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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唐彬彬:公诉人、被害人如何参与死刑复核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11

编者按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研讨会是在《法律援助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启动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专家围绕“死刑的程序控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议题,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唐彬彬博士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唐彬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老师,听了一上午报告,我有很多感触跟大家汇报一下。

 

     在我读书的时候,我硕士听了顾老师的律师学,博士听了顾老师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顾老师上课也给我们讲过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一个辩护权完善的历史。今天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完善也是体现了这个观点。我们国家的辩护制度不论是从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值班律师帮助的体系、从庭审到全流程覆盖,还是从关注数量发展到现在的关注质量,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可以说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对辩护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结合两位老师的演讲谈一下我的观点。

 

    顾老师说到诉讼化的方式,我深受启发,以前没有这样想过。这个诉讼化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诉讼化,不是一种庭审实质化的强制性要求,可以是一个更加灵活的、符合比例原则的审查方式。樊老师开篇时也说到,各位老师也提到过了,强制开庭不实际也不经济、不效率。但是在说到参与的时候,既然不开庭的话,控辩双方怎么参与进去?这是一个问题,辩方参与时我们一直在追求的,但控方要不要、以及如何参与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就我自己来看,我认为复核程序不管是开庭还是听证,我认为诉讼化和准诉讼化都应当体现三方的诉讼构造。复核程序就是应该解决到底该不该杀,如果该杀,我们要核准,如果不该杀,我们应该不核准。所以我认为复核程序中控方参加可能体现该杀一方的态度,他也应该来表达一下。但到底通过提书面意见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出庭的方式,这都是一些技术的考量,我觉得可以再细化,这都不是重点。

 

     还有一个我想继续张吉喜老师说到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再做一点点展望。在刑事诉讼里面,大家长期关注的问题是对被告人的关注不够,保护不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慢慢浮现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不足。被害人权利作为我们应该尊重保障的人权之一,应当予以关注。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少杀慎杀。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多半是情节恶劣、影响比较大、手段比较残忍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里面,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期望和他们对于获得赔偿的强烈要求,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缺位的,大家没有相应的考量。

 

     张吉喜老师也讲得非常清楚,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有坚实的基础的,在过去被告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的情况下,我们去谈被害人的权利,好像有一点操之过急。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逐渐加强,辩护权在逐渐完善。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觉得也是时候要关注一下被害人的权利了。顺着张吉喜老师的讨论,我也想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们也需要警惕被害人参与诉讼可能会存在的风险,比如说刚才张吉喜老师举出了一个例子,说被害人的女儿因为被害人遇难而流产的事情,法官在实际裁判中对这样一个事实的采纳到底有没有采纳?它对于被告人执行死刑的结果起到了多大的决定作用?其实我们是没有办法进行现实考量的,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模一样的案子给我们进行对比。就是说如果另外一个案件的女儿不是孕妇,或者是孕妇但是没有流产,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到底会不会核准死刑,我们没有办法进行比较。

 

     第二个,也会导致我们可能在裁判中会出现一种功利主义的错误,比如说我们会比较哪一个人的生命比较值钱,是不是杀一个流浪汉和杀一个法学教授相比,法学教授的命更值钱?或者说一个被害人的家属更善于表达,像我们一样滔滔雄辩,这样会不会更能引起法官的共鸣。虽然说我们让被害人陈述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但有可能也会影响到被告人的权利。还是根据孕妇的案子,我们试想,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他对这个后果是完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我在杀人的时候并不知道她的女儿是不是怀孕,我即便知道她女儿怀孕,我也不知道她女儿是不是会流产。我们把这样一个没有办法期待的事情强加在他身上,对被告人也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我们的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不仅要对他实施犯罪的这个行为进行辩解,还要对他实施行为后造成的心灵上海进行辩解,我觉得这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如果被害人参与其中的话,可能还影响到诉讼的效率,影响到案件的进程。

 

所以如果说当我们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提上议程的时候,这些因素也是值得进一步考量的。最现实的方法呢,就是让控方代表被害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我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