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1-20
摘要
刑事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样也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希望能够帮助相关司法岗位人员针对自身的工作实践和优化过程引发更多的思考,从而更好地结合目前行使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进行有效优化和解决,同时也能够完成刑事诉讼的相关宣传教育作用。最终能够更好地维护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能够对案件真实性的查明和程序的正义实现起到深远的促进作用。
关 键 词:刑事证据制度 刑事辩护
李跃东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引言
随着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于司法体系的优化和完善问题再次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发展背景影响下,形势相关制度的发展和调整问题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司法岗位人员通过有效针对政治制度和辩护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不仅有效体现了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进步性,而且也为加强司法案件当中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对正义的彰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最终不仅能够更好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而且也能够在另一方面为加强民主的发展质,奠定重要的理论制度基础。
一、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一)证据概念和种类的发展完善过程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中一切真实可靠的实施内容,往往在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当中存在着有真有假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相关人员通过系统性的查证来进行鉴别,从而更好地为后续的案件评定提供信息支撑。并且随着信息化时代发展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不断出现,一切事实的相关概念也转化为各种信息资料,能够更好地将证据概念进行发展和完善,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高质高效的稳步推进。而证据的种类在信息化时代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不断地扩大,并且将电子数据的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单列成为刑事证据的第9种形式。而其他的证据种类不仅包含辨认笔录,以及搜查过程中的相关笔录信息,而且也包含在庭审过程中存在的笔录信息和资料内容,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当中还会存在侦查讯问的录音和视频资料内容。[1]除此之外,证据资料中还包括鉴定结论,主要在司法的实际工作当中针对鉴定人的分析和理论推导结果进行参考和借鉴,但是由于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往往受到时代发展的必然限制,因此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参考。
(二)刑事证据制度规则框架的初步完成
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框架的构建过程中,初步体系的运行和发展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制度产生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而更好地结合实际的刑事案件工作需求进行系统性的处理。第一,两个规定中的证据规则,这主要体现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系统性的制度规定,从而更好地在岗位人员的工作过程中,对于非法以及非法证据的相关概念进行有效定义,并对相应概念所涉及到的排查范围和排查流程继续需要明确。这样的规则制定能够更好地提升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证据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也能够在另一方面加强证据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并为后续的程序推进起到深远的促进作用。[2]其次,相关岗位人员在进行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需要针对案件当中的既定事实进行相关证据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更好地推动案件裁决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能够对系统性的案件证据链条进行有效完善。并且在程序法定的运行过程中,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工作岗位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既定法律程序进行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核实始终处于客观全面的工作状态,并且对于法定调查程序当中能够证明属实的相关证据进行当庭的出任和制约过程,从而更好地为刑事案件的判定和相关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到有效的辅助指导作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两个规定中的相关原则应用不仅在立法发展过程中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同时也加强了证据在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使用规范性和程序完整性,从而更好地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
第二,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相关规则,这不仅体现在对于关联性证据的判定,需要针对犯罪现场残留的生物物证进行严格系统性的分析和判断,同时也需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进行联系性分析。而且也在另一方面针对于刑事案件无关的其他证据信息进行有效排除,从而更好地重视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同时也对证据的可采性质量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其实,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执行不仅能够更好地加强刑事案件中证人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能够对猜测评论性的主观言论信息进行全面的排查,从而更好地做到证言与事实进行一一对应。这样的工作内容开展,不仅能够避免证人主观判断信息案件的分析造成结果性影响,而且也能够在另一方面有效提升案件中证据链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3]除此之外,原始证据优先的相关原则能够更好地帮助岗位人员加强对证据链条中不同证据的优先级进行有效分类,从而更好地在针对政务信息进行核实和排查过程中加强对原始政务信息的重视,从而更好地引导侦查机关能够更加努力的收集真实性较高的原始证据来提升案件事实的分析准确性,从而为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实体正义起到深远的促进作用。
(三)证据适用规范中的程序法定发展
随着刑事证据制度在司法体系的相关原则执行和优化过程中得到不断地完善,证据的适用程序也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定化和条理化,并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程序性的法定发展。第一,岗位人员加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完整性,第二,对于法定的9种证据种类需要进行统一的系统性收集整理和真伪判断流程。第三,在刑事案件的分析和判定过程中需要针对案件全过程的证据系统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和判断流程,而不仅能够更好地确保前后逻辑链条的严密度和完整性,而且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件判定的整体质量,从而更好地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4]除此之外,这样的发展过程也标志着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体系逐步成为司法判定中的重要程序,同时法定的整体程序也离不开对证据的结合,这不仅是现代证据法学发展的重要特征,而且也是司法文明体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标志。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分析
在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岗位人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和优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能够更好地界定对非法言辞证据的准确性,避免在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中通过暴力和威胁的非法行为进行言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同等的法律基本权利,同时也能够为加强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的合理性和法律严谨性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了排除非法程序的诉讼阶段和相关要求,在公诉过程前能够通过当庭的调查来加强非法证据的排查。而且在另一方面能够针对非法证据进行起诉前后以及法庭辩论全过程的依法排除。[5]第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运行能够更好地提升相关岗位人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查范围,不仅能够针对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相关物证信息范围进行有效明确,而且能够全面优化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科技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控制。虽然目前立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与刑事犯罪的智能化水平存在差距,但是仍然需要结合非法证据的排查程序性来提升实物证据信息的准确性。第四,相关岗位人员能够更加详细的结合程序制度内容进行有效的工作落实,这不仅体现在程序启动阶段能够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达成协定,同时能够在开庭前将相应的起诉信息就要付给审定人员。实际进行非法证据的举证和证明工作过程中,不仅有效明确了非法证据排查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同时还为双方提供了有需要的咨询程序环节,从而更好地针对证据的非法性问题进行辩论。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中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具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法律权利,并在此后将辩护制度排除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之外。这不仅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开端,同样也是我国司法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发展新局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破除了与律师法之间的摩擦问题,同时也与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精神规定进行了有效匹配。同时也将原本的诉讼参与人身份转变为正式的法律辩护人,推动律师能够在侦查阶段之前获得应有的辩护权。这样的发展过程不仅加强了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发展格局,同时也为全面优化司法体系的全面发展起到深远的铺垫作用。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范围拓展
随着刑事辩护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当中的不断发展,并且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和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针对辩护制度的整体落实和执行范围,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有效拓展。第一,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运行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法律权益,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由审判过程提前到了侦查和起诉阶段。这样的适用性拓展不仅与辩护制度的发展需求产生了较强的契合,而且也能够更好地提升刑事辩护岗位人员的工作开展针对性和实际质量,因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时间和程序基础。[6]第二,刑事辩护制度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针对聋哑人和盲人扩大了辩护制度的使用范围,不仅能够针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能力的精神类疾病患者提供多方面的辩护服务,从而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够针对没有委托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由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针对特大刑事案件的相关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样的制度范围优化不仅大大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总体质量,而且也为推动刑事辩护制度的深化发展和相关制度条例落实起到深远的影响意义。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完善
刑事辩护制度在司法体系的应用发展过程中,在内容的完善方面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在权利性内容的相关制度中不仅对会见权进行了有效的优化,从而更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阶段能够与律师进行固定时间的会见时长,同时对于会见的方式也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安排会见一般不超过48个小时,而相应的律师需要凭借三证资格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并且有权利保证在会见过程中享有不被监听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凡是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和相应的恐怖活动案件内容,需要针对案件的推进情况酌情进行宽泛的解释和调整性落实。其次,针对律师对于案件资料的阅卷权也进行了有效的保障和提升,不仅可以允许进行安全资料的查阅摘抄和复制,而且对于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行了宽范围的拓展。[7]另外,由于律师能够在刑侦调查阶段前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见,因此律师岗位人员自身的调查取证权利也得到了体现和优化。这样的实际情况不仅提升了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的保密性权利,而且也在立法层面对于律师的证言进行了豁免权保障,从而更好地降低了律师的职业风险,并为加强和推进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规模和整体质量起到铺垫作用。第二,刑事辩护制度在义务性内容方面也进行了以下优化和调整,首先针对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全面的拓展,不仅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精神类疾病和不在场证明等信息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司法和侦查机关,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能为促进刑事诉讼和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其次,辩护人在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拒绝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藏匿伪证以及串供等工作的相关义务。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提升辩护人员自身的工作合法性,而且也是整体律师行业和岗位人员的共同发展诉求。[8]第三,刑事辩护制度在救急性内容方面也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首先针对申诉的控告权利进行了全面优化,这其中不仅给予了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岗位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相关事实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如果经过审查并且情况属实,则需要明令禁止相关机关予以纠正。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为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岗位职能。除此之外,针对不是同一机关受理的相关案件内容,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担案件调查之外的相关责任。这样的制度内容优化能更好地避免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报复性追溯问题,从而更好地为协调刑事辩护制度中不同岗位人员之间的配合质量起到深远的铺垫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来刑事制度领域进一步深化发展的核心要素指导下,相关的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有效转变自身的工作开展思路,不仅能够针对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规划,从而做好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工作。而且也能够在另一方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制度发展政策,为维护我国司法公正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最终不仅能够构建我国司法改革的制度管理新体系,而且能够为促进我国刑事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作用,从而更好地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全面优化起到重要的促进意义,同时也为社会和人民的长远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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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样也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希望能够帮助相关司法岗位人员针对自身的工作实践和优化过程引发更多的思考,从而更好地结合目前行使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进行有效优化和解决,同时也能够完成刑事诉讼的相关宣传教育作用。最终能够更好地维护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能够对案件真实性的查明和程序的正义实现起到深远的促进作用。
关 键 词:刑事证据制度 刑事辩护