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6-23
胡佼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22年6月17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我所胡佼松律师辩护的刘某(化名)涉嫌强奸罪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后经申请、沟通,6月20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正式向刘某出具并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本案发生于2021年5月11日,刘某当天因领取工资而邀请几位朋友晚上在某烧烤店聚餐庆祝。期间黄某某(化名)提出邀请其朋友杨某某来陪酒,要刘某支付陪酒费400元。刘某同意过后,黄某某让杨某某来烧烤店陪酒庆祝。聚餐过程中,杨某某与黄某某在烧烤店外的厕所发生关系。5月12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刘某结账完烧烤店的消费,随后杨某某与刘某、黄某某一同步行去刘某住宿楼下的办公室。在办公室,杨某某向刘某提出转账520元就可以发生关系。刘某同意后与杨某某发生关系,之后刘某离开办公室并把52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十几分钟后,黄某某电话告知刘某,称杨某某在楼下街道先后要求其再给5000元、5万元,不然就拨打110报警。黄某某无法满足杨某某提出的要求,杨某某最终拨通110报警称在烧烤店外的厕所被黄某某强奸。
5月12日凌晨四点左右,派出所出警并带走黄某某、杨某某。5月13日凌晨,派出所传唤黄某某结束。这之后,杨某某又重新到派出所作笔录称被黄某某、刘某强奸。公安机关提取了相关物证,以杨某某被强奸案进行立案侦查。当时由于广州发生新冠疫情,公安机关便让黄某某告知刘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事情,具体时间、地点再另行电话通知。
2021年6月初,我所胡佼松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为刘某辩护。律师多次与刘某沟通,掌握了基本的案情,收集了对刘某有利的客观证据,始终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同时也告知刘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按照客观事实如实陈述。将近有两个月的时间,刘某均未收到公安机关让其去接受调查的电话通知。然而在7月底,刘某家属突然告知律师,公安机关已于7月21上午在刘某住宿楼下将其带走,7月22日黄某某、刘某均被刑事拘留。胡佼松律师随即从北京赶去广州,再多次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律师也去烧烤店、发生关系的办公室、从烧烤店到办公室的路线实地走访。多次会见、实地走访后,律师先后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烧烤店、烧烤店到办公室途中、杨某某首次拨打110报警街道处的监控录像,向参与5月11日烧烤店聚餐庆祝的其他人取证,同时也书面申请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为由决定对刘某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满30天之前,律师再次书面申请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依然决定对刘某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随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向检察机关提请对黄某某、刘某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内,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当面听取意见的要求,以向其陈述通过会见刘某以及与公安机关沟通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同时还要提交新的证据。之后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见面并充分阐述了刘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不应当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当面沟通过后,承办检察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律师,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尤其是杨某某通过反复拨打、挂断110报警电话来索要钱财的具体细节。不出律师所料,2021年8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承办检察官电话告知律师,检察机关决定对黄某某、刘某均不批准逮捕。几分钟后,公安机关就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为由对刘某变更为取保侯审。当晚十一点左右,刘某走出看守所,与家人、朋友团聚。
刘某取保侯审期间,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案件申请书,理由是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刘某没有犯罪事实,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撤销案件。
最终,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两个月,采纳律师意见,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同时对刘某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至此,终洗清了刘某的犯罪嫌疑,刘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