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1-12
摘要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关于财产权的司法控制与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财产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的程序保障,更需要辩护人在完整的诉讼结构中针对涉案财产的数额、性质认定与相关查封行为的合法性等提出具有针对性、对于涉案财产处置具有实质影响的财产辩护,真正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受制于“重实体而轻程序,重人身而轻财产”的司法传统理念与程序机制的设计缺陷,当前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缺乏独立性与对抗性,辩方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财产辩护。法庭一般不对涉案财产作实质性审理,更是限制了辩方的辩护空间。应当从独立性与对抗性角度优化现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对涉案财产的审理作庭审实质化改革,并完善财产辩护制度,内外并行地构建该程序中的实质性财产辩护。
李明瑾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财产权正式写入宪法之后,财产权就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其对于公民的正常生活、基本权益保障乃至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最高法解释》单列涉案财物处理专章,并在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作为刑事领域内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一项重要保障机制,既是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有力回应,更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关键衔接,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以健全的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完善的司法控制与司法保障。
但纵观目前的立法文件与司法现状,《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均以一定篇幅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理予以规制,但相关条款都规定得较为粗疏笼统,缺乏精细完备、系统化的程序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乃至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保护难以行之有效地落实。在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定罪量刑的审理活动同时进行,涉案财物事实也往往作为定罪量刑事实的组成部分。公诉机关一般不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也只有少数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会针对部分涉案财物的违法所得性质提出异议,1控辩双方参与度不足。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对其提出具有针对性、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意见,法庭审理中也少有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针对性法庭辩论,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难以实现,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实质性财产辩护的必要性
(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是刑事司法领域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环节
公民的财产权是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关键核心。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之宪法,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己任,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寻求权衡,在着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基础上,也要重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益的保障。
刑事程序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程序,是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具有强制性与严厉性。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即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刑事司法程序,是审判机关在查清涉案财物权属、性质及其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基础上,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审理活动。本质上也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益的限制、剥夺。由于国家权利的强制性与容易扩张性,如果国家权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益的干预得不到合理的限制,容易导致其超过必要的限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故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理应通过完备的制度设计以达到司法控制的效果。
因此,一方面,通过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予以合理、正确的处置,从而对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形成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在国家机关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时,通过司法程序的限制保障其对涉案财物妥善处分,防止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犯,从而达成司法控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是刑事司法领域对于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环节。
(二)实质性财产辩护是财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不是简单的量刑情节问题,对于涉案财产权属、来源等事实认定与实体处置结果,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纠纷化解。
当前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与法庭的定罪量刑审理活动同时进行,仰赖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的共同推进。辩护权是基于控辩对抗而自然产生的被告人的固有权利,其自身的异质性与逆向性,使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达到有效对抗指控的目的。
财产辩护是被追诉人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针对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措施的合法性、涉案财物追缴的公正性及财产刑建议的恰当性进行反驳或辩解的诉讼活动。2财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天然延伸,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陈瑞华教授称之为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3传统的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无法满足形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对于辩护的需求。除了定罪量刑之外,在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辩护人仍然具有为当事人争取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义务与空间,即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追缴财物的数量,从而减少被告人的经济损失,保障其财产权。财产辩护是传统刑事辩护的必要延伸。
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司法传统理念,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未经专门的法庭调查、辩论程序的情 况下即自行决定涉案财物的处置结果。这更需要辩护人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以维护易被司法人员忽视的被告人的财产权益保障。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运行中,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保护被告人财产权提供辩护,更需要该辩护活动具有实质性、针对性,既要严格论证追缴的公正性及追缴范围,防止司法机关过度处置,又要监督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程序合法性。结合辩护人的法律专业素养,确保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于被告人财产权的保护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当前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的辩护缺少实质性
(一)书面审理:“听取意见”形式限制了辩护人的参与程度
关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具体设计,现行法律规范文件规定得较为笼统。《最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可见,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辩方的参与度主要体现为对于其意见的听取。
其一,听取意见模式主要被定位于专门机关的一种决策模式和工作方式。4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存在案卷中心主义,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不以庭审为重心,而仰赖庭外的书面案卷审查,也包括辩护人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口头听取意见时的笔录。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过程缺乏对抗性,对于涉案财物事实缺乏实质性审理。辩护人的庭内辩护空间被压缩,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的实际参与度不足。
其二,现行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呈单方线性结构,由法官自行决定涉案财物的处置,职权色彩较为浓厚,控方一般对于涉案财物不提出追缴意见,辩方也较少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导致该程序中的意见听取规则虚置。
其三,意见采纳难。即使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确立了意见听取规则,但较为粗疏,缺少配套规定,导致对审判人员缺少实质性制约。本身审判人员在对于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合法性性质等的审理就较为封闭,信息来源单一,这种情况下,更要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只有充分听取和吸收辩护意见,才能全面客观地事实认定,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置结果。听取意见不能仅局限于“听”,还应当包括审判人员对辩护意见及时、充分的回应。
(二)诉讼构造缺失:辩护人难以展开针对性财产辩护
1、对涉案财物缺乏明确指控
刑事诉讼不仅要着眼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要重视对于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财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部分,也是辩护人对于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一般并不针对涉案财物事实提出专门指控,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也基本不对其进行主动审查,极少对其行使追缴请求权。“消极地按照侦查机关移交的照单移送法院,并由审判机关作出判决,于审查起诉机关而言,似乎是最稳妥的做法”。5
明确的指控是展开针对性辩护的前提。没有公诉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明确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丧失了针对指控而提出针对性、实质性辩护意见的基础,导致人民法院对于相关涉案财物事实的认定乃至相关处置的决定过于封闭,不利于被告人财产权的保障。
2、对涉案财物存在漏判
对涉案财物的审理活动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核心环节,但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重人身而轻财产”的司法传统,以及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相关明确术语概念、精细规则的缺失,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人民法院对于涉案财物的漏审漏判现象。6对此,21年最新修正的《最高法解释》关注到这个问题,明确规定了判决生效前,发现原判决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未进行处理,可通过二审撤销原判,发回审理。基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这种情形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判决生效后,由原审法院依法另行处理。但具体处理方式,法律没有给予明确说明。7
3、对涉案财物缺乏文书列明与裁判说理
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审查较为随意。一直以来法庭审理活动更侧重对于定罪量刑的审理,而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审理较为忽视。主要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即使是通过诉讼程序作出裁决,在庭审中一般也没有专门针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活动,8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审理活动不公开,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结果且不公开处置的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裁判文书存在没收物品的名称数量不详、性质评价不详、法条依据不详、实际没收不详等情况,9被告人的知情权难以保障,辩护人也难以针对不公开的处置结果与理由提出针对性的辩护,处置的公正难以维护。
(三)庭审虚化:涉案财产事实难以获得法庭辩论
现行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与定罪量刑程序混同,在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由法庭在审理定罪量刑事实的同时,将涉案财物事实作为定罪量刑事实的一部分进行审理。在这种模式下,审判人员对于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与违法所得性质的认定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决定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与性质进行调查,并决定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结果,闵春雷教授称其为“一种职权性的、封闭性的、非对抗性的处理方式”。
其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由法庭主导,职权色彩浓厚,控辩双方的参与性不足,以致于针对涉案财物事实缺乏实质性的审理活动。控辩双方针对相关涉案财物事实的对抗性不足,缺乏一系列完整对抗的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与辩论程序,既不利于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与合法性性质的事实认定,也限制了辩护人为保障被告人财产权的辩护空间。
其二,当前涉案财物事实与定罪量刑事实混同审理,作为定罪量刑事实的组成部分用以证明犯罪情节的轻重。但涉案财物事实不能完全归属于定罪量刑事实,相当情况下犯罪事实与涉案财物的处置是需要分别调查证明的问题。10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涉案财物事实的审理缺乏针对性与实质性,处置信息来源单一,对相关涉案财物事实缺乏专门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辩护人也难以针对被告人相关涉案财物事实展开具有针对性与实质性的法庭辩护活动,难以充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相关财产权益。
三、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的实质性财产辩护构想
(一)法律支撑:财产辩护有法可依
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如果侦查机关未按照合法的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或是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行为,辩护人有权提出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合法性、相关书证的证据能力以及涉案财产的范围等提出质疑。一方面,可以减少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认定,减轻其经济损失以及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对合法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11但相关法律又缺乏更为细致、更具实践指引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司法机关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没有赋予当事人畅通的救济渠道,使得压缩了辩护人的辩护空间。
1、明晰相关概念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s未对涉案财物予以明确界定,只在没收程序与查封、扣押的对象规定中使用了“涉案财产”、“涉案财物”概念。而随着这一概念在司法解释文件中的广泛使用,其内涵与外延逐渐丰富,但由于相关法律文件的多元化,相关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始终缺乏明确性,也缺乏在立法层面的明确指引,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辩护人在进行辩护工作时也难免觉得无从下手。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相关术语概念与审理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以强制措施的性质,只将其作为一种侦查取证行为所以仅涉及证据保全,而未涉及财产保全,这是一个重大立法缺陷。下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应借鉴各国通行做法,将查封、扣押的对象明确规定为: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依法可以追缴、没收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12
2、刑诉规则进一步健全
首先,现行刑诉当事人的范围过窄,使得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资格与对应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相关涉案财物事实的认定也较为困难,从而限制了辩护空间。应当将当事人的范围予以适当扩大13,赋予利害关系人之于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准入资格。
其次,在立法层面专章规定涉案财物处置章节,明确细化程序机制,明确用于追缴没收及退赃退赔的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原则,明确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运行安排,明确涉案财物的证据收集与分析要求,明确相关财产保全的程序等。
(二)程序支撑:涉案财产处置庭审实质化
当前与法庭的定罪量刑程序完全混同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应得到完善,针对目前过于封闭、职权色彩浓厚、控辩参与度不足、程序不公开等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公诉机关主动参与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公诉机关应针对涉案财物提出专门、明确的指控,而被告人相应具有抗辩的权利。14专门、明确的指控是针对性辩护的前提,通过控方的指控与辩方的辩护,扩大控辩双方在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的对抗性与参与度。
同时,应将涉案财物纳入量刑建议范畴。敦促公诉机关针对涉案财产积极行使自身的量刑建议权,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中以书面形式写明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意见。一方面,促使公诉机关在该程序中实现从被动背书者向主动审查者的角色转变,另一方面,也能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过程起到法律监督作用。
2、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延伸至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作为承担着过滤、争点整理功能的重要庭前准备程序,如果吸收了涉案财物进入庭前会议的审理对象,在庭前会议中,由法官向控辩双方就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听取双方的意见。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述侧重书面审查而导致意见听取规则虚置的缺陷,扩大了辩方的参与程度;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前即梳理控辩双方就涉案财物的争议,从而整理庭审的重点争议问题,为之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做好准备,利于辩护的有效实现。
3、涉案财物处置的庭审实质化
应当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给予控辩对抗以广阔的空间,法官应引领控辩双方就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进行完整的举证、质证程序,保障控辩双方能够针对涉案财物事实展开充分的质证与辩论。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被告人在庭审中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展开陈述”。15
4、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在一些涉案财物事实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探索设置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类比法庭审理过程,涉案财物审理过程也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16通过实现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开化与透明化,限制法官对于相关涉案财物的事实认定与处置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处置的实体公正性,保护被告人以及案外人的财产权。
5、明确裁判文书就涉案财产处置的判项列明与说理标准
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运行的公开化与透明化的基础之上,人民法院的处置结果与理由也应公开化与透明化。裁判文书应当规范统一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判项,并充分说理。21年最新修正的《最高法解释》第444条规定,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涉案财物的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从司法解释文件效力层面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弊病作出了回应,但规定得较为模糊,实践指引不明确,更需要司法实务人员的配合。应当明确刑事涉案财物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详细列明与裁判说理的标准,并完善判后的告知程序。
(三)制度支撑:完善财产辩护制度
针对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财产辩护,顺应形势的不断丰富,为刑事辩护业务开创了新的发展契机,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尤其是更新财产辩护板块。
首先,应更新辩护理念。除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传统刑事辩护,要关注到财产辩护。除了重点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也要关注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陈瑞华教授将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称之为“刑事辩护衍生出来的民事代理业务”,则在一些涉案财物事实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可以将财产权益保护的辩护业务从刑事辩护中独立出来,17并通过准入机制、考评机制的设置,使相关涉案财产的处置得到更加专业、独立的辩护。
(四)实践支撑:追缴责任的严格剥离
1、实体:涉案财物的合法性质辩护
第一,根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应当查清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等情况,全面地收集证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区分被告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若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投资,则应对二者作严格比例区分,合法所得部分并非犯罪行为产生,不能纳入处置范围,对混同财产产生的收益,仅可对其中违法所得对应的收益份额予以处置。18
首先,应根据已收集的证据,追缴、没收违法所得部分,对剩余的合法财产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析产,划定合适的比例进行分配。对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部分,可以通过财产刑和责令退赔的方式处置;其次,在判断涉案财产的违法部分时,应当遵循相当性原则;第三,若证据难以证明某涉案财物的性质,则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原则,认定其为合法财产。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最高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如系合法投资,收益属于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结合体。要重点关注涉案财物中是否有生产要素存在。应精准厘清“各类变价款”之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取得之资金来源等,详细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涉案财产性质之合法性。
2、程序:涉案财物的处置辩护
通过对于有关财产的处置提供法律意见或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涉,如涉案财物的价值或价格是否被高估、误估和错估,尽可能降低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的数额,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查扣清单,查封、冻结期限是否超出法定期限,查封、扣押过程中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是否与犯罪金额相当。
第二,严格关注对于涉案财物的价值鉴定。是否包含孳息价值,是否有损耗、折旧,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资质和追缴财产数额是否超过了犯罪数额等方面的信息。19
第三,庭前就涉案财物辩护进行独立准备,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来提出就涉案财物的相关辩护意见。庭审中,应当就涉案财物进行专门的举证、质证,发表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对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注释:
1.闵春雷、张伟。论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建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
2.前引1。
3.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刑事辩护延伸出来的新型代理业务。中国律师,2018(2)。
4.蔡元培。刑事诉讼如何对待辩护意见?法学,2021(8)。
5.宋福坚。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范围、处置与应对。《尚权刑辩》公众号2022年7月8日。
6.葛宪运。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庭审实质化路向。人民司法,2021(31)。
7.王廷芳。探析法院漏判刑事涉案财物之处理路径。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
8.温小洁。我国形式涉案财物处理之完善——以公民财产权保障为视角,法律适用,2017(13)。
9.前引4。
10.黄风。刑事没收与资产追缴。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
11.娄秋琴。实现刑事辩护第六空间的路径。中国律师,2018(5)。
12.毛立新。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与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尚权刑辩》公众号2022年9月30日。
13.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法律适用,2007(10)。
14.刘清生。论刑事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湖南社会科学,2009(2)。
15.李长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16.前引1。
17.前引11。
18.田鹏。刑事律师如何保护当事人家属的钱袋子。《尚权刑辩》公众号2022年5月16号。
19.李泽民。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