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议题,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青松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青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各位线上线下的嘉宾学者和同仁们,大家好!今天虽然没有在现场,但是刚才从屏幕上看到了很多的老师、朋友们,按照原来的计划,本来今天现场各位专家应该是在我们青海这边参加会议,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不能够照常举行,也希望疫情能早日结束,让大家有机会可以看到青藏高原的雪景。
刚才我认真听了前面几个老师的发言,收获非常大,杨宇冠老师一贯以国际学者的身份介绍了关于死刑控制的一些国际标准,我个人理解从这些标准上来看,实际上就是从重视生命、保障生命权的出发点,能够在任何国家,在依法剥夺一个罪犯生命的时候要保障他的基本权利。
魏晓娜老师从中美司法制度的对比以及中国古今死刑控制程序的对比,进一步阐述说明了一个问题,说明慎重使用死刑,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性始终是人类的共识。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现代死刑控制发展脉络其实也尊重这样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我记得在2007年死刑复核权利再次回到最高法院的时候,当时尚权律师事务所率先开展了一项死刑复核实证研究的活动,当时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死刑复核案件,免费为他们代理。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想检验一下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否能真正得到落实。我们大概用了两年的时间承办了十几个案件,形成了一个比较粗糙的报告,虽然报告比较粗糙、简单,案件数量也不够,但是它毕竟是关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一个实质性的报告,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当时最高法院的领导也给予了很多的重视。
通过这一次检验,我们觉得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处于一个不大可能的状况,或者说死刑复核程序中有律师参与这一制度基本上没有落实。就当时的实证研究来看,几乎有相当一部分的死刑复核案件,律师的会见权都不能保证。因为在实践当中存在一个非常大的争议: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不是审判程序?律师是不是可以介入,介入之后是不是可以会见,很多地方掌握的标准完全不一样,相当一部分死刑复核案件,律师是得不到会见的;第二个问题是律师的阅卷权也得不到保障。律师办理案件时,有多个案件是找不到卷宗,因为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卷宗可以交给律师查阅。而一审、二审结束后,法院多数也拒绝律师取得卷宗,所以除非律师参加过二审辩护工作,否则如果死刑复核案件换了新的律师,则只能从原先的律师那里借阅卷宗。但这样又面临一个问题,不同的律师对于卷宗的保密程度是否可以被传阅,有不同的掌握标准,这又给律师带来很大的困惑。
第三个问题是,无论律师是否会见到当事人或者是否看到了卷宗,也见不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律师应当向谁申请约见承办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几个审判庭的电话是保密的,承办人的手机号更是保密的,所以律师根本不知道是哪一个法官在办理案件,也不知道是哪个庭在办理。对于多数案件而言,唯一的方法就是律师向法院邮寄自己的书面意见。我记得当时最高法院给律师的答复是你可以到最高法院的信访窗口约见法官。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当时有几个律师曾经多次被作为上访人而赶走,几次约见都不能成功。
第四个困难是,案件无论是否核准,法官是否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的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都不送达律师,这样就使得律师变成了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在最高法院门口转着的一群“不稳定分子”,导致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实际上成为了根本实现不了的权利。
我们在调研之后,将所有这些问题通过中央政法委转交到最高法院,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也和我们在不同的层面做了一些座谈。我记得曾经有一个最高法院领导回答我的一个问题,给我一些莫名其妙的感觉。比如,我曾经问过为什么裁定不能送达律师,为什么我们不能联系法官?我记得他在一个非常随意的场合告诉我,死刑问题非常严重,我们从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角度也不能透露联系方式。我当时认为,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生命如此重要,一审、二审法官的生命权是怎么保障的?随着法治的逐渐进步,我认为这些问题全部得到了解决,虽然这些年我没有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但是从近几年来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有《法律援助法》的制定,都可以看到现在死刑复核已经毫无争议成了法律援助的专门的案件。另外,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对于律师参与过程做了详细规定,各个审判庭的电话也公布于众,我想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当中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实际困惑,我认为这应该是我国近年来在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控制取得的巨大进步。
我想再谈一下刚才樊老师、杨老师和魏晓娜老师都提到的一个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我特别同意魏晓娜老师的意见,自从我们有《刑事诉讼法》以来,死刑复核程序一直就规定在审判这一编里,死刑复核程序是作为单独的一章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来讲,它就是一项审判标准,这个不应该存在什么样的争议。但是为什么学者在研究实践中出现这么多问题?我觉得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制度的设计基本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主导。而实际情况是中国的法官是严格职业化的,法官进入法院之后基本上就不变动,这样的工作一做就做一辈子。我们的法官实际上职业经历非常简单,这样就使得法官普遍成为一种从人格上严重职业化的群体。
从这些年的刑事辩护经验而言,我个人认为法官始终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作为标的来看的,因为法官首先是来看一件事情,通过研究这件事情再考虑做这件事情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极少从人性的角度去考虑。而律师的角度则是不同的。律师是把刑事诉讼当事人当做人来看,因为首先是接触人,从人的角度上去研究一件事,他们的思维角度完全不一样,这就是我们法律共同体建设过程当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律师和法官之间没有互通之门,相互不能沟通,从心理上就形成了一定的排斥。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在审判一编里,但是正如魏晓娜老师所说,最高法院主导这样的程序设置的过程中,始终是从自己办案便利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甚至也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问题。但问题是,如果制度设计上过多考虑自身安全和工作便利的话,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恐怕就会打折扣。所以说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一个审判程序还是一个行政程序的争议,其实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上主导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定和操作者的角度问题。
无论是何种程序,这些年来在社会各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死刑复核程序在死刑控制过程中取得的巨大进步也有非常明显的效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想如果让我们的司法制度更为进一步,应该还是要在司法制度的设计和改革过程中广泛听取控辩审各方,甚至于社会各界的意见,才能够制定出一个更为合理和更为科学的司法程序。
现在死刑复核程序在律师参与和程序运转上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我个人不太赞成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针对控方的参与程度需要做什么样的设计。从一个特别朴素场景考虑,如果把死刑复核程序理解为是从保障人权,重视生命的角度而设计的一个控制死刑的程序,那么控方怎么表态呢?难道有一方站出来强烈要求杀人吗?我认为这样一种要求是不太符合人性的既定考量。我觉得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操作层面上,下一步的努力,应该是在保障辩护权、辩方的陈情权不断扩大、深入和实质化的基础上,使这样一种程序公开化。大家都说法庭是展示正义的地方,而死刑复核程序走到了正义的终结点,我们应该在保障人权、保障生命权的角度上,设计出正义善良而慎重的程序,让所有公众,所有受害人家属,让所有关注这条生命和这个案件的人民感受到司法的深度和人性的温暖。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