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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第十四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聚焦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17

2023年4月15日下午,第十四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作为点评嘉宾。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与法治日报、法治网、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界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7300多人次。

 

 

本次论坛的主题发言环节分为上下两场,每场结束后由嘉宾总结点评。论坛上半场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担任主持人。

 

程晓璐

 

程晓璐律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自2018年1月以来的发展历程及举办宗旨。关于本届论坛的主题,程晓璐律师指出,根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7-2021年,这五年二审结案数总计764363件,每年平均152872件,二审案件比例占12.4%。经过检索和统计,近五年二审改判率大概占10%。与刑事一审程序所肩负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能不同,刑事二审程序作为一审程序的救济程序,其程序设置与运作应当秉持其本位功能:监督和纠正一审的认定错误,救济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然而,二审开庭难、改判率低、二审程序虚置化导致其本位功能的缺失,已经成为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一大顽疾,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难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二审不开庭的现状是怎么形成的,弊端有哪些,该如何细化和明晰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又如何向高层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这正是今天论坛的价值所在。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就《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明确刑事二审开庭范围》进行主题发言。

 

杨矿生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二审基本上不开庭,这种现象受到了律师界的广泛批评,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杨矿生律师指出,刑事案件二审基本不开庭,虽然原因很多,但根源在于法律规定比较含糊,除了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外,法官被赋予了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二审法官不开庭没有救济渠道。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刑事二审开庭的范围。并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对二审开庭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杨矿生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实践和观察,进一步提出,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二审申请证人出庭的;二审继续要求重新鉴定的;二审提出排非申请的;一审判决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且该证据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二审提出新证据的;以及二审提出有自首立功等重要情节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钱列阳

 

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就《刑事二审的责任与担当》进行主题发言。

 

钱列阳律师认为对二审开庭问题,应当站在二审法官的角度换位思考。现在的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给执行法律的二审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完全可以不仔细研究案卷,大概翻一下,如果没有新证据就直接维持原判,没有真正承担二审纠错责任。具体表现为法官怕露出并未仔细阅卷的破绽,拒绝与辩护律师当面沟通,提讯上诉人走形式等。而一审的发回率、改判率等制度成为二审法官经常受一审法官压力的另一案外原因。

 

钱列阳律师提出两点修改建议:第一,细化二审法官工作规则,权、责、利必须挂钩。制度越简单,操作越复杂;制度越复杂,操作越简单。第二,一审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给被告人当庭讲两遍自己无罪的申辩机会。这并不是浪费诉讼资源,而是法治必须承担的成本,是司法以人为本的标志。

 

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因事未现场参会,委托程晓璐律师就《刑事二审开庭审理范围之细化》为主题作书面发言。

 

郝春莉律师首先强调了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认为二审开庭审理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其次,郝春莉律师分析了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三条主要原因:第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尺度难以把握。第二,“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缺乏适用标准。第三,上诉人及辩护人没有对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郝春莉律师提出细化刑事二审开庭审理范围的六个“进一步”:第一,进一步扩大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第二,进一步细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具体情形。第三,进一步细化“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具体情形。第四,进一步细化不开庭审理的范围。第五,进一步规定上诉人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救济途径。第六,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检察监督。

 

刘卫东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的发言题目为《刑事二审开庭审理若干问题之我见》。

 

刘卫东律师分析了二审不开庭的原因,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案多人少、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内部请示制度等等。二审不开庭会导致被告人辩护权得不到保证,不利于法官形成准确的心证,也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针对这些问题,刘卫东律师提出五方面的改进方法。第一,明确法律规定。比如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就视为“可能影响”。第二,适当限缩二审的审查范围。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一些证据或事实,二审可以考虑不予审查,从而减轻二审压力,提高开庭率。第三,采取技术措施远程开庭,降低二审开庭成本。第四,增加二审直接改判的案件比例,减少发回重审的比例,避免程序空转。与此对应,要调整改判的责任追究及考核机制,对出现新的证据等原因而二审改判的案件,不应认定为错案。第五,逐步废除法院内部请示制度。

 

王兆峰

 

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的发言题目为《刑事二审的回避与管辖》。

 

王兆峰律师提出:多年来,虽然最高法院先后下发文件,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案件请示问题,对案件请示做了相对严格的限定。但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案件请示还较为普遍的存在。案件请示最大的弊端在于一审判决很大程度上已经贯彻了上级法院的意思,从而使一审、二审合二为一,这是导致二审法院不愿开庭的原因之一,这一做法破坏了我国法律确立的二审终审制,侵害了刑事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为遏制这种做法的泛滥,纠正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参与过案件请示讨论和答复工作的上级法院法官,在案件上诉后,应当回避对该案件审理。如果请示过程中,案件曾经上级法院审委会讨论过,或者上级法院院长参与过请示案件的讨论答复工作,则二审案件应当由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法院进行二审。

 

吴宏耀

 

在论坛上半场的点评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对二审开庭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吴宏耀教授指出,二审程序是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长期被忽略的环节,如认罪认罚与二审制度的衔接,一审上诉是否需要理由等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研究。由于理论研究的缺位,以及司法系统过度行政化的倾向,在实践中二审法官会根据案件量等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决定不开庭。

 

对此,吴宏耀教授提出三条建议。第一,要意识到二审开庭事关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不应以行政化的方式作出决定,而是要控辩审三方达成共识。第二,法官对是否开庭等重大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要阐明理由,并给出与之对应的司法救济制度。第三,运用律师的智慧及办案经验,提出二审必须开庭的具体情形,形成立法意见,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明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制度设计让立法的善意充分释放。

 

高文龙

 

论坛下半场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高文龙律师担任主持人。

许兰亭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的发言题目为《路虽远行则将至——谈刑事二审开庭问题》。

 

许兰亭律师认为,刑事二审程序承担着纠正错案的重要职能,开庭审理以其亲历性和对抗性在查明真相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出于诉讼效率及司法资源等考量,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二审以不开庭为常态,以开庭为例外的异化。

 

不开庭审理的弊端明显,不符合审判公开原则,而且因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落空导致二审难以发挥其纠错功能。更重要的是,二审不开庭限制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无法充分实现律师的辩护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纠错功能,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应严格适用法律规范,即《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项规定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形成以开庭为常态,不开庭为例外的审理方式。其次,二审审限可适当延长,尤其是体量大、争议大的案件,更应当给法官充足的时间阅卷、开庭、作出公正裁判。

 

二审开庭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官树立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理念,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将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落到实处。

 

赵运恒

 

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就《二审是否应当开庭的审查标准》进行主题发言。

 

赵运恒律师认为:二审普遍不开庭,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贯彻还不够,二审不担责不作为严重;二是法理不清,没有贯彻以庭审为中心和直接言辞等基本原则,也存在控辩不平等导致抗诉案件都开庭,但上诉大部分不开庭的问题;三是机制不畅,需要建立考核和分流机制。可以借鉴庭前会议、听证会、民事二审谈话,案子一上诉,先就是否开庭的问题听取意见,并做出是否开庭的合理书面解释。这个审查范围标准应当至少包括: 一,上诉人坚持不认罪的;二,关键证人、鉴定人一审没有出庭的;三,有排非申请的,包括一审没有启动排非,或者是启动了排非,但是程序不完整的;四,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五,一审有事实、证据,判决书没有回应的。有这些情形的都应当开庭审理。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就《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十大弊害》进行主题发言。

 

毛立新律师在发言中,首先回顾了我国法院二审开庭率的历史发展,2012年以前维持在10—20%之间,2012年超过20%,2013年超过40%,此后开始下降,2017年以后下降到20%以下,目前大多数地方在10%以下。刑事二审开庭率再创新低,已经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的时候。

 

接着,毛立新律师分析了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十大弊端:一是法院和法官违法,对依照刑诉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开庭;二是导致全面审查原则无法落实,刑事二审的救济、纠错等功能落空,申诉案件增多;三是有违直接审理原则和司法亲历性要求,不利于法官形成正确和准确的“心证”,导致二审裁判错误;四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辩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五是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当事人上诉案件却很少开庭,有违控辩平等原则;六是庭审实质化无从实现,影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七是强化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倾向;八是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二审程序的监督形成空白;九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民事二审基本上开庭审理,而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处置的刑事二审案件却不开庭审理,没有体现出司法应有的审慎态度,当事人家属及人民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十是架空了刑事二审程序,形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危及宪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

 

毛立新律师建议,应当严格落实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开庭,尤其是对一审不认罪、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并进行实质化审理,切实解决争议问题、做到案结事了,不能流于走程序。

 

朱勇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做了题为《从市场化的角度谈刑事二审开庭供需矛盾及解决思路》的发言,分析了司法现实中被告人二审开庭“需求”大但法院“供应”少的原因,认为被告人二审要求开庭审理是天然权利,而国家在对被告人治罪的过程中负有提供二审开庭审理的义务。

 

为解决二审开庭的供需矛盾,朱勇辉律师提出要“刚柔并济,双管齐下”,在修改完善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而对二审开庭进行刚性要求的同时,也从市场化角度进行“减需求、增供应”的供给侧改革,通过对现有二审书面审的实质化改造,树立二审书面审的司法信心以分流二审开庭审需求。并且可以考虑对放弃二审开庭审权利的被告人进行适当量刑减让,从而减少二审开庭需求。在供给侧为提高二审开庭的供应,可以考虑通过降低法官二审开庭难度比如开庭时不需全案审理而只审理焦点问题等方式以引导二审资源愿意向开庭倾斜,此外,通过对二审法院、法官设立激励机制,进行指标考核和精神鼓励、经济补贴等方式刺激二审开庭增量,通过这些市场化的做法促进刑事二审开庭供需矛盾的解决。

 

毛洪涛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的发言题目为《刑事二审审理形式的问题与完善》。毛洪涛律师通过我国立法规定、实践现状、成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二审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比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完善二审开庭审理的具体举措,毛洪涛律师认为,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的提升,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数量已大幅度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极大改善,我国目前已具备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客观条件,并从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在刑事诉讼法治理念上,应当正确理解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坚持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宁可牺牲效率也要保障司法公正性;二是在立法上,建议将二审开庭审理原则确立为继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后的第三个刑事二审原则,同时细化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完善书面审理的具体程序,改革卷宗移送制度并强化法律监督。

 

高贵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对下半场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并就本次论坛主题谈了五点认识:第一,二审不开庭的弊端之一是影响了对冤错案件的监督和纠正。冤错案件仅凭书面审是难以发现和纠正的,必须经过开庭,充分质证、辩论才会得以发现纠正。死刑案件,为了保证质量,防止冤杀错杀,规定二审必须开庭。人的自由权与生命权同属最重要的权利,都应充分保障。对存在异议的非死刑案件,也应二审开庭,以防止错判。第二,细化相关司法解释,落实二审开庭制度。比如对刑诉法规定的“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概念的具体理解,司法解释应进一步细化。第三,要解决司法资源配置问题。近年来对刑事案件的重视程度有所降低,案件在增加,法官人数却在减少,已不堪重负。这样势必会降低刑事法官二庭开庭的积极性。第四,对可能影响二审开庭的一些机制应予改进,如审限考核、内部请示、法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等等。第五,牢固树立“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直接言辞证据原则”等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推进要循序渐进,想一蹴而就未必现实,但对未来发展应持乐观态度。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对本次论坛作出总结。

 

樊崇义教授指出,二审开庭难虽然是老问题,但在新时代下要有新认识、新标准与新要求。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司法现代化的角度看待二审开庭问题。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新时代,对二审开庭问题要更加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妥协,更不能后退,否则就是违宪。其次,我国刑事犯罪生态发生巨大变化,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但二审案件开庭比例却一降再降,这是不应该的。二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不能变;上诉权是底线,不能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准绝对不能降低。

 

樊崇义教授具体提出四项落实二审开庭制度的建议:第一,法院系统废除二审案件内部请示制度。第二,不能把上诉和二审开庭与否纳入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第三,二审开庭与否应由控辩审三家共同决定。第四,废除公检法在二审案件中的互相协调制度,真正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樊崇义教授还提议将本次论坛讨论的成果形成书面建议,呈报最高司法机关。该提议引起了与会嘉宾的强烈反响。

 

第十四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历时四个小时,圆满落下帷幕。“刑辩十人”围绕“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这一主题,理论联系实践,直击痛点、深入浅出,与会嘉宾的点评也高屋建瓴、鞭辟入里。本次会议的成果将形成书面建议,呈报最高司法机关,助力法治建设的点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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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四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